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9天津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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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轿差问的不会年年有新政策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必须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相当长的的闭键皮时期。
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少于亮尺15年以上。
⑵ 外省户口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天津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当期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用于积累,保证参保人退休时使用。有评论担忧,3800万人中断交保险的行为将加大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中断交社保与做实个人账户无关,但是会影响到这些流动人口到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这其实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统筹账户无法全部转移接续。”唐钧表示,这部分钱都给制度吞掉了,无法跨省移动,只能留给当地支配。
王晓军也认为,这与做实个人账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没有直接关联。因为缴费有困难的企业,是钱不够花,不是因为个人账户是否做实;
对参保者来说,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只要能够换来退休后满意的养老金待遇就自愿缴费,实际上,有政府信用担保的名义记账账户同样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
⑶ 2019天津有补缴断档社保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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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可以暂停缴费,再专就业后可以续缴社保,中间断缴的属社保,是城镇户籍地居民参保的,可以在户籍地申请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也可以不补缴。
社保是可以累计缴费的,续缴的社保,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目前社保还没有全国联网,当地参保归当地社保局管理。如果当地社保局规定,中间断缴的社保,不允许补缴,那就是地方性政策了。
⑷ 社保新规定天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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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二)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如下标准报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天津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今年全市新增就业目标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今年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天津还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新模式。启动“千企万人”特别支持计划,用3到5年时间,支持1000家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1万名。
年底大学生就业要达9成以上
今年天津就业工作再出新招,努力实现群体就业和企业用工双稳定,全年新增就业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天津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抓手,实施全民创业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勤劳致富。同时,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年新开发80个职业的400个培训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培养技能人才20万人。此外,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对进入毕业学年的,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全程跟踪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院校毕业生实行包保责任制,限期推荐就业,年底大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
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目标650万人、1005万人
天津今年将继续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合理兼顾各类人员提高待遇水平。全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65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1005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分别达到345万人、287万人和760万人。
天津将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考核实际缴费人数、连续缴费人数和在职退休比等结构性指标。把劳务派遣组织、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中断缴费人员、农村居民作为扩面重点,推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将缴费全额补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报销档次由低档改为高档。建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殊救助、意外伤害“五位一体”的梯次、兜底医疗保障体系。
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
今年天津将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增加群众收入21条政策措施,以企业职工和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全面提高职工群众收入,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天津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纳入区县政府考核体系。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探索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单位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今年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和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加快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不断激发干部职工队伍活力。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善符合不同单位类型特点的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等制度。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
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
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
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五、关于个人帐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帐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个人帐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帐户。按如下比例划入:
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2.退休人员
(1)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40元;
(2)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帐户60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
(三)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其他情况
(一)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不论何时转出,将不再享受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待遇。
(二)开发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医疗待遇的享受不与退休前企业的缴费挂钩。
(三)开发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后,参保人员使用全市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并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不需个人承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⑸ 天津2020年5月18号取消个人断交补交养老保险是吗
国家很早之前就规定了个人是无法补缴养老保险的,所以不是二零二零年的五月十八号才取消的。
⑹ 天津市各个社保为什么聚集那么多人不知道有什么政策
不是新政策,是去年补缴的马上就到期了,赶在节点前去补缴
