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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养老

发布时间:2022-06-25 06:29:11

⑴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么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⑵ 什么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原来是各自为政,不属于一个范畴,由于两个保险的缴纳养老保险和领取养老金的政策和办法几乎是一致的,因此,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叫农村村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各个省市已经陆续合并

⑶ 如何实现对农村的法制宣传,确保依法治村

一是镇街法治宣传服务站建设常态化。该市各镇街区建立了法治宣传服务站,主要负责法治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及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等工作。法治宣传服务站设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长兼任站长,服务站成员由镇街站室所负责人组成。肥城市司法局专门下发了文件,对法治宣传服务站的人员组成、场所建设、工作职能作了明确规定。目前,该市14个镇街全部建立了法治宣传服务站,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是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该市各村(社区)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3次,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群众性普法活动,并建立了普法教育档案。肥城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组织各级执法单位和部门,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送法下乡、4月份法治集中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关键时段,到农村集贸市场、休闲广场等人员流动多的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和法律咨询服务。在依法治村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掀起农村普法新高潮。春节前后,已经在该市镇街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16场,现场发放了法治宣传册、法治日历挂图、法治图书、发放明白纸8万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到15万余人。四月份法治宣传月活动期间,该市司法局在依托桃花节开幕期间游客众多的有利时机,在刘台风景区组织开展了法律进桃花源活动,市直60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了现场普法宣传活动,重点突出了对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镇街也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开展了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三是农村普法阵地宣传常态化。该市大部分村(社区)按照要求建立了法治宣传栏、法治文化图书角,明确了专人负责。宣传栏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法律文化图书角每年都要补充法律书籍。通过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及时补充法治宣传资料、书籍,使群众不断获取法律知识,接受法治教育,树立法治理念。有的村设立了电子屏幕,定期滚动播出法律知识;有的村建立了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墙;有的村与法庭结合,法官定期到村开庭办案,使广大村民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教育。

四是农村法治宣传员、法律明白人培训常态化。肥城市“六五”普法宣讲团定期到镇街区,以村“两委”干部为重点,开展对基层司法人员、村法治宣传员、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培训。今年以来,已举办过各类法律知识讲座36场,培养了一大批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宣传员。

各镇街区法治宣传服务站也通过以会代训、举办法治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每月对农村法治宣传员进行一次法律培训。大部分村利用农闲时节,组织开展对“法律明白人”村民代表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引领村民学法用法。

五是农村法律服务常态化。为提升农村依法治理能力,该市推广实施了“一村一名法律顾问”工程。截至目前,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月至少两次到村(社区)开展工作,为基层群众、村(社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起草修改村规民约、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

⑷ 我国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等等。
针对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采取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征收体系;
2、加快社保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4、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5、应贯彻城乡有别的政策;

⑸ 怎样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力度

参考: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胡锦涛同志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为我们开展农村的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学的审视和认识我市农村普法工作

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别是“五五”普法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以来,全市各地不断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教育形式、工作载体不断丰富;重点人员法律培训、民主法治村创建进一步规范,农村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总体得到提高,维权靠法的风气逐步形成;农村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确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农民参政议政和民主权利逐步落实;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入,农村法制环境逐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了基础。但我们也应看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

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局来看,存在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城市的普法工作比农村的普法工作开展得要好。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存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宾县农村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大,年平均专项经费5万元;活动形式多样,几年来相继开展了“法律大蓬车”、“小手拉大手”、“法制电影下乡”等活动,促进了全县农村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法针对性不强

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采用的方法主要停留在年初定规划,年内组织几次大型宣传活动,办几期培训班,年终搞总结。不少地方存在着“为宣传而宣传”,就法律条文而宣传,不重视农民实际需求和法律精神培育,学用脱节。

