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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3 23:24:14

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外来劳动力的计发办法另有规定)。第三条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第四条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原企业固定职工,从我市1989年1月全面实行养老保险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五条缴费工资系指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第六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流动时随之转移。第七条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第八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20年的,按15%计发;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第九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第十条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标准工资以1992年6月底以前为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为20%),也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第十一条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起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在1992年6月底前,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计发其社会性养老金时可提高2.5至7.5个百分点;1992年7月以后获得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职工,不再另外提高。第十三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在1992年6月底前从事的年限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工龄,合并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后从事的,不再另外计算工龄和加发基本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Ⅱ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农保养老金计发
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201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参加了老农保,新农保政策实行后,他们又参加了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
我35岁,25岁前到我们县城打工,单位为我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县也实行了新农保政策,家人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新农保,我该怎么办?
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你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新农保的筹资模式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2009332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如何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缴费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为原则。其交费方式犬体面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例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第二种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第三种是一次性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此外,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实在没有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保险费。当经济情况好转时,应当恢复交费。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齐。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巾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
城镇居民
如何养老是人们生活中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高了起来,人们希望在年轻时就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毫无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推出新的政策,关于城镇居民的养老新政策也相继出台。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折叠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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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促进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和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成都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中央、省、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的职工。第三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的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含五年)以上的,从职工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按照职工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缴费养老金,按照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多少计发,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时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计发。第五条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分别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经费工资的90%、85%、80%、75%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职工按前款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第四条规定时,可按第四条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生活费。第七条国务院、四川省和成都市政府规定计发的各种津贴、补贴(不含生产性补贴)仍按现行规定发给。第八条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
(一)退休、退职职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计算。
(二)离休职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下列比例计算;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00%。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90%,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70%。
本办法实施前离退休、退职职工,从本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按前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以上调整后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会。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部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不得超过15%,一九九四年(含一九九四年)以后退休的其增加比例由市劳动局确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仍按原规定发给。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一比例计提,缴纳标准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为准)的22%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为准)的2%计算,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后上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随职工工资的增加逐步提高。
企业或职工个人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列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也不列入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缴费。

Ⅳ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险城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第四条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额超过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计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第五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并且企业和职工缴费满五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终身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构成。
社会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标准发给: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缴费性养老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第七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第八条根据省职工平均资增长情况,建立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进行调整;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从本规定实施的下年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基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办理招工、录用、聘用新职工的同时必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职工调转、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中断手续。第十一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一律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缴费工资计入市统一印制的《劳动手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劳动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凭劳动部门签发的《退休证》领取养老金。第十三条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为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第十六条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其金额高于当年调整增加的部分,应予计发。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Ⅳ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照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大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第四条 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用职工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企业和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对连续工龄超过五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从职工离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计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数;用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S=C1/12N×(X1/C1十X2/C2十X3/C3十……十Xn/Cn)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缴费工资。
C1、C2……Cn——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N——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年限(若Cn为C5,则N为5)第五条 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在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汁发基本养老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缴费年限。职工离退休时缴费年限尾数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缴费年限。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职工,离退休时仍然保诗其荣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工人技师)的职工,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社会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全国劳动模范增加10%;
省、市劳动模范增加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工人技师)增加5%。第七条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职工,社会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规定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家原规定标准(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基本工资为依据)计发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其增加幅度,一九九四年不得超过10%,一九九五年不得超过15%,一九九六年不得超过20%。第九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备种物价补贴,离退休后仍按规定发给。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增长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做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本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分别记入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离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Ⅵ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又称社会性养老金,它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

法律依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 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Ⅶ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滑过渡、基本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结合部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执行办法。第二章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四条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A)+个人帐户养老金(B/120)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第五条199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A×C×N×S)+过渡补贴(A×N×S×S1)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C--为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S--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
SL--为过渡补贴系数(见附表),过渡补贴系数与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对应。第六条平均缴费工资指数(C)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G1G2Gn
C=(──+──+…+──)÷L
A1A2An

式中:
G1、G2…G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L为职工离退休(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第七条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条在一定的过渡内,退休人员按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若低于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水平,可按老办法计发。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由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三章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第十条为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并参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已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第十一条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其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转业、复员到企业的退伍军人,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四条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五条建立帐户前,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以周年为计算单位,不满周年的月份以实际缴费月数折算,保留一位小数,一位小数后数字四舍五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Ⅷ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含从业人员,以下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企业按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工资总额的3%缴纳。缴纳比例随经济发展与在职职工工资的增加逐步调整。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为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提取。第六条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数额按月如数缴纳,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月代收。第七条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应予扣除。第八条在职职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暂不计入企业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退休时也不列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企业和在职职工的缴费年限均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办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直至去世。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在职职工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在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在职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在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缴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不满十年的,按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计发。第十一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本办法实施后,在职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照原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逐渐冲销。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退休费标准的15%;低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按最低保证数计发。第十三条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包括生产性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在职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一次,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当年的社会经济情况,由市政府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但可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增加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金。

Ⅸ 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铁路养老保险费用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第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定比例增发的缴费养老金和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个人缴费累计额×增发比例 +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
(一)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以上核定的计发基数和规定的计发比例计算。
1.以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后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按〔85〕铁劳人字119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部有关增资规定和离退休时间计算,至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前,最多不超过八级(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的济南铁路局、大桥工程局和贵阳车辆工厂最多不超过七级),低于八级的(上述试点单位低于七级的),按实际增加的级数计算;个别职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并受到奖励晋级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地区增资政策的,可分别另加一级。
2.按部的规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技能工资最多按增加两个档差计算(上述试点单位最多按增加四个档差计算)。
3.岗位工资按铁劳[1993]125号文件附表8规定的计发标准计算。
4.离休人员按基本离休金计发基数的100%。
5.退休(职)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缴费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累计额和按缴费年限加缴费前连续工龄确定的比例增发。遇有特殊情况,增发比例由部统一调整。
实施本办法期间内,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缴费累计额和规定比例增发缴费养老金。
(三)津贴、补贴包括:
1.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2.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生活物价补贴和书报、洗理费。
3.按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一年2元给离退休人员建立的年功补贴。
4.1995年部定统筹补贴20元(要用于转化企业负担的养老金)。
5.[65]国物字23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铁财[1992]98号文件规定的房改补贴的20%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条件不变。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按规定保留优惠待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需给予奖励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时予以优惠,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职工离退休(职)手续时,首先要按本规定核准本人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正确计算基本离退休(职)金、缴费养老金和规定的津、补贴,并填报《铁路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经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方可下达通知书。各部属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本年内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汇总,并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核查表》(计算机软盘)、《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汇总表》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审批表》,于翌年1月底前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按部有关规定列支。第六条 从199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增长和标准提高部分,不再作为计发基本离退休金的基数;实施本办法的同时,不再执行劳动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关于增发10%离退休(职)金的规定。若个人缴费养老金低于按二条(一)款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与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之和增发10%离退休(职)金数额时,其低于部分予以补齐。第七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离休人员按部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退休(职)人员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至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之日止。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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