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异地如何把养老保险转移过来
参保人只要本人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带齐身份证、社保卡、单位证明等资料,就可以办理转保业务,社保部门在收到参保人的申请并核对相关资料后,将给参保人打印一份缴费凭证,参保人凭这个“缴费凭证”,随便到全国各个地方,都可以要求社保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 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需提供的材料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和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目前可以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下载。办理转移的部门为:特区内参保人到福田区八卦二路512栋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特区外宝安、龙岗参保人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包括分局和社保管理站)办理。 跨省转保流程图 提交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社保卡原件和《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可上网下载)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到转保窗口申请 社保机构审核 申请退医疗、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打印《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两联)
2.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怎么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手续:先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开具参保的缴费凭证;然后由劳动者的原单位为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劳动者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最后按时在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3. 跨省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符合的条件
如果你想要转移养老保险,那么需要符合相应条件。要在正常办理减员的资料之后,第二个月进行申报。之前如果申请了外省社保转入到的手续,那么你需要保证手续已经办理完成才行。而且要符合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申领待遇,而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申领手续办理才行。
转移社保需要提交的材料
社保转移外地的材料要求比较复杂,需要填写转出申请,还有相关的转移需转出个人委托书,需要有单位的公章才行。同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都是需要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需要公司盖章,不然也无法进行申报。
个人申报社保转移到外地,同样也要填写转出申请书,然后提交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有之前缴纳社保的相应凭证等。一般来讲社保转移外地都是需要通过网络系统来进行申报,公司处理好了个人的相应资料之后,才能够进行后续的社保转出办理。而且是需要两地社保局办理手续,这样才能够有所保障。
4. 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吗怎么转
养老保险可以异地转移,是一个常见业务很简单。
一个异地就业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除了关系的延续之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而个人账户的钱永远属于参保人,不会有任何损失;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拓展资料
1、退休人员可以异地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没有必要再把关系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我国现在要处理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而退休之后参保人员所有的权益都已经固定,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所以退休人员没必要再转移这种关系。
2、转接养老保险不影响个人待遇
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一个异地就业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除了关系的延续之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而个人账户的钱永远属于参保人,不会有任何损失;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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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8%作为个人账户资金。
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劳动年龄人口交的钱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则是自己为未来养老存钱。
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可能你还担心两个问题:一是如果转移统筹基金的60%,会不会影响到未来养老的待遇,二是转移手续是否简单便捷。
对于第一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力部”)解释:12%的转移比例最终达成了流出地流入地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会影响到参保者的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第二个问题:《暂行办法》也特别规定要简化参保者的办理手续,参保者个人所要做的只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他所有的后台工作均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
参保者提交申请之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对于你来说,所要做的就是两件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你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熊伟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社保部门的审核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否合乎《暂行办法》的规定,比如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二是转移者是否存在欠费,社保部门将在欠费缴清之后才能为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便捷之处还在于,参保者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之时无论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还是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如果有单位的,均可以委托新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进行操作,参保者只需填写书面申请即可。
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看跨省转移接续手续这么办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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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
跨省转移手续简单一卡行天下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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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需要哪些手续
社保转移办理手续:
第一步: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凭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没有重新就业参保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步: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