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缴费参保方式有哪些
近几年来,中国发展越来越快,不仅仅是城市,农村也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这就涉及到农村居民征地的问题,当然,国家也少不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偿。不过这也就产生了个问题,被征地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养老保险该怎么办理呢?
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③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
④ 广东梅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怎样承担费用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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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
法律分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分为三类: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⑥ 佛山市禅城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
找到去年的,相关政策今年继续实行,希望对你有帮助。
广东省300万被征地农民将全部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当中。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政府规定,今后征收土地,征地单位要留出或者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做生产发展之用。
广东省300万被征地农民将全部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当中。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政府规定,今后征收土地,征地单位要留出或者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做生产发展之用。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3日正式下发。《意见》分别就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华侨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等6大突出问题等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解决办法。
省财政10年安排10亿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医保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并开始实施的《意见》将广东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空白点和盲点都纳入社保大网,而原有的一些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建立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后,政府补助部分,将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并将按实际需要投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各级财政原则上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为把40.5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2007~2017年,省财政共将安排资金10亿元给予补助,每年定额补助1亿元。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14个经济欠发达地级以上市提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后造成的基金增支缺口补助。为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2006~2007年社保年度省财政在原来每年补助506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6000万元。为解决华侨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突出问题,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地区和江门恩平、台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职工按人均35元给予补助。
失地农民全部有养老保障主要将采取个人账户模式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据初步统计,广东省现有被征地农民数就达到了292万,其中约100万已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剔除34周岁以下人员,还有近100万被征地农民尚未纳入保障范围。(下转A14版)
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共14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4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228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38亿元。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内各地实行的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东莞、中山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广州的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和深圳的城市化人员养老保险都是参照现行城镇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佛山市的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实行的是完全统筹模式;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各试点县(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采取的是完全个人账户模式。
《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将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即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全额积累。也可以先实行统账结合,待条件具备时逐步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过渡。
对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发放老年津贴。
安置补偿费集体股权分红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还建立了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以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将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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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求!!!粤府办[2010] 41号文(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谢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
2.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
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
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