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解决
如果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应该输送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这两个部门会协助员工解决这样的问题。
Ⅱ 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又不给补缴怎么办
及时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及时补交,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明文规定,但各地执行略有差异。
参照;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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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业拖欠养老保险不交怎么办
通过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以单位告诉你不补交养老保险起算,如果很长时间持续没有补交,因为是持续的,追缴一年以上的保险金,我认为也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程序是先双方和解,不行再申请仲裁,若不服仲裁再起诉法院,如果直接起诉法院是没有用的,也要经过仲裁裁决。
因为你们公司已经是亏损了,亏损到一定时间或者有其他债权人申请贵单位破产,在单位破产期间员工的这部分保险金仍是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而受到法院保护的。
建议你收好相关的证据,最好让单位给你们写一份情况说明。有助于单位破产的时候归还该部分钱。
接着回答:仲裁时效是一年,如果担心,应当在一年内要求单位给你们出具相关不交的说明,即使说明没钱也可以的。将情况说明清楚,这样就重新计算时效问题了。
另外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应当申请破产了,法律上对破产单位剩余财产(固定资产和厂房)是优先保护职工的利益的~可以优先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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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不补缴养老保险怎么办
很多单位为替员工办理社保,或者是没有全额替员工办理社保。员工的社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如果单位坚持不补缴社保,员工应该怎么办?
如果选择去仲裁委或者法院强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他们是不会受理的!
一、几个基础知识说明点
1、目前国家已经叫停个人名义的一次性补缴社保。
个人名义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的时候没有缴足年份(养老15年,医疗15-20年看各地政策),国家是叫停了一次性补缴。
但是政策的实施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沿海几个省份都是已经禁止以个人名义补缴,当然也有很多省份暂时还是可以以个人名义缴纳的。
有的人会说,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今天退休,我养老与医疗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国家禁止的是一次性补缴,但是支持员工继续按年度缴纳,直到达到年限为止。(有点延迟退休的意思,但是需要个人缴纳个人与单位部分!)
2、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要求补缴社保是没有时效性的,因为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是其法定业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
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单位缴纳部分是进入国家统筹账户的。单位未缴纳社保损坏了国家的社保基金,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同样没有时效性限制。
二、要求单位补缴找劳动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仲裁不受理
1、劳动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
社保的征缴属于社保部门管理。监督单位依法按时按量缴纳社保也是劳动监管部门(一般隶属于社保)的职责。
大多数省份的社保缴纳已经移交给税务部门,因此税务部门有同等职责。
因此,监管、催缴社保可以找劳动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
2、仲裁委员会
为什么说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补缴社保问题?仲裁的含义在于一个裁定——有纠纷异议才有裁定!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不存在纠纷与异议,就是单位的错误,错误明显不需要仲裁!
Ⅳ 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怎么办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到各分局进行补缴核定并计算欠费,持补缴核定单到所属地税部门缴费。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Ⅵ 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怎么办
国有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对其拖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社保和工资是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山东企业欠缴职工养老金怎么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Ⅶ 好消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啦
近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啦!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企业职工可以行动起来了,可以补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享受养老金待遇。下面我们是以山东省为例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好消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啦!
对于一些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企业职工,从2015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达到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为了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山东省用人单位将欠缴养老保险费、应保未保或职工中断缴费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对补缴基数、比例以及补缴范围条件、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凡是山东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证件以及原始材料,以个人的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啦,是千真万确哦,如果您需要补缴,就赶紧行到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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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对企业欠缴的养老金如何追缴
法律分析: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Ⅸ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对其拖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社保和工资是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倒闭后,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拥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应当首先补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