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养老保险是怎么交的
我知道企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8%,企业交20%,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是按什么工资标准算?不可能企业给你发5000块钱就按5000块的工资标准给你交养老保险,企业没这么笨。我现在还没在企业上班,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
如果企业不是按你实际收入交养老保险,那企业一般是按什么工资水平给你交养老保险的,2.
一定工资水平的养老保险退休时怎么算退休金的,比如企业给你按2000块钱的工资标准交的养老保险,现在我25岁,一直交到退休年龄应该拿多少钱的退休金?3.
如果你的工资涨了企业是不是要多交与增加的工资相对应的那部分养老保险?4.
另外企业的医疗保险的门诊报销费用一个月是多少,住院费用又是怎么报销的?
㈡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
五大关键词
年金保险
要认识商业养老保险,这是一个绝对无法跳过的词语。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所区别。前者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后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领取时间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则灵活得多,提供了领取时间的多种选择,并且在没有开始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领取的起始时间通常集中在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四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的时间长度。目前,定期和终身的养老保险产品都非常之多。
保证领取
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如果没有领满10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上述这些,对于如何选择养老产品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衡量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并非某个或某几个因素的简单比较,比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不能简单地说保证领取20年就比10年的好,终身的就一定比定期的划算等等。其收益率,近者受费率、领取额度的影响,远者还要受公司资金运用水平、社会投资状况影响,选择起来确需费点心思。
㈢ 企业养老保险的标准是什么
只能说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是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表中记录的工资总额,实际上一般都以该单位员工本年度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用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㈣ 最新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
下岗职工是一个比较庞大群体,对于那些不幸属于下岗职工的人来说他们的养老该怎么办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优惠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人员提前退休只能是特殊工种和因病不能劳动人员,其他人员只能达到女50周岁、男60周岁才能退休。现在国家实行的是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双轨制,公务员可以,工人不行,下岗的也不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方法为当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并确定缴费基数,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
缴费=缴费基数*20%*12
例: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2000,按照基数60%缴费
一年费用:2000*60%*20%*12=2880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和政策不同,具体缴多少需要询问当地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计算?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仍需继续缴费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当地历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等都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以下是计算方法。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3、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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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交规定
职工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4]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