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商丘2022年养老保险缴纳时间
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商丘市养老金缴存比例:
商丘养老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2000元20个档次。
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商丘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金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金比例为8%。
㈡ 河南省养老保险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多少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2015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相版关政策。根权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定,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 8%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二:2015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㈢ 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㈣ 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吗
您好,是的,必须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所有的社会基本保险,不可以只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㈤ 河南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专用人属单位6%,员工个人2%。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二、公积金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河南农民养老金如何缴纳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000多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000元也没了。”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实施对象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人员。
近年来,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到子女所在的异地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呢?此次规定,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转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去异地生活后,可直接从银行领取。
不论参保者流动到哪就业,在原来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参保地。最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简单来说,就是“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转移条件哪些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中,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的,从我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这3类参保人员都要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流动到非户籍地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我省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此年龄限制。
相关解读
“4050”外出打工者不办转移手续大家注意到,《办法》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特别对非其户籍所在地的“4050”人员做了限制。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介绍,这是因为,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最后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对年龄做了限制,均衡社会负担。“另一方面,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并不受这个年龄限制。只要是河南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零1个月,也可以从外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同样,一名开封户籍人员,从郑州转回开封时,也不受这个年龄限制。”
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王曙辉说。
组织调动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还有一部分参保者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而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他们将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资金转移12%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
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则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解读
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多个地方打工,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10年的限制。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按照这些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那就要把关系和资金归集到金水区,而不是在郑州市本级。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解读
针对第三类情况,王曙辉举例说,湖北籍打工者老胡,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达到12年,然后到北京打工7年,49岁之后再到山东,5年后54岁时,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临时账户,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10年以上,按照从长原则,要回到河南领取养老待遇。
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业务经办在转入地申请不用两地跑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办法》规定,参保人转移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目前,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系统软件开发已完成,我省还要将其本地化,完成省内转移手续。所以目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的业务时,采取电子和纸质并行的办法,以后软件正式运行后,逐步过渡到电子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看图示。
难点释疑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过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则另行研究制定。
㈦ 河南省单位只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个人部分如何缴
养老金由个人部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共同支付。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㈧ 河南哪一年实行交养老金20020
河南省哪一年实来行交养老源金(社保)?河南省最早是1987年开始实行的,当时是针对全民合同制工人,到了1992年河南省开始对国营单位的工人(全民制)实行养老金交费,当时交费也很少,因为工资都较低,后来逐年调整并完善,再后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也纳入养老金(个人及单位)交费。这包括个人帐户和单位交费两项。谢谢!供你参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