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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6-18 07:56:10

A. 目前农村养老服务现状及突出问题有哪些

一、农村养老现状

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来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给。家庭供给部分与家庭经济收入、子女状况等密切相关。中东部发达地区、发达乡镇农村老人家庭供给相对充足,西部及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一部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农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不留在农村的老人身边,并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暂的。所以农村老年人就在干农活和盼儿孙中度日,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并没有太多的娱乐活动,精神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4)农村老年人预防意识差。一方面,农村老人疾病预防意识差。大部分农村老人都做过繁重的农业劳动,身体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药医治,这往往延误病情,由小病转变为重病,从而导致因病返贫。另一方面,农村老人安全预防意识相对较差。一些诈骗分子通过现场演示引诱、虚标价格等手段向农村老人兜假冒售伪劣产品。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传不良观点,引诱农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B. 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在管理体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
(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4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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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国的养老政策有哪些农村与城镇的养老制度有哪些区别

根据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项目被分割成五个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项目: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在这几个项目中,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之外,国家对哪类人群给予力度最大的补助呢?本文将以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为基础,以净现值法为工具,通过比较微观个体(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的养老保险终身财政补贴额,确定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主要流向和最大受益群体,探讨其中的公平性问题,并提出完善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政策建议。

注: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尚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计划,所以城镇无业居民一般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项目。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下文简称“《意见》”),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这一文件,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1)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我们在此假设国家根据通货膨胀率g上调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构成。我们假设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最低缴费标准)、集体不补助(国家没有强制集体组织缴费)、地方政府每年补助30元(最低补助标准)。我们假设每年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补助标准均按通货膨胀率g进行上调。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计发月数的标准是根据城镇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当前计发月数为139。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其中, P为基本养老金,即退休领取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i为名义利率,g为通货膨胀率,n为缴费年限。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

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文简称“城保”)主要面向城镇企业职工、没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部分农村被征地人员;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成年农民。

二是实施力度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社保相关法规实施强制参保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强调的是自愿原则,由政府加以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三是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款方主要是雇主(个人的缴费部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参加贫富再分配)。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在个人参保缴费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养老金给付时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兜底。

四是缴费和待遇的标准不同。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和费用缴纳是直接挂钩的,多缴纳多享受是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用“高缴费、高保障”的模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低缴费、低待遇”的原则。以福建厦门市为例,2010年该市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4812元~24060元不等,厦门市的职工月平均退休金在1800元左右,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最低缴费金额为100元,月平均退休金在200元左右。

从这一角度看,两种养老保险项目是各有特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针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针对收入较低的人群,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

三、新农保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对新农保制度的分析:一是合理性,新农保制度能否给农民带来足够的养老金?二是公平性,相对于其他养老保险项目,国家对新农保项目的补助力度如何?本节将讨论第一个问题,下一节讨论第二个问题。

下面,我们假设:

(1)领取养老金的初始年龄是60岁。根据《意见》,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缴费年限为15年。根据《意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本文根据最低缴费年限15年进行计算。

(3)通货膨胀率g等于名义利息率i,此时实际利率为零。

(4)新农保目前设有五个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本文假设第一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额为100元/人,政府补贴30元,共计130元。以后各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额以及政府补贴额根据通货膨胀率g进行上调。

四、养老保险项目的公平性分析

我们将一位农民、一位城镇居民、一位城镇低收入的企业职工进行比较:农民参加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所以研究城镇低收入企业职工,是因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收入最低的职工在领取养老金时获得最多的补贴(来自于人际间的转移支付和政府的财政补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在参保时都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考虑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可继承的特点,我们认为这部分资金不会发生贫富再分配,因此不纳入本节研究范围,即本节仅研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

(一)假设条件

1、缴费规定。如表2所示,农民、居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的缴费率、缴费基数都有所不同。其中,低收入企业职工是指收入低于或等于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当地社平工资的60%)的职工必须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假设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那么城镇居民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月(缴费率为12%),低收入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为1800元/月(缴费率为20%)。假设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5%;由政府出资并支付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的年上涨幅度为同期工资增长率的50%。