(三)机构设置不适应需要

多少年来,区、县(市)法制宣传工作名义上是由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际上工作职责落实在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市也一样)。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是一个虚设机构,他的办公室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科(股)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机构设置无论在领导权限、领导力度还是领导威信上都显得欠缺。到乡镇一级一般只有一个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分管,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行政村仅有一名身兼多项工作的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组织。对于如此庞大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显然这种机构设置和组织形式极不科学,难以胜任面广量大,任重道远的农村普法工作。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各级普法部门为避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先后采取平时抽查、年终检查、问卷调查和考核考试等形式,来检验和督促普法工作。这仅是一个定性考核,表面文章多、形式内容多,很难定量考核,缺乏一部强调性、权威性的法制宣传法律法规。

(五)经费投入偏少

全市10县(市)专项普法经费共计18.259万元,按目前10县农村人口278万人计算,人均普法经费才0.07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就是这些有限的经费,有的地方也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浅析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制约,也有新形势下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多方面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和影响。

(一)经济条件的制约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农村的法治基础就是农村经济。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和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相对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处于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法制宣传队伍力量不强、装备差、宣传手段滞后,导致宣传活动难以取得明显效果。在一些“老少边穷”等偏远地区,农民居住分散、消息闭塞,过着较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的需求不多,运用法律调节社会生活和各种关系的愿望不迫切,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造成了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有效开展。

(二)传统观念的制约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清官”、“圣君”、“贤达”身上,视法律为统治工具。我国农村深深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大量的法律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轻视法律的观念盛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一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农民整体素质的制约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难以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农民总体上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不高、法制教育匮乏,客观上制约了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没有形成合理的正比关系。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

(四)基层干部观念的制约

由于受到地缘、空间的限制,传统观念影响和自身素质的束缚,农村干部对国家颁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有“实用主义”的思维和做法。个别村干部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认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后,反倒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难度。甚至有的人还非常留恋过去依靠“人治”、依靠行政手段、甚至以简单粗暴的方式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一些基层领导借口经济工作,对普法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给普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五)普法队伍的制约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投入大,见效慢,这就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具有默默奉献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我们感到,经济条件的发达与否,固然对一个地方的普法工作有影响,但还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实践证明,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只要普法机构的领导和干部能够振奋精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围绕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以“有为”促“有位”,农村普法工作照样能够收到实实在在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

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模式,针对实际情况,创新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良性循环。

(一)在理念上,要坚持以人为本

要始终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针对农民人口众多,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法律素质高低不一的实际,采取重点突破,分类施教的方式。当前,最关键的是要抓好村“两委”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内容上,要贴近实际

要针对新农村建设和“法治哈尔滨”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选择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一要围绕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以宪法为核心,开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和水平。二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开展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契约自由、办事合法、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意识和习惯,满足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三要围绕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要求,开展维护稳定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在方式上,要强化针对性

由于农民群众居住比较分散,人员流动较大,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使得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活动难组织。因此,我们必须要针对农村的这些特点,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上下功夫。当前就是要大力推进“法律进乡村”工程和“法律大集”活动,尽可能运用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典型案例,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真正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中来。要善于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创建“民主法治村”、“平安村”、“文明村”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普法教育和创建活动相得益彰。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作用,畅通大众传媒在农村的宣传渠道。

(四)在力量上,要整合资源

要注意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解农村、熟悉农村、深入农村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注意整合城市人才资源。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志愿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到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法制宣传教育局面;要注意整合农村法制教育阵地资源,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在乡镇设立法制辅导站,法律图书室等;充分利用板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要注意整合网络资源,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

(五)在机制上,要加强领导

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农村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要发挥各涉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参与机制;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落实包括领导机制、保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各项措施;要着力开拓新渠道,解决村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法制教育要彻底改变“等米下锅”的保守观念,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寻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同步发展。一是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提高党委、政府领导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增加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二是寻求企业赞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筹集农村法制教育经费,如利用普法宣传网络对企业产品、企业形象进行宣传,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达到法制教育工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三是走有偿收费的道路。对一部分产业化经营程度相对较高,生活相对富裕,对法制需求相对迫切的村、镇,法制教育应实行适当的有偿收费,如收取法制宣传资料费、法制教育活动成本费等。

