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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6年农村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7-21 07:42:18

Ⅰ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首次参保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镇人社所,村(居)“四个不出村”平台,县内建行各网点缴费,也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悦生活、手机银行缴费,缴费档次每年可调整。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多少
答:2016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为:
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仅限缴费困难群体);
个人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60元;
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70元;
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80元;
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90元;
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100元。
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3、哪些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和具体代缴标准
答: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也可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政府代缴标准不变,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本人参保缴费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手续。
2010年1月1日新农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2015年的标准是每人105元/月;
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非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缴纳7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不给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
6、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201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丧葬补助金600元。
①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②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
③本人缴费并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④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单独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参保并按年缴费的。
7、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答:凭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基础养老金申报手续。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没有调整机制
答: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已从2010年的60元调整到2015年的105元,2016年如何调整,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9、每年在什么时间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答:每年7-9月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并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11、现在不参保缴费,60周岁以后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按年正常缴费。
1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领或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如果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早参保比晚参保的好处体现在哪里
答:早参保且按年正常缴费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享受的政府补贴多;
(2)享受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重复缴费时段)可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体现
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高;
(2)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
(3)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历年产生的利息、政府补贴及基础养老金等因素,139个月就能把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领回,139个月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政府给付。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高标准的待遇,选择低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低标准的待遇。为此,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越高,享受到政府的补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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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南京养老金领取条件

法律分析:南京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Ⅲ 2016年农村的老人养老金是多少

农村养老保险2016-2017年,养老金发放标准

2015年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的同时,国务院确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城市案例:

北京2015年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及人社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增加35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5元

Ⅳ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3、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1)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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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南京养老金是怎么回事

记者昨天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南京市继连续5年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后,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再调升一次养老金。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人士介绍,目前南京市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为1248元。其中,连续5年调升养老金的政策中,一些退休较早、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退休人员,多调了养老金,让他们的养老金接近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

南京市新的社会保障的目标,除逐年提高企业人员养老金水平外,还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1、出台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难题。2、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截至今年6月底,南京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12.72万人、140.38万人、183.62万人、122.95万人和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商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决定》实施前参加工;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入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Ⅵ 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第四条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本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投保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参保。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投保人,可以由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投保人系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等优抚对象的,可以由所在乡(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组织投保。第三章保险费的筹集和缴纳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基本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组成。
缴费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第八条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分别记入投保人个人帐户。第九条投保人可以预缴、补缴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缴、补缴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所在村或者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第十条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的资金来源:
(一)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的,在集体公益金中支付;
(二)由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投保的,在乡(镇)统筹费中支付;
(三)由乡(镇)、村企业组织投保的,可以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十一条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季或者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缴纳。第十二条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时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第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根据支付能力变化,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变更缴费档次。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并应当继续投保。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或者中止缴费又不补缴本息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第十五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领取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健在的,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导取,直至死亡为止。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到领取期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按有关规定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补助丧葬费用。第十七条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给付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第十八条投保人因户口迁移或者被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其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应当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转移到迁入地区或者所在单位继续投保;
(二)无法转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保险关系;
(三)无法转保、本人不愿保留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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