❶ 山东省2010年退休职工涨退休金方案文件
山东省 2010年企业养老金调整方案
山东省 2010年企业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8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注:博主认为最后这刚达到70周岁的应为2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 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
❷ 2010年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的标准是多少
关于企业退休金2010调整: ,2008-2010年连续3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3年的水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总算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今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将再次上调,增发退休金8月底将发放到位。从2005年起,河南省已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增加支出将超过70亿元,3年累计每人每月平均要涨243元。 在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从7月1日起已经上调,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按人均月增加15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即从2006年的1227元增加到1377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2.2%。 在南京,上调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预计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左右。 针对每个地方养老金调整存在的差异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讲,不仅是地方存在差异性,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因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原则上是根据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也不同,因此各地的平均调整水平也有差异
满意请采纳
❸ 2010年养老金(上海)补发方案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可以查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
网页:
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xxgk/zhxx/gfxwj/shbx/201002/t20100207_1114478.shtml
希望对楼主有用。
文件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9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00元的,补足到100元。
二、2009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5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❹ 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是:
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4)人社部2010年养老金扩展阅读:
计算方法: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❺ 2010年吉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涨工资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
❻ 河北省2010年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
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
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
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
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
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三、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
20元。其中:2009年当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
6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50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3、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
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
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6、2009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
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❼ 2010年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国家退休年龄政策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国家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政策65岁干部退休年龄规定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年龄政策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北京退休年龄新规定、深圳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1.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规定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2.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3.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4.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5.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6.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❽ 谁能提供沪人社养发(2010)7号文的具体内容
关于2010年对本市企业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人网-养老保险 日期:2012-11-10 更多我要投稿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企业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9年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可按照《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以及审批、申领和发放程序“专加”养老金。
二、本市企业2009年当年内到达70周岁(1939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再按以下办法增加养老金: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
❾ 黑劳社发2010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文件
2010年已经涨完了,并且早已兑现,文件如下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09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二)特殊调整
1、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分两个层次调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2、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革命工作的(不含第一条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仍达不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按国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四)“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我省的特殊政策,在2010年国家掌握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总数中不包括“五七工”、“家属工”,因此这部分人员不在国家调待补贴范围。为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这部分人员按人社部发〔2009〕185号规定“调整幅度按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确定”的精神,每人每月按41元标准增加基本养成老金。
三、调整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几点要求
(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在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的基础上,按规定顺序填报省里统一制发的《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基金审批表》、《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201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单》(一式四份),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市(地)要将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一”和“附表四”于2010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参保单位将“附表一”、“附表四”及相关情况报经办机构汇总,由经办机构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系统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特殊调整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实行公示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与银行等基本养老金发放机构沟通协调,确保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