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西萍乡交了26年社保,退休后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江西萍乡交了26年社保,退休后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我们的养老金跟缴纳的年限还有你的缴纳基数,以及当地的社平工资有关系。你的缴纳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多,当地的社平工资越高,那么你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按照目前的水平,目前的标准,如果按抵挡缴纳,一般缴纳26年,退休后大概能领2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如果按高档缴纳或者是按中档缴纳,那么退休金就会高一些。所以我们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按中高档缴纳,这样我们的退休金就会多一些。不管怎样只要每年缴纳养老金,而且要尽可能的多缴纳长缴纳。在我们退休以后,基本生活就有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就有个着陆。
总之一定要参加养老保险。至少以最低档缴纳也是可以的。总比不缴纳好,总比养老的时候没有退休金强。年轻的时候多努力,多挣钱,积累一定的财富。到老了才会更有安全感,才会更有生活的保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②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如何计算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9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版55元,县(市、权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2019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年龄达到60岁。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的补贴。全国设有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2019年是88元每月。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基础上进行额外提升,比如河南、云南、湖南等一些省市是103元每月,辽宁省是108元,重庆市是115元,山东省福建省是118元。
另外,国家也明确规定基础养老金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群进行额外照顾,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会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1~10元,有的地区是增加基础养老金的1%~2%。
③ 江西省农村社保每年交300元有多少有多少养老金一月
国务院关于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源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④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1.首先,我们打开手机上的微信。
2.点击右下角“我”,进入个人设置界面。
3.点击“支付”选项。
4.找到“生活缴费”选项,点击进入,定位到自己所在的省市。
5.点击社保医保。
6.选择江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点击进入。
7.按照相关步骤,填写资料就可以进行缴费了。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华为nova7
系统版本:harmonyOS.2
app版本:v8.0.18
【拓展资料】
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江西省实际,《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县(市、区)政府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
《实施意见》明确,江西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江西省委、省政府确定。县 (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实际因素,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因此,《实施意见》明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同时,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后,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
对于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实施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
⑤ 江西省萍乡市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未按本意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均不予实施土地征收。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四)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
(五)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武功山管委会,下同)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
(六)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意见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不含)的;
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
4.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政府缴费补贴的;
5.征地时已安置且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土地工;
6.未被政府征地但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
7.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2.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复审;
3.乡镇(街)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街)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三、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九)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参保后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领取当地政府按月发放的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同的年龄享受不同的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180个月)。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4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具体补贴年限为:
1.年满16周岁至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5年;
2.年满36周岁至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周岁,缴费补贴增加1年。(即: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37周岁为7年,依此类推,至4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5年)。
3.年满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15年。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同一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一样。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
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
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减完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为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缴费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段实施:
1.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2.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结束后,由其自行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到乡镇(街)劳动保障所申请参保,乡镇(街)劳动保障所逐人登记审核造册后报县区人社部门汇总送县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后,再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所通知被征地农民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5.被征地农民应在本意见实施一年或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缴费补贴待遇。
(十二)本意见实施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含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从其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可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年限止,已缴费总额的60%实行补贴,社保经办机构逐人登记造册初审后汇总报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拨付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十三)被征地农民按本意见规定参保后在城镇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贴,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
(十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予以停发。
(十五)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六)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十七)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征地受益方计入征地成本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
3.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4.集体补助资金;
5.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十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按规定筹措资金解决,或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当地政府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市级(含)以上政府实施的全市性公益公共项目,征地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由各县区按照辖区管理范围各自负责,对按规定计提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市财政核拨给相关县区。对2008年以后市级新征用的土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有关规定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进行核实清算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县区,用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
2.201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从计入征地成本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二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1.本意见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存入市人社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2.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二十一)各地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县(区)务必在2014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申报和缴费工作须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三)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监察、农业、卫计委、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社、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意见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五)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就近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
(二十六)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以往执行的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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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萍乡新农村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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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萍乡市社会保专险事业管理局组建属于1987年4月,是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正县级事业单位,现有干部职工38人,内设科室8个:办公室、养老保险科、基金征缴科、社会保险稽核科、工伤生育保险科、财务审计科、养老金发放科、计算机中心。目前主要经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市局业务经办大厅面积580㎡,内设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咨询、登记、申报、查询、缴费、社会化管理服务等9个窗口共32个服务岗位。
注册资本:914万人民币
⑦ 江西农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1.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35%增加。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1.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35%增加。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85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根据工作安排,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21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将在6月底前发放到位。
⑧ 萍乡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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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萍乡市城乡高龄老人终于有补贴了
大江内论坛作者:千山风容雨发表于:2011-03-3011:05:28浏览:327人次</SPAN>回复:6帖
萍乡市高龄老人终于有补贴了。萍乡市政府在最近召开的萍乡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中通过了一项决议,发出了《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年人补贴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高龄老人无收入对象均属补贴范围。没有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高龄老人(包括交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为一类人员;退休后领取了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高龄老人为二类人员。高龄老人从80周岁起每10年为一个补贴年龄段,共3个年龄段:80周岁—89周岁、90周岁—99周岁、100周岁以上。补贴标准是:80周岁—89周岁一类人员每月每人补贴30元;90周岁—99周岁一类人员每月每人补贴80元,二类人员每月每人补贴5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每人补贴300元。
⑨ 江西省农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参加新型农保,农民今后也能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到养老金!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广大农民最关注、最迫切的养老问题的重大惠民工程。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办、财政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指我国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县农村户口,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已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另补贴30元。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参保手续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参保人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村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再到乡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如何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年缴费一次,参保人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到村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和资格审查,然后到乡(镇)劳保所缴费,也可直接到县农保局缴费,缴费后开具收款收据,再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
七、如果中断缴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包括哪些资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和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新农保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如果您已年满16周岁而不满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果您现在已经达到或超过45周岁而不满60周岁,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如果您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您就不需要再缴费了,就可以直接享受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您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十一、办理领取手续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申请人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缴费证、1寸免冠照片1张到村委会或乡镇劳保所办理领取手续。新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人申请领取还须携带子女参加新农保的票证。
十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领取?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局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办理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凭证就近到银行领取。
十三、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是多少?
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十四、老农保与新农保有什么区别?
老农保的个人帐户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没有财政补贴,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新农保的个人帐户除了个人缴费,财政还每年另补贴30元(即补进口)记入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补出口)两部分组成。
十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剩余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十六、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老人领取时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是拿子女的钱给他们的父母发养老金吗?
不是,父母的养老金是政府发给他们的,子女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已年老时享受养老待遇,另外缴费时政府还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
十七、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逐步提高?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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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江西省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金每月发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