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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机关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05 03:54:40

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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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细则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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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合肥市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细则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以及在职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针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各届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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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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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您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先后出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大同小异。现以安徽省为例,陈述如下: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
12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怎么领?具体来说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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