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养老金上调的2021年养老金调整计划,早已于6月底发布并曾经施行到位了。
以上仅仅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曾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的老人。
关于今年办理退休的老人,实践上要依照云南省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运用的是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没有增长养老金,其实也不会吃亏。不过暂时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没有发布,还需求再等等,到时分会补发差额的。
㈡ 云南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为确保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日常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省内实际,制订本规章。
第二十九条对按照本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不服气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六章附录编写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依据本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㈢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八条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第九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的,采取个人缴费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相应降低1至2个百分点的办法,最终降至21%的统筹费率。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个人帐户。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两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记入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㈣ 昆明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云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㈤ 2021年云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提出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6号)(附件1)要求,现就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具体调整办法详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件1)、《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附件2)和《养老金调整计算实例》(附件3)。
四、发放时间
6月15日前后由省社保局统一进卡发放,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㈥ 云南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一)挂钩调整
1、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的零头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2019年12月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1%。
(二)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53元。
(三)倾斜调整
1、高龄老人
70至79周岁,每月增加40元;80岁及以上,增加65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
根据边远地区的类别不同分别增加养老金。1~6类艰苦边远地区,分别额外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3、企退军转干部
调整后养老金水平不低于企退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㈦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根据小编的调查发现,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都发生了基本的调整,其中给大家分享一下云南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新方案。
2015年6月1日起,云南省施行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为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云南省财政出台六项财政补贴政策,为城乡养老险参保人员派发红利,六项财政补贴政策为:
基础养老金补助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加发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助。
缴费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长缴多补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
重度残疾人补助对年满55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提前发放每人每月60元的养老补助。对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丧葬补助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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