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及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
2020年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为:
1、养老保险:公司缴百分之16,个人缴百分之8。
2、失业保险:公司缴百分之0点5,个人缴百分之0点5。
3、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百分之1点2,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百分之8,个人缴百分之2。
Ⅱ 2020年江苏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多少
2020年江苏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7602元。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Ⅲ 湖北省恩施州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多少
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除菏泽之外的15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573元。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2020年度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6787元。
Ⅳ 河南省2020年退休金计算基数
河南省2020年养老金平均为2832元,在全国31省市中处于下游水平,基本等同于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按照这一数值推算,在2021年养老金整体调整幅度4.5%的基础上,2021年河南省平均养老金约为3000元左右。”首页> 现在河南退休工资多少现在河南退休工资多少小编介绍,2016年退休工资涨幅为6.5%,此前11年,职工养老金是以每年至少10%的增幅上调。河南省退休工资计算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
Ⅳ 江苏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7602元执行。对今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按7602元重新计发待遇,重新计发水平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调整养老金水平的,从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从2021年起,江苏上半年企业新退休人员,将先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预发待遇,待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待遇,不再参加当年的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Ⅵ 2020年青海省社保缴费基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3014元/年(6085元/月)。确定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25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410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516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为1217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6800元。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馈。
法律依据:
《青海省关于确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青海省关于确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6号)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74号)精神,为确保2020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3014元/年(6085元/月)。确定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25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410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516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为1217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6800元。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