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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03 21:24:03

① 明确了!重磅消息:2022年社保继续减免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消息:由于疫情的原因,考虑到很多企业经营压力比较大,国家针对的推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且这项政策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那么社保费率降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来聊聊关于社保减免政策的那些事,其内容如下:
1、社保减免政策,这是怎么回事呢?
2、用人单位社保费减免了,跟我们个人职工有什么关系呢?
3、除了社保,我们还能买什么保险给自己和家人保障?

② 2022年养老金涨幅5%,各地的养老金上调方案是怎样的

2022年养老金涨幅5%,各地的养老金上调方案是怎样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4)诸位退休职工每个月增涨的数额和一次性补领的差值,都将同时提高,按国际惯例,能参加养老保险金18连增的人,是2021年12月31号以前已离休、而且按月领到了养老保险金的人,补领的差值也是以1月1号起起算的——假如总体涨幅返回5%,那麼诸位退休职工每个月增涨的钱及其一次性补差的钱,二者都是会提高!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如今到了2月底,大伙儿的养老保险金事实上早已“涨了”2个月了,只不过是暂时没有反映在你的账上罢了。

近期2年全是四月中下旬人社部官方宣布通告,算下也没多久了,希望5%的愿望如愿以偿,值得期待的,时间也会认证一切,感觉我剖析有些道理的。

③ 最新三项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延长分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

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有不同的减免政策和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2020年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以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将按规定正常调整。

3.允许作为个人参加保险的人员在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④ 22年许昌疫情会免企业养老金吗

疫情期间,国务院于2月18日公布了社保减免的消息,社保最多能免征5个月,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目前这项阶段性减免社保政策中,减免的对象是企业所缴纳的那部分,与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毫无关系,而领取养老金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社保缴费年限进行计算的,因此,这次的减免并不会影响员工个人的养老金待遇。

⑤ 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减免的社保费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6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免),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4月上述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⑥ 为什么疫情期间在单位交养老金可以减半,而没单位自由职业者养老金全额交

2020年受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延迟复工,企业不复工,没有收入,怎么给员工缴纳社保呢?对此,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出台了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2020年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一)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允许补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四)允许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怎么办?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相关政策如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方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申报一般通过网上办理,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各地要采取人脸识别、网络认证等形式,实现“网上认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待遇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要及时进行网上等非现场手段审批,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申领时限由此前的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暂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的申领也一律延期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后3个月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⑦ 2020年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减免方案和实施办法每个省份不同,具体可以看当地社保局的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⑧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来看,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

3、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4、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6、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⑨ 2021年养老保险断交新规

法律分析:2021年12月15日前,按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档次进行补缴。(一)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缴费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

(二)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15日前,按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档次进行补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⑩ 疫情期间公司免交社保多久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法律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第七条 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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