⑺ 2020年今年天津市,社养老保险几月份免费
今年是2020年,天津市社养老保险3到5月份是直接免费的,相关政策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
⑻ 2019天津购房社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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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今天百家落户就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下无天津居住证外地人、持有天津居住证外地人和天津户籍这三类人群在津工作生活的一些常见权益,来看看有无户籍的便利和不便之处吧。
一、非津籍(无天津居住证)
若是刚来天津工作生活,并没有太多不便之处。只要有工作,缴纳社保就可以办理社保卡,看病不受影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房都与户籍无关。这样一来,衣食住行等绝大部分生活需要都可以顺利解决,跟是否是天津户籍无关。
若想买房,根据现行的政策(3.31楼市新政),需要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在津办理出入境证件,若无居住证,则要在天津就业连续一年以上。但如果想购车、让孩子在津读书等,则必须持有居住证。
二、非津籍(持有天津居住证)
持有天津居住证,可部分享有相关权益;持有天津居住证,可在津异地办理身份证;持有天津居住证,可在津办理出入境证件(无社保时限要求);持有天津居住证,且在天津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者,在满足其他条件后可在津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
持有天津居住证,并在提供其他四证的基础上,可以让随迁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各区政策上略有区别,请及时关注区教育局的具体规定);持有天津居住证,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办理天津积分落户,正式落户天津。
另外持有天津居住证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三、天津户籍
在目前的楼市限购政策下,天津户籍的居民在津购房不受社保缴纳的时限限制;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购车也不受社保缴纳的时限限制;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间更短,还可以加快办理,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还可以免费邮寄;在津接受优质教育,也是很多家长看重的,在津参加高考。
除了以上每位天津人民都能享受的权益和便利外,还有一些部分特定人群可以享有的福利,比如限价房、公租房等。
以上就是不同人在津生活时,可享有的不同权益。确实有没有居住证、有没有户口还是不一样的。综上所述,没有天津户籍在津生活也没有太多不便,大不了在津办理居住证便可享有大部分权益,但若打算长期在津工作、生活,为了孩子的教育等问题着想,还是建议考虑落户天津,扎根天津长久发展比较好。尤其目前很多人无法落户北京或者雄安新区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天津,这样一来我们这些有天津居住证或者没有天津居住证的人,想落户天津就多出了很多竞争对手。
⑼ 2019年,天津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金额分几个档都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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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保险按最新2015年规定的标准每月最低交215.6元,相关情况参考如下
一、缴费基数
天津市对个人缴费人员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其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市规定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确定(2006年我市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为5050元,最低为980元)。
1、缴费比例
①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纳(2005
年为22%)。
②缴费金额:
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22%
例如:若选定缴费基数每月为980元,则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980×22%=215.6(元);若选定缴费基数每月为1309元,则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309×22%=287.98(元);若选定
缴费基数每月为5050元,则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5050×22%=1111(元)。
2、参保程序
①职工须携带以下凭证到户口(居住地或档案)所在区、县分中心或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资格的职介机构,填写《职工个人缴费登记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1998年4月(含4月)以后间断缴费的,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记载表》、《手册》、《身份
证》。1998年4月以前间断缴费的,携带《转移单》、《手册》、《身份证》或《手册》、《身份证》。
②职工办理个人参保登记手续后,由职工在缴费上限、下限之间确定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并填写《职工个人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申请表》)。今后,原则上每年1月份进行。
③个人缴费人员的缴费方法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对职工未及时办理缴费的,可暂按“间断缴费”处理。
二、补缴
①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缴费的人员,凡1993年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缴费要求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且不高于各年度“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本人自主确定;补缴的比例:1993年至2001年按照国有企业历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补缴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分别为21%、22%、22%与22%。
例如:需要补缴1994年的养老保险费,该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200元,本市职工月平均资为334元;该年度缴费比例:单位为20%,个人为4%。您可在200元至334元之间确定一个缴费基,按24%的标准缴费。
②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缴费的人员,凡在1993年以后各年度首次参保并缴费的,可以对从首次参保缴费之月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缴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相关问题
①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9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给予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以缴纳养老保险
基数的最低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间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办理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
三、其他相关事项
①职工个人缴费后,再次参加工作时,由分中心负责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②由于各种原因,职工在个人缴费实施前,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首次办理个人缴费时,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③凡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以及按规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为其提供本人平均点工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等材料,仍按《关于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1]240号)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或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属于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流动人员,仍按照《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津劳险[1999]406号)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凡不属于以上情况的人员,可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为其办理申报退休审批手续工作。
个人帐户
①个人缴费人员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②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
个人缴费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提示
若有变动及相关政策调整,请及最新法规为准参考执行
信息源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南---天津市信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