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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革业单住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发布时间:2022-07-04 09:33:02

① 政治试题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制定过程

2013年3月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组成部际研究工作小组,联合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同时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和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7家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平行研究。

还部署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研究,形成了多项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步思路。此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分别组织了专门调研。

2014年,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集中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地方探索和局部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测算论证,形成了改革方案。

2014年11月16日和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初,印发了国务院《决定》。

② 2015年我国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2015年唯一的新政策,就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并轨政策。

③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轨有何规定

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版养老保险制度。
其目的在转机权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双轨制——企业养老金和事业养老金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现在的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们的呼声很高一致要双轨制并轨)。
2012年3月,这一制度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高涨。2013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
201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施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企业单位一样,施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并轨,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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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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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连续工龄是指干部、工人和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2、凡属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畴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在其所属机关社保机构规定的参保时间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余身份人员原则上按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其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在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历年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转入机关社保公司,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一并计。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⑤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担还是由原单位承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5)机关革业单住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扩展阅读: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改革,具体有哪些新的政策

机关单位其实就是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公务员的待遇比事业单位好一些,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公务员还分为行政编制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是指事业编制的单位,待遇也不错,但是和公务员比还是要差一些。

1.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缴纳的。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区别性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企业年金除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还可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3.差异性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年金则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总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⑦ 人社保,财政部发2015年2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社厅错误理解人社部(2015)28号文件,制订“新”办法出现了巨大偏差

国家人社部(2015)28号文件中第四条原文如下: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上面的国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确,非常清楚,(1)全国统一(不是某局部地区)执行人社部(2015)28号文件,一个标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为“中人”。“中人”的“过渡期”为10年。(3)这10年过渡期计发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确了对“老”“新”办法的计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这个增长率的基数是“新”办法比“老”办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办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办法之间“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办法算出的退休金为5000元,按“新”办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办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为1900元,再乘以增长率20%,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办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数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为5480十774=6254元……以此类推至2024年。这才比较符合国家人社部“平稳过度”“保底限高”的真实意图。而省人社厅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当作递增的基数来乘以增长率,所以才出现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国今年对外公布的经济增长率为6.5%,而据说内部掌握的实际增长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办法,最后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轻松地达到一万五六至两万多,因为每年的基数在飞涨,2024年退的将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国经济在这几年中不可能放卫星,估计国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飞快增长的巨额在职人员工资和退休养老金的,要同企业退休人员“并轨”更是不可能,后退“中人”的基数每年在上涨,增长率10%实际都会在千元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坐上火箭都追赶不上。所以,省人社厅错误理解国家人社部(2015)28号文件精神,制订出的新办法与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相悖,制订和实施都出现了严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厅尽快纠正。

⑧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甘肃省退休职工年度增加基本养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其执行,在2016年9月30日前补发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甘肃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甘人社通〔2016〕297号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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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财政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5]1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区、市)统一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测算分析和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视同缴费指数表。
四、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统筹项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4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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