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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7-03 13:45:48

⑴ 注意!云南今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出炉

云南今年的养老保险最低档次是3770元,对应每月缴纳的金额为754元。而且缴费的基础档次也可以自主选择。
一、云南今年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可以自主的选择缴费的基数,比如累计缴费超过15年以上,并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从退休的第2个月开始享受基础的养老保险,并且也可以享受国家关于养老退休人员资金的调整政策。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申报时总共有25个缴费基础,可以选择最低档次是3770元,每个月要缴纳754元。最高的档次是18,852元每个月,需要缴纳3770元,而在缴费人员确定缴费基数之后,就不可以在本年度变更。
二、今年主要是注重于哪一些
今年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重点鼓励5类人群,希望能够积极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购买。第1个就是被征地的农民而且符合政府缴纳保险条例的群体。第二是选择农村就业的劳动人群中,已经实现长时间拥有稳定就业的人员。第三是依托平台企业就业的一些快递,小哥同城货运公司外卖骑手,又或者是网约车司机等等。第4种就是拥有职业执照的一些自由职业者,其中包含导游以及律师。第5种就是个体工商户还有小微企业,只要是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加。
三、云南养老保险该如何缴纳呢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又或者是已经参保的人员都可以通过社保窗口,又或者是网上自助服务的两种方式去进行参保。如果是从单位离职转变成灵活就业的人群,要想缴纳保险,可以凭借户口本身份证,又或者是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来到居住线的社保机构去办理缴费。
如果已经按照灵活就业身份去参加保险,购买需要续费的人群,只需要在网络上挑选缴费的档次,按照信息的提示完成,缴纳费用即可。主要的方法是可以通过云南人社12333网厅,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又或者是12333手机客户端等等。在操作时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自助终端去完成,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

⑵ 云南省养老保险网上怎么缴费

法律分析:1、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进入业务办理界面,或者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公众号点击“业务办理”进入主界面。然后按如下步骤操作:点击“我的”,点击“未登录”,进入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注册账号”进行注册。

2、在“首页”或“办税费”页面点击“社保缴费”,可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代他人缴费”模块,仅需填入代缴对象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余下步骤与自主缴费一样。)

3、社保费缴纳模块可选择“城乡养保”或“城乡医保”,系统会自动带出费款所属期和缴费金额,城乡养保、医保缴费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医保提供给建档立卡户70 元的缴费渠道)。确认缴费信息和缴费金额,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进入缴费模块。

4、再次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认后点击“确认缴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⑶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怎么交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1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点击菜单栏“业务办理”,或进入云南税务APP;

2.在“我的”页面,注册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并进行实名认证;

3.在“首页”,点击“社保缴纳”;

4.点击“自主缴费”或者“代他人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⑷ 云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如果社保缴满15年,每年1万元的一万多元的缴纳标准,那么15年退休之后能够拿到的退休金。是1100元左右。

⑸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八条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第九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的,采取个人缴费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相应降低1至2个百分点的办法,最终降至21%的统筹费率。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个人帐户。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两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记入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⑹ 云南养老保险网上怎么缴费

法律分析:通过网络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进入业务办理界面,注册后在首页或办税费页面点击“社保缴费”,可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社保费缴纳模块可选择“城乡养保”或“城乡医保”,系统会自动带出费款所属期和缴费金额,城乡养保、医保缴费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信息和缴费金额,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缴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⑺ 云南私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是从哪年要求购买的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993年下半年。云南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年10月份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第二阶段,是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⑻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来源。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第十条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待遇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转移。跨省转移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第十四条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月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以上三项之和低于按原规定给付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对差额部分增发过渡性调节金。
(三)1998年4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第十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给予支付,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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