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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2-07-14 00:26:51

A. 2021年度陕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依据陕人社函〔2021〕544号文件,陕西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

B. 陕西五险一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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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多数省份保持一致:

1、职工社保:

养老保险公司缴费20%、个人8%

医疗保险公司缴费6%、个人2%,另各自承担5元/月的大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公司缴费2%、个人1%

生育保险公司缴费0.7%,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公司缴费0.5~1%,个人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全国统一为20%

(2)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

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其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

(一)参保单位按照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时应携带的材料

1、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

2、陕西省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2018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不含独子费)或养老金调整变更表

4、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C. 2019年度西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审核要带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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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可以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帐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用人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2012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1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2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2011年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必须提供2011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用人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如外地单位驻西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须出具用工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独立参保的用人单位,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一同前来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用人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用人单位公章),一同前来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基数申报须填写的表格:
《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汇总表》,请点击下载基数申报汇总表.doc)

D. 陕西省养老保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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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在相应的板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的参保缴费信息。
上网不方便的话可以持身份证到社保机构具体咨询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E. 2021年陕西社保基数一览表

法律分析:一、缴费比例:
1、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2、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
3、西安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自2020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费率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2号)规定延续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养老保险:个人缴8%,单位缴16%。
二、缴费基数:
1、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710元的,以1971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42元的,以3942元作为缴费基数。
2、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6749元的,以16749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12元的,以3121元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2020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942元或6570元确定。
3、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为陕西省统筹管理
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00988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F. 陕西省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陕西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
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11月5日《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44号)

G. 陕西养老保险

2022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应以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公布前,对低于3632.00元的,暂须按3632.00元申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及能够体现职工姓名、工资信息的劳资台账、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由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对此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核定确认,完成之后业务系统将对前期申报低于平均工资60%和高于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进行自动修正,并对此前已核定缴费进行自动补缴差额或退抵操作;在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H. 西安2021年养老金缴费标准

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缴费基数
(一)本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免于审核。由各参保单位在统计出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后,通过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低于3349.80元的,暂按3349.80元申报;高于18423.90元的,暂按18423.90申报)
单位缴费基数,以同期职工个人月度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二)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参保单位不再重新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按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后,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低于平均工资60%和高于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自行修正。(其中,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缴费基数签认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之前,必须由职工本人对其本人缴费基数签字认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后,不得变更。
三、核定缴费金额
(一)参保单位须在准确无误地核定首月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每月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当月增加、停止缴费人员的相关信息,按照自主核定的金额依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后,无法通过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核定当月应缴金额的,需及时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由经办机构核定应缴额,再按照核定的应缴额,依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相关工作时间
202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自2021年1月1日开始。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供7X24小时服务;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缴费金额核定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时间为准。

I. 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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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选择最低标准版,也就权是1400*8%。
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上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不是社保缴费基数,而是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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