2、养老金计发办法。如表3所示,农民、居民和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有所不同。

(二)模型测算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计算出未来各年三类人群的年缴费额和养老金领取额,如表4所示。

注:(1)缴费阶段表现为资金的给付,视为投资成本,所以用负数表示。

(2)从领取养老金的第二年起,养老金逐年上调,上调幅度为工资增长率的50%(这一假设符合我国养老金调整的实际情况)。

根据表4数据,我们可以采用净现值法判断国家对三类人群的补助力度。如果我们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看作是一种长期投资的话,缴费就相当于长期投资中的投资阶段,而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则为长期投资中获得收益的阶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参加养老保险项目的净现值为:

(1)

其中,Bt是t年的养老金数额,Ct是t年的缴费成本金额,n为参保人从参加养老保险到去世的全部年限(可为分两个阶段,一是在职时的缴费阶段,二是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阶段),r为贴现率。上述几项均为已知数,据此我们可以求出参保的净现值(NPV)。

(三)测算结果

根据公式(1)和表4,我们可以计算出在不同贴现率下三类人群的参保净现值(见图1)。

从图1中可以发现:

(1)当贴现率低于5.5%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城镇居民、低收入企业职工和农民。

(2)当贴现率高于5.5%且低于7%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城镇居民、农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

(3)当贴现率高于7%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

对于上述结果,我们认为:

第一,城镇居民的净现值始终高于低收入企业职工的净现值,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城镇居民给予了较大的政策优惠力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到参保的城镇居民大都是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政府给予这些人群较大的政策优惠,一方面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参保激励,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更多的人通过灵活就业方式解决就业问题,免去他们的养老之忧。从操作层面来讲,由于城镇居民参保是自愿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无法吸引这部分人群参保。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农民的净现值都是最低的,意味着农民受财政补贴的力度是最小的。此外,在上述模型计算中我们假设三类人群的预期寿命均为80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5.21岁,而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9.55岁。如果考虑到农民的预期寿命低于城镇居民,那么农民的净现值与居民的差异就更大了。

五、主要结论

如前所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割裂的,各个项目之间不发生财富转移,没有贫富再分配的功能。这种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城镇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城镇职工自行承担,即城镇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城镇在岗职工负担,农民不承担改革成本,对农民是有利的。当然,目前新农保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

1、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1)基础养老金部分。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财力确定。这就造成财政紧张的地区连最低养老金都无法保证,而财政宽裕的地区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见表4),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2)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作为个人账户缴费的配套补助,地方政府每年需要至少补贴每位农民30元。这部分资金常常由省与县级财政共同承担,造成县级财政负担较重。以江西省为例,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由于农民缴费金额越高,地方政府的补助额也越高,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推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不高。

2、地方财政负担苦乐不均,有失公平。

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参保人在户籍地参保。由于全国各省的农业人口比重差异非常大,2009年底我国农业人口比重为53.41%,然而,落后省份(例如西藏、贵州、甘肃、云南)的这一指标均在65%以上,而上海和北京等发达省市的农业人口比重仅有15%。一些农业大省将由于农业人口众多而付出较大的财政代价,一些直辖市或工业大省则因农业人口较少而只支付较低的财政资金。

3、补助力度太低。

如前所述,每位农民每年可领取基本养老金828元,夫妻双方每年可领取1656元。与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6977元)相比,夫妻双方的养老金收入仅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23.74%,远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养老金标准险(不低于在职人员年平均收入的40%)。虽然这一做法符合新农保“低水平、广覆盖”的实施原则。但从长期看,统筹城乡发展,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使消费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仍应该切实逐步提高替代水平。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60%左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了3.33﹕l,即便考虑农民还有土地保障等传统保障因素,新农保制度逐步完善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不应低于50%。如果考虑社会保障特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以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和待遇水平的差距,农村社会养老替代率还应有进一步的提高。

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贫困》中首次采用并介绍了“每人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世界银行最近的一次更新是在2008年的3月,即依据2005年的价格将国际贫困线提高到1天1.25美元。而亚洲开发银行在2008年对13个亚洲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指标分析中,所使用的国家贫困线的均值是1天1.35美元。我们认为养老金的最低水平不应低于国际公认的贫困线水平。如果我们取1.5美元/天的标准,那么最低月养老金标准应该至少在300元以上。