总之,今后我们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同建设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贴近农业生产实际,贴近农民生活实际,贴近农民切身利益的要求,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不断创新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⑹ 高分求一农村法制知识讲座讲稿,时限30分钟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个国家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们国家这么激烈,现实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与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特别是用人自主权,工资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受到严重限制。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合同法》并非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时至今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占据劳资关系天平中倾斜的有利地位。当然这是在用人单位改变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们主要讲《劳动合同法》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先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发有关规定执行。劳部法[1995]309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的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但在实践当中,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宜采取书面的方式予以告知,并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已经保障了其知情权。(3)签订书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未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会发生二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未予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首先是如何确定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如何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规定或者集体规定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二)、劳动合同履行1、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元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长度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时间,加班人员的限制)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第四条规章制度的规定解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2、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1、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元元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权(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过错性解除权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因劳动者的过错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无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无过失性辞退权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过错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无过失性辞退权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限制,同时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一是劳动合同法废除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2)、预告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形使特别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合法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劳动合同法 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①《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⑺ 为什么农村很少有人买养老保险,农村老农道出了真正原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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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么是法治观念,如何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一、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整体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建设,首先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用法,使公民在参与法制实践中坚定法治信仰,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利。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等法治文化建设,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是法治理念的具体精神还没有深入骨髓、深入民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文化层次低、公民法治理念旧的传统模式,固有观念限制了公民只注重“守法”,而忽略了“维权”,加上一些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工作的严重滞后,导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产生了片面消极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在做好普法宣传的前提下,兼顾抓好法治文化建设,既要抓公务员队伍,又要抓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范围,通过法律讲堂、模拟乡村法庭等宣传教育载体,搭建法律直通车、法律宣传周等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让广大公务员和人民群众在参与法制实践中学会法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同时,根据不同对象、人群的需求,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建立“城市法治顾问团”、“农村法律援助站”等机制,进一步拓展法律知识普及的覆盖面,提高整体法制观念。
二、改进形式方法,完善执法法治意识。公务员队伍的法治理念、法制方式的改进,是解决当前“民事纠纷、社会治安”的关键所在。然而当前公务员队伍不懂法、工作方式因循守旧、知法犯法者不在少数,一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中主观臆断、方式简单粗暴,面对这样的窘境,法治建设这张大网如何发挥实效,值得我们广大公务员共勉。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培养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能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广大公务员执法队伍学法制度。通过集中学习、法制讲座、区别指导等形式组织学习行政法规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知识,定期开设执法培训班、执法知识竞赛、执法专题讨论会,并将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法治素养。二是要做到以法治法,完善领导干部执法法治意识。通过强化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使群众“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关系”,杜绝社会上轻视、无视法治和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无理情况的滋长,真正做到政府懂法、公平执法,百姓知法、自觉守法,形成法律至上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管理创新,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是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推动管理创新改革,建立健全有效机制。一是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促进行政公开透明。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网络、广大人民群众和纪委进行监督和制约,建立与民联系沟通的公共事务平台,尤其是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所关心环保、医疗、养老、拆迁等热点问题,积极推动公民参与,使他们的合理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法诉求得到充分体现。二是规范工作机制与流程,深化执法行政问责。通过实践,完善政府决策运行的法规体系,及时修正与实际不符的政策法规,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越权行政引起的不合理现象”和“粗暴执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对违法行政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社会主义新时期,只有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开展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多管齐下,才能促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公务员作为党的一面旗帜,我们更应树立宗旨意识,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真心为民。

⑼ 为什么要推进依法治国 对农村的宣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减少改革的风险,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无序化,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以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以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

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和准则,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社会领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从根本上讲,都是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提法不仅令人振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更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实施不力,具体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差距的现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从观念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全面正确实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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