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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2-06-25 11:54:36

Ⅰ 如何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移

保险转移所需资料:

  1. 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 本人须持《接收函》、保险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 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保险转移程序:

  1. 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总结:以上是保险转移的资料和程序。

Ⅱ 有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有哪些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回办程序:答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Ⅲ 南宁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的需要准备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的需要准备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Ⅳ 合肥社保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12333网上申请办理转移业务:申请人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后,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或“掌上12333”手机APP,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功能,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选择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本人身份后,发起转移业务申请。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转移,不需要提供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通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在合肥市参保后,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上办事页面,在“办理业务”栏目中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自助机办理该业务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验证登陆,登陆后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提交转入申请时,请严格按照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信息。参保人成功提交转入申请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转接手续。

3.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至市社保征缴中心或各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部规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

4.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个人网上办事页面,下载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出具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5.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时,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养老保险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转移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待转移资金到账后,退役军人续保时携带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6.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携带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经审核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通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在合肥市参保后,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上办事页面,在“办理业务”栏目中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自助机办理该业务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验证登陆,登陆后在“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提交转入申请时,请严格按照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信息。参保人成功提交转入申请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转接手续。

2.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接续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机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或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个人网上办事页面,下载打印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医保账户有余额的,随同医保关系一同转出。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员前往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属单位参保缴费的,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属个人参保缴费的,在其参保的个体社保代理窗口办理。

2.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已于2019年11月份实现数据同库,不再办理转移业务。

Ⅳ 社保转移到本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材料

转出: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和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转入:

1、企业转出的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Ⅵ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关于未就业随复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制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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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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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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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
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三)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十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十五、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采取适当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要予以纠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七)军人退出现役的;
(八)军人死亡的。
十八、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年予以拨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十九、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二十、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审批,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二十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
二十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无工作随军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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