4、一些制度规定有失公平。

第一,现行模式按照“量额补助”的方式,容易造成马太效应。目前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个人多缴费,地方政府多补助(见图2)。我们认为每个农民的经济状况不同,“多缴费、多补助”的规则将造成农民之间的马太效应,富者越富、穷者越穷。

第二,养老金没有与参保年限挂钩,容易造成道德风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可自愿参保,没有强制性,因此大多数农民可能选择在缴费满15年以后就不再缴费,这必将导致今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过低,难以维持晚年生活开支。目前一些省市社保部门已经看到这个问题,并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2010年2月出台的《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人群间不公平。

第一,对农民的补助力度较小。如前所述,政府对城镇居民、农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都有一定的财政补助,但对农民的补助额最低。收入最低的农民得到的社保补助最少,有违基本的财政公平原则。

第二,部分城市居民成为“夹心层”,成为被社保“遗忘的角落”。从本文的计算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城市居民参保实施了较大的政策倾斜力度,优惠程度甚至超过了农民。但部分城市居民仍然未能享受到,究其原因在于缴费金额过高。对于许多大龄失业人员来讲,每年4000元以上的缴费额是很高的门槛。对于这部分人员来讲,“低缴费、低享受”的新农保制度也许是最合适的,但宥于其城镇户籍身份,无法参加新农保,成了“夹心层”。

6、按人群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项目被割裂成几个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项目。然而,人的身份是会变化的,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在各项养老保险制度间进行转换,对社会来说这增加了管理成本,对个人来说也增加了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反过来又会约束人员在不同社会角色间的正常流动,这对社会来讲也是利少弊多。我们认为不需要为农民、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分别建立三套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将其统一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因为归根到底,农民和城镇居民只不过是收入较低的群体而已。

此外,制度割裂就难免会出现制度覆盖的“盲点”。目前60岁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中有许多人既不能被城保覆盖,也无法被新农保覆盖。以昆明市为例,截至2009年底,昆明市18周岁以上的常住城镇居民有191.27万人,其中,141万人已有各种社会养老保障,近50万尚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这些人多为年轻时无业或缴费年限达不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资格的城镇居民,他们面临老无所养的窘境。

7、制度衔接尚不明确。

目前,农民工流动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养老金。当农民工由城保转入新农保以后,领取新农保养老金,那么原来他们在城市打工期间雇主缴费部分就被忽略了。换一句话讲就是,如果缴费年限相同的话,在城里打工多年的农民工与在终身农村的农民的基础养老金是完全相同。这显然对于在外打工多年的农民工而言是不平等的。

总之,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起来,并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是,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D. 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2011年10月15日国家出台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为广大群众带来更大的社会福利,以下是该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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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对农民的养老有什么政策

“养老”一直是中国人重视的、关注的,从古至今,我们国家这种忠孝的理念一代代传承下来。现今经济和生活水平都发展迅速,表面看大家一无所缺,实际每个人都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上有老下有小对于中年人来说压力更大。尤其在农村的年轻人都选择去城市打拼,留守老人的“养老”一事似乎多了很多不确定。好在国家一直很重视“三农”问题,还提出了针对农村国家养老计划,下面汇商所网贷平台小编带大家看看那些人可以享受这一计划。
一、农村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老人五儿女可以依靠。这些孤寡老人年满60岁之后,基本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因此也就没有了收入来源,因此养老成了一大问题,因此这些人也是国家的重点扶持对象,被纳入了国家养老计划。
二、农村退伍军人。农村地区当兵的军人不在少数,国家对于农村退伍军人不会亏待,很多地区都开始陆续出台退伍军人养老政策,在军人参军期间,部队会给军人按照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等军人到了60岁,就可以按时领钱了。
三、中小型企业就业的农民。由于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少。很多农民为了提高收入,都纷纷进入企业打工。进入企业后,政府规定相关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保证农民工在今后的生活中有保障,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也有了部分养老保障。
四、农村失地农民。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无疑是土地了。很多农民朋友因为政策原因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失去了土地。生活失去了依靠,对于这部分农民国家出台了失地养老金计划作为补偿,失地农民可以以此得到经济支撑。
五、临时性就业的农民工。有很多农民朋友很难获得一份固定稳定的工作,只能干一些季节性、流动性、地域性比较强的工作,这种工作极其容易下岗,国家针对这来人群制定了“全民参保计划”,为他们以后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我们每个人奋斗了一生之后,都希望老的时候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对于这些因为各种特殊情况无法安享晚年的农民朋友来说,出台的农村国家养老计划无疑是雪中送炭,让我们时刻怀着一颗感恩之心。

