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6 19:39:17

❶ 缴养老保险有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退保申请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
我的父亲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已经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意外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作为子女可以要求返还么?可以继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还2.不可以继承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个人是不能补交社保的,只能在单位帮你补交。
其实不补都可以的,影响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在职期间欠缴3年的养老保险。我现在已调离此单位,在调离过程中要求补齐但原单位未补交。现在原单位正转产清算中我如何写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国家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具备以下情况可以享受: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 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3、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社区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区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 “4050”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❸ 社保40,50优惠政策是什么意思

40.50是指国企或者集体单位的职工,因为企业改革,改制,或者破产造成职工下岗,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造成失业,因为年龄偏大,技术单一,再就业很困难的职工,国家给予一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助。

一、2017年40、50养老保险政策

(一)40 50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

哪些人可以参加40 50养老保险呢?主要有以下五类。

1、已等级的40 50失业人员(即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

2、劳动能力鉴定达到5—10级并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及享受低保的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4、完全丧失土地,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2017年40、50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的三分之二。具体补贴的标准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1、2015年40 50养老保险补贴保障为3633.6元;

2、2015年40 50养老保险1—2月补贴50.4元,3—12月补贴37.8元,全年补贴478.8元;

3、2015年40 50医疗保险每月补贴130元,全年补贴1560元;

4、2015年40 5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3项补贴金共计5672.4元。

三、40、50养老保险补贴期限是多久?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怎么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申办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首次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

3、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另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5、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另需携带:

①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②本市居民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以上就是关于2017年40 50养老保险政策记忆申请办理的一些相关内容,我们都知道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且还只能在本市之内申请办理,只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等等,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就可以申请办理了。

❹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哪些人可以享受

一、4555社保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是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行的就业援助政策,即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对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缴费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以月计,一般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是国家专门针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出台的一项就业优惠政策。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按照有关要求,各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以调整。
据了解,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补贴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且当年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4555”人员。
“4555”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4555”社保补贴政策调整后给申领人员增加了选择缴费的档次,但仍有许多人对于享受社保补贴与其他优惠政策的冲突问题理解不清,从而拿不定主意是否申领。
二、4050社保优惠政策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 社保补贴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的程序: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以上—19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满50周岁以上—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申请人已办理托管或建立社保档案,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时限和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从2008年9月开始,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申请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额。

❺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按我市最低档次缴费标准(100/年)给予全额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复员退伍军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可按当地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计算账户化额度,可计入个人账户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还可加发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参保人员及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本息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1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村、社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按我市最低档次缴费标准(100/年)给予全额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复员退伍军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可按当地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计算账户化额度,可计入个人账户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还可加发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参保人员及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本息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1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村、社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❼ 国家享受4050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条件

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暂不作调整
包括以下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政策调整情况
1、取消审批时间限制
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审核时限为2007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核的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对象随时达到“4050”年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2、延长补贴享受期限
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政策对补贴享受期限进行延长:一是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这一条是由于金融危机而临时增加的一个优惠政策。举例,如2009年6月到期的,享受时间就延长到2010年6月。二是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即2008年2月3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这里有两成意思:一是2008年2月3日以前到期的,即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也不再享受补贴;二是即2008年2月3日以后到期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是从2009年起开始补贴,举个例,比如有个人是是08年6月到期且符合条件的,08年余下的月份我们是不补的,而是从09年起再补贴。
(三)两个问题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如何认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将其档案交社保所,由社保所统一报社保局认定;用人单位吸纳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档案交社保局认定。
2、新增人员申报补贴日期:
对因取消审批时间限制而新增的人员,比如08年和09年才满“4050”,请告知这部分人员在明年1月份到各社保所申报。(由于这部分人可累计享受三年,因此,建议各社保所说服他们只申报09年下半年的补贴,而不去补09年上半年的;当然,如果他们强烈要求要补09年上半年的,我们也可以接收)

如果你的档案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放,并且属于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在申请办理社保补贴时,要先看清自己的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免多跑冤枉路。
首次申请需7种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申请人所在页,一式两份);
(4)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正、背两面,一式三份)。
(5)2012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预缴2012年度医疗保险人员提供预缴款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6)申请人《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7)《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前两页及失业登记栏一页,一式两份)。
非首次申请人员需提供的资料除了提供上述(1)、(2)、(4)、(5)、
(7)所规定的资料外,对2012年内办理退休且符合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供查验)及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女40岁男50岁可申请
据了解,今年符合“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社保补贴金额为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的2/3。社保补贴对象是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领申请表有四种途径
首次申请和非首次申请人员均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开具《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盖章
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并由社区工作站对《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审核盖章。
首次申请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
非首次申请人员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递交《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备案。

❽ 国家对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退休有哪些优惠政策

疾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有很多,只要市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残疾人养老保险,一般都能享受最低保障。不过,各个阶层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

国家残疾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规定,只要是本地户口,有残疾证的,男满16周岁不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足55周岁,都可以进行残疾人养老保险,享受残疾人养老保险的优惠,时间不超过15年补贴。

国家残疾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出,对参加该保险的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精神疾病一级、二级、三级的重度残疾人,按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规定进行全部补贴,其它伤残人士,按照最低缴费规定的50%进行补贴。

为了方便残疾人按照最低标准缴费,每年的10月1日之前,残疾人可以向街道等组织部门提出参保申请,随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确保残疾人能第一时间及时办理完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公务员退休费及提前退休优惠政策: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发放依照黔人通,(2002)4号文件规定,按其本人在职的职务工资加级别之和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及以上的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工作年限满面10年及以上不满面20年的,按70%计发

5,已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5%的退休费比例。

资料扩展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a new type of pension insurance for rural residents)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新型保险模式。

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它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资料来源:网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阅读全文

与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漫画界的老人家 浏览:175
婚姻中有对方父母怎么办 浏览:579
中山三乡养老院 浏览:721
老年人瘦吃什么补剂好 浏览:590
人脸自助体检机哪个公司生产的 浏览:534
医院贵宾体检需要咨询什么 浏览:42
老年痴呆社会因素 浏览:837
履行孝顺父母义务的事例 浏览:430
可以更改以前缴养老保险缴费吗 浏览:916
菜园坝到长寿怎么坐车 浏览:57
30年后退休金需多少钱 浏览:76
我们的60岁文章作者 浏览:835
工作41年退休工资能拿多少 浏览:145
老人家拉肚子看什么科室 浏览:231
阮江市养老保险认证 浏览:620
养老保险忘交一个月 浏览:517
桂林事业单位教师退休金 浏览:405
入团父母政治表现怎么填 浏览:794
为什么养老金发放很晚 浏览:580
微信怎么交2020年养老保险视频 浏览: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