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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地点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8-03 16:03:19

① 换城市换工作,退休后养老金怎么领

首先需要明确抄,五险中的失业袭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无法转移的,能转走和累计的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金额和缴纳年限。如果是跨省转移,还可以转走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大部分金额;如果是省内转移,就不涉及统筹部分。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累计的,即便有中断,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也是会被保留。养老保险不建议在年轻时或在离退休年龄较远的时候转移,建议参保人对最终退休地进行判断后再考虑是否需要转移养老保险。而医疗保险只要及时缴纳了,符合当地医疗保险的政策就能够享受当地待遇。
注:离职后社保关系会被封存或转出,原来账户并不会因为你建立新账户而注销,所以原参保地的社保账户封存后,即便不办理转出手续,相关材料、证明和社保卡也要妥善保管,以免日后转移时再往返补材料。

② 换工作到异地了养老保险怎么办

一、首先你是可以在天津上养老保险的,这个和户口没有关系;假如说你不在天津工作了,要回河北省工作,养老保险是可以由原单位转移到现单位的。

二、办理转移养老保险,首先要到你“要转到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一个同意接收函(各个地方对这个没有统一的称呼),然后拿着这个单子,给你原来那个城市给你上保险的那个单位,让他们给你办理转出手续。

这个手续一般是:

1、本人把接收函给原单位。

2、原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

3、社保中心把要转出职工的保险清单打印出来,社保中心的财务出具转出养老保险金额。

4、原单位把这些单据给职工本人。

5、职工本人把单据给现在的企业管理社保的经办人。

6、经办人首先拿着单据到现在缴纳保险的社保中心财务查询你原来的保险金额是否已经到账。

7、到账后,经办人需要携带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原社保机构开出的所有单据原件办理保险合并。

因此,可依据上述方法并根据你个人的具体情况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三、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通常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向缴纳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是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当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2、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询缴纳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时限。

3、检查自己的工资条,看是否有社会保险扣款项。如果有,应当是已经缴纳。

4、核实自己是否填写过相应的申报表或信息表,是否提供过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给你一张卡:劳动保障卡,这个卡就是把以前的社保卡跟医疗卡合并了。只要这一张卡就可以看病或者办理其他业务了。

(2)换工作地点养老金扩展阅读:

社保专业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③ 五险一金换地方工作了怎么办

辞职后,五险一金常见的处理办法包括:办理转移与接续缴费这两种,其中,五险一金和户口没有太大的关系,只需要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可以帮你购买社会保险,但如果是不同城市之间或者是跨省的转移,需要将社保关系转入到本市的社保体系内。只需要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社保转移单。
换工作后五险一金要进行转移,根据省内换工作和跨省内换工作的情况有不同的注意点。
一、本省市内换工作五险一金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五险一金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
1、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帐户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帐户转入新单位,由所在地社保中心受理审核后继续记帐。
二、跨省市内换工作五险一金转移: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五险一金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必须获取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开设新的社保账号。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 年轻时频繁更换工作,以后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对于年轻人而言,工作不是自己唯一的选择,当自己毕业之后会面临不停的变换工作,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一个人的养老金与他所缴纳的社保是有关系的,面对不停的变换工作以后的养老金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

一、时间累计

关于社保我想大家都十分的在意,很多人在上班的时候都会要求五险,其中有一样就是社保。社保的时间是根据人上班的时间累积起来的,也就是自己所购买的社保,一共累积起来至少15年,这样就可以领取是养老金。

在找工作的时候,最好还是要找购买社保的工作,这样才更有利于以后养老金的领取,更利于自己以后养老生活。我们要懂得追求生活的安逸,不要一味的去追求刺激的生活,那样只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波动。

⑤ 换了工作换了城市养老保险怎么转

职工因抄为劳动合同期限届袭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持原单位离职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到原参保社保局打印个人参保缴纳凭证。
(2)将上述凭证交到现在参保社保局申请转入。

⑥ 换城市换工作后五险一金怎么办

一、换城市后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处理方式是:
1、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医疗保险的处理方式是:
1,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的处理方式是: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四、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是:
1,您离职离开原单位后,由原单位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离职销户提取对提取时间没有限制。如果您是外地户口的,请持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居住证)、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网点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具体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
2,如果您在沈新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的职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资料,通过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

⑦ 跨省换工作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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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手续简单一卡行天下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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