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抚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引导,自愿投保,基金采取储备积累式。第四条市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金融等部门应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凡本市60周岁以下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者,亦可参加或继续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第七条招工、提干、升学等农转非及迁出本县者可以转移或退出保险。第三章保险费交纳第八条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的交纳采取月缴和趸缴两种办法。按月交纳,一般分为5元、10元、20元等不同档次,也可根据经济条件,自行选择投保额;趸缴以20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
乡镇企业职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的6%交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集体补助以村和乡镇企业为单位。村补助部分一般不应高于交费总额的30%,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村自行确定。
乡镇企业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额的6%予以补助,税前列支。第十一条个人交纳或集体补助可以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申请,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变动交纳档次。第十二条乡镇企业职工一般以企业为单位收取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收取。第十三条投保人因故不能如期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交,但应按规定补交利息。第四章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是根据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十五条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或还贷款。第十六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领取;投保人无法定继承人,由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第十七条投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建档等业务。
乡(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乡(镇)养老保险业务。
村、乡镇企业设管理员,由会计或出纳兼任,负责收取保险费。第十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村、乡镇企业管理员负责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上交;乡(镇)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村、乡镇及乡镇企业交纳的保险费,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二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做为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二)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培训费;
(五)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六)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七)其他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三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严格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第二十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Ⅱ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
(一)市属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
(三)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城镇职工;
(四)中省直企业;
(五)军队所属企业的无军籍职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个人数据库登记的序号和内容,为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四条1996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录用,异地转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构成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或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的部分;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第六条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个人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从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递减。第九条建筑安装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从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中提取,并根据实际收缴情况,将其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部分与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计入个人帐户。第十条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依有关规定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息的一半计息。第十一条职工个人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缴纳部分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对已缴部分在此期间给予计息),待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不能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已缴部分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各占的份额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出具结算清单。第十三条职工跨地区、跨经办机构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凭调转关系一并转移。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息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息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第十六条实行个人帐户以后,因工致残1--4级的人员,继续按照《抚顺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残抚恤金,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七条个人帐户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离退休后每年调整提高的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助费;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Ⅲ 抚顺养老保险2021年缴费标准
从2021年1月起,我市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当期缴费基数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上下限,即:以2019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238元/月)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停止执行疫情期间上一社保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708元)的下限档次。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按2021年对应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基数调整前的保费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Ⅳ 抚顺养老保险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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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到2013年6月养老、医保缴费标准
2012年8月到2013年6月,全市区(县)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为362元;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额为215元(带个人账户的)或119.35元(不带个人账户的)。每年7月份因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要随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个人及单位所缴纳的保险费也相应随之改变。
201307-201406社保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3年7月到2014年6月,全市区(县)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938元,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864元。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月最低缴费额为387.6元;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带个人账户的)或5%(不带个人账户的),月最低缴费额为257.76元或143.2元。
Ⅳ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年8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10月28日公布实施)
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Ⅵ 抚顺个人养老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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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内均工资的60%缴纳。比如:容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60%就是1200元,1200元就是最低缴费基数,再按照缴费比例个人8%,单位20%来计算缴纳数额。
补充回答:您可以具体咨询一下抚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他们会告诉您上一年度抚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的.
帮您差查了一下,2006年度抚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45元,以此为缴费基数计算今年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就为1645×70%×20%=230元/月。
Ⅶ 求问抚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适用有哪些人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 (一)市属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 (三)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城镇职工; (四)中省直企业; (五)军队所属企业的无军籍职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个人数据库登记的序号和内容,为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四条 用人单位新录用,异地转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构成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或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的部分;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个人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Ⅷ 辽宁抚顺养老保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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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第一条规定,抚顺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以抚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3个月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10个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一、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由企业单位支付,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给企业单位。
参保人员死亡,企业单位或参保人员生前的直系亲属应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登记证及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审批表,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
辽宁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号
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Ⅸ 抚顺市个人养老保险
根据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公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69元;缴纳养老保险月缴费的基数是以2569元的20%缴纳。即为2569*20%=513.8元。后又分为五个档次来缴纳,即513.8的100%、90%、80%、70%、60%,相应的缴纳就为:513.8元、462.4元、411元、359.7元、3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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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抚顺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如: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60%就是1200元,1200元就是最低缴费基数,再按照缴费比例个人8%,单位20%来计算缴纳数额。
补充回答:您可以具体咨询一下抚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他们会告诉您上一年度抚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的.
帮您差查了一下,2006年度抚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45元,以此为缴费基数计算今年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就为1645×70%×20%=2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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