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转市级统筹该如何办理急.急
你说的问题不够详细,所以不好解答,按我所知养老保险全部是省级统筹,不存在市级统筹。也就是说在同一省内的各个地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办理个人账户就行了,不用同时转移统筹基金。如果是统筹外转移(不同省之间的调动),则需要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出转移单,到原工作地办理转移即可。
如果你说的存在市级统筹的话,那就适用以上第二种情况办理,因为不可能在同一省内既有省级统筹还有市级统筹,所以按跨省转移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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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23年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省份
天津、重庆、哈尔滨、新疆、青海、江西、陕西、广东、山西、山东、福建、浙江、河北、云南、安徽。
最早的时候,养老保险归地方市政府统筹,养老金涨不涨,涨多少,能不能按时发,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这属于地方统筹时期。后来变成了省级统筹,养老基金由省级部门调配,实行养老基金全省调剂,简单地说就是省内城市互相帮助。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对外宣布,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全国统筹。这样一来,养老基金就实现了全国调剂。由于政策刚刚实现,并未实现全国统筹。预计到5月中旬,加入养老金全国统筹系统的省份有天津、重庆、哈尔滨、新疆、青海、江西、陕西、广东、山西、山东、福建、浙江、河北、云南、安徽15省市。目前还有些省份的养老基金尚在审计,所以还不能纳入全国统筹系统。
Ⅲ 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一、是否已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尚存争议
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是提高统筹层面、增强制度的互济共助作用,提高财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终实现制度统一的重要途径。1987年我国首次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概念,国务院曾要求1998年底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最终目标落空。200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国已经有25个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宣布:“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宣称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比较低,我们在“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化解风险。
统一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五个统一”的标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启动了20多年的时间,并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终未见成效,详见表1。
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障碍与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发展难点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级统筹的时间表,目标一次次的设定,但执行效果总未达到预期。2012年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称,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事实上,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省份实现了基础养老金在省级的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养老保险统筹层级仍然停留在县市一级,全国统筹单位多达2000个。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为什么如此困难,主要原因在于:
1.地方利益作祟,统筹层次无法提高的阻力在于政府本身
养老保险统筹最主要的问题是直接的利益关系,无论省内各地市之间还是各省之间,只要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益问题无法平衡,实行省级统筹或是全国统筹的任务就难以推行。实现省级统筹是提升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办法,但省级政府存在一定的顾虑,按照惯例,哪一级统筹就由哪一级财政负责。财政责任的上移,无疑给省级政府增加了财务负担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责任。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地方,除了4个直辖市之外,大多属于欠发达地区,比如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没有完全实行省级统筹的地方,大多属于发达地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因为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实行省级统筹给予一定的补助,再加上省级财政补助,省级就有足够的资金开展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且省内地市由于结余少也愿意将责任上移。而发达省份无法得到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财政补贴,省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又滞留地市级。若省内经济差异大,则各地市不愿将养老保险金上缴省级补差调剂,就产生了越发达地区省级统筹越困难的现象。
对于省内各地市而言,由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规则,基金限制在各个行政片区内,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涉及当地财政收入和政绩。经济好的地市担心省级统筹降低本地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损害本地利益;而经济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压力。当出现局部利益与全省利益冲突的时候,各个市、县往往选择保护局部利益。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困难,不是理论或技术上的困难,而是利益平衡问题。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省级行政区间的巨大经济差距将继续存在,各地对自身利益的争夺与地方保护主义将继续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难在短期内完全协调好各省级行政区的利益诉求。
2.碎片化管理导致无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我国公共政策制度设计规则,中央往往仅负责养老保险制度宏观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具体细则由各地政府依据自身特点、经济状况以及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设定,出现缴费基数、缴费模式、费率水平等不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不仅省际之间制度不一,甚至省内各地市也差异很大,不易进行统一管理。以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多,参保覆盖率高,基金结余较大,单位缴费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缴费区,深圳、珠海、佛山为10%,东莞只有9%,缴费工资较低,普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负担较轻;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反,覆盖率低,参保缴费人数少,基金结余较少,有的地市出现当期赤字,单位缴费比例普遍高于15%,韶关、河源、汕尾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达到18%,最高的达到22%,缴费工资普遍已达到或接近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负担较重。
5.统筹调剂基金部分用于做实个人账户,地市参与省级统筹积极.陆降低
全国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要求从各地市上调养老保险调剂金,如广东省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由3%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g%,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上移至省级主要用于补差欠发达的地市统筹资金的支付缺口。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转制到部分积累制时,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侵占,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地市的统筹账户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缴调剂金之外,一部分还要用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之后实施养老保险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积极做实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统筹层次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个人账户无法支付的部分。这进一步影响较发达地市政府进行省级统筹的积极性,倾向于将基金截留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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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是这样的,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也就是养老保险的统筹管理。
在此基础上,统筹有地区之分,也就是按照各个地区社平工资计算,若按照省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就叫所谓的省市级统筹。
Ⅳ 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养老保险由省一级有关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级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调剂费用,并统一计算基数与缴费比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做出决策,要求各省区逐步推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但此后这项工作进展速度一直不均衡,只有少数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大部分省份仍是市、县一级统筹。养老保险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面,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社会共济”的功能,也带来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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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江西企业养老保险统筹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按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10个月。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87号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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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江西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那个时候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当然仅仅限于全面所有制企业。直到1995年,国家才将养老保险的缴纳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1991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允许不同地区出台不同规定,由全国一盘棋到因地制宜。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二、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199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1998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五)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区、市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
1999年1月,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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