F. 国家目前最新出台的农村养老政策是什么对老人有什么好处

首先是取消一次性缴费制度。国家鼓励45-60岁的农民朋友一次性补缴养老金,也就是说,只要一次性缴费,农村老人到了就可以领取月度养老金。60岁。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要求,改为每个月每个人都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由此看来,农民的负担进一步减轻,适龄农民可以更加合理地使用自己的积蓄,不再有过重的生活负担。

再者为了让农民过上好日子,国家在惠民问题上绞尽脑汁,尤其是在农村养老问题上。上述国家出台的养老政策无疑更加人性化、体贴入微,更能满足当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让农村老人不再孤单。同时,也希望了解新政策的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案,让国家对农民的优惠养老政策更加实用,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不要让国家努力出台政策白费。

G. 国家目前最新出台的农村养老政策是怎样的

首先养老金支付方式的变化。考虑到部分地区农民收入低,负担不起这笔费用,为缓解这一现实,农民可以使用农村养老贷款来支付养老金。贷款的利息很低,这无疑帮助了低收入的农民。当他们领取养老金时,他们只需要拿出一小部分来偿还贷款。所以,这个政策对于需要退休的朋友来说,确实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是农村养老设施的落后也是农村居民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设施建设,包括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养老福利。此外,国家不断推进农村养老院等新型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国家是让农民过上好日子的过去,他在惠民利民的问题上,尤其是在农村养老问题上,可以说是绞尽脑汁。

H.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若权益受损,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详细事宜,可以登录思科律所的网站,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有效解决现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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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研究的内容是什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一,政策:保基本(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费,中央政策每人(60周岁后)每月补贴55元。
广覆盖:低缴费标准(按农民年纯收入6%计算)每年缴费205。
有弹性: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的55补贴逐年提高(随中央政策,有可能二三年一提高,有可能年年提)
可持续:一是让老百姓缴费能持续,二是政策的补贴可持续。也就是说在收益与缴费找一个平衡点。让老百姓交的起(每年205),政策也补的起(60周岁每人每年660)
二:机构:人劳局下设的副局级单位农保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缴费:每人每年205元每月十几元。分三个阶段:
60周岁以上,一次交够15年3075,年长一岁免一年,61--14年,67岁以上--8年(按你在2009年7月1的时间的年龄,7月1日为基准日)
45--59周岁,按205补缴后,逐年交纳(46先补交2年,--59要补交15年)
16-44周岁,逐年按205交纳。
四,领取及退保
60周年起次月开始领取,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暂定55元)+个人缴费积累总额/160(个人缴费160个月领完)
享受时间:1。活到啥时间领到啥时间,
2、如果在领取后160个月内死亡,差多少个月退多少个月的养老金(不含55元补贴,死了就没有补贴55了)
3、如果没领(不满60周岁就死亡了)个人交费加上利息退还给法定(指定)受益人。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老人现在90岁了,应该交1640。当月缴费1640,次月领了65.2元(55+10.2 ---10.2j是(1640/160),他领了一个月死亡了,他的收益是65。2元和退还给家属的1629.8(1640-10.2) 如果领了十年(120月)死亡了,他的收益是领取的65。2乘以120月,和退还给家属性的1640减去十年(120月的10.2。如果他领了160月以上,就不退了(应该个人账户已领完了)不过他只要活着,还是领65。2元(55要是中央提高,享受高的)
就是说。不管多少岁。都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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