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9年政策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具有宝清县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社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农保和城居保。
二、2019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1、缴费标准提高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2个档次。
(政府代缴的缴费困难人员仍保留原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已脱贫的精准扶贫人员,继续代缴到2020年)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了。
65-79周岁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113元;8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每月118元。
3、缴费补贴标准提高了。
年缴费200-1000元的原缴费补贴不变,年缴费1500元补贴提高至100元,2000元补贴120元,3000元补贴140元。
4、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缴费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哪儿办理?
农村居民到所在村或乡镇政府(农保事务所);城镇居民和在宝清居民的农村居民到民生大厦一楼大厅B04号窗口办理。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农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每年1―4月份为集中缴费时间。缴费当年有政府补贴,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没有补贴。
B.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如何算
(一)什么是退休呢?其实,退休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做法,一般指的是老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有为年轻人倒换岗位的意味。特别是过去我们还有子女顶岗的政策。
根据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只有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才能够退休。
1969年,我国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以后,所有的退休待遇都是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了。退休职工的关系一般还保持在原用人单位,甚至用人单位还会发放一定的福利待遇。
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大家领取的待遇都改“退休费”为“养老金”了。但是,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们还习惯地称之为办理退休手续。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算待遇。
农保,又称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2014年整合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来。
实际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来就没有出现过“退休”两个字了。一般的表述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60岁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于是不是退出工作岗位,国家不管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主要源自于政府补贴,分为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目前,全国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3元每月。地方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比如说目前山东省是142元每月,青岛市是192元每月。江苏省是173元每月,南京市是470元每月。北京市是820元每月。上海市最新调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1200元每月。
除了基础养老金,另外一部分待遇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除以139。
这种情况下,如果想领取1万元的养老金,即使按照上海市的基础养老金的1200元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需要达到8800元。也就是说,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要达到122.32万元。试想一下,谁现在参加农保个人账户里有100多万元?即使是实施了20多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有30万元就非常厉害了。
上海市,目前缴费档次最高是5300元一年,按时缴费政府补贴675元(一次性补齐没有政府补贴)。这种情况下,满打满算缴费40年个人账户的本金也不过24万元,算上利息一般也超不过30万。更何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2014年才全面统一建立起来。
所以说,要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1万元的养老金,是不可能的事儿。如果有100多万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有可能每月领取1万元养老金的。
C.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截止2019年12月,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是总工资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工资的8%。
在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中,一部分是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剩余的归入个人账户中。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记入个人账户中。
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进行缴纳,等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和符合退休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养老生活。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扩展阅读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比例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举例
假如你所在省份去年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D.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交多少钱
从2020年1月开始,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拓展资料: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3、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 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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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1、2009年,选择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2、重庆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3、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每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4、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原则上是以户口簿为准)参保缴费的前提下可不用缴费,直接参加养老保险。5、2009年试点的区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F. 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解答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