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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8 06:01:12

『壹』 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

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办法核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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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合同工养老保险制度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没有什么不同,适用的政策法规是一样的,都是实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固定工与合同工统一参加和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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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山东省合同制养老保险

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印发〈惠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惠政发[2000]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统筹项目: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中执行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职务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的工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事业单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等级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和福利费;机关单位中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岗位补贴及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各类见习人员按见习工资及各类补贴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元。二、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缴纳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改按新规定执行。三、养老保险费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分别从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分别列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资金中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按县府要求各单位统筹运行前预交二个月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其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单位从2001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自3月份起社保机构开始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四、缴费单位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月开始15日内,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今后,于每月的10日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进行缴费申报,经审核后,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费。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统筹范围包括: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③粮油价格补贴、副食价格补贴、肉食补贴及生活补贴、特需生活补助费、乘车费、地方福利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福利费;④离休人员护理费、加发的1-2个月工资;⑤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支付的丧葬费。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决。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退职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各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离退休、退职人员费用明细表》、《离退休人员费用增、减表》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划拨养老金。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与支付,按照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按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八、单位原固定职工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九、单位撤消、合并、分立时,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由新接受单位负责管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没有新接受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单位自成立起凭有关批件,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地区行署滨行发[2000]192号文件精神,直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部分企业主管部门,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十、专业军官、复退军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录用工作人员自被录用之月起,均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带薪上学、出国进修人员,仍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停薪学习的,由单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已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工作人员辞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者,所缴纳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劳教或服刑期满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十一、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为干部的)退休,按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养老金。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应限期补缴。2001年3月31日前补缴的,按原标准加利息计算;2001年4月1日后补缴的按新标准加利息计算,补缴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病因残申请提前退休的,须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批准退休后,单位应将其本人的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十四、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域调动时,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调入、调出人员保险费只转个人缴纳部分。由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调入的,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个人缴纳部分;调往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十五、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直接拨付到所在的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十六、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个人缴纳的本金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其丧葬费、抚恤费由原单位支付。十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除财政负担部分外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连同个人缴纳部分按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十八、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表、册、卡等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情况,作为今后计发离退休金的依据。十九、缴费单位每年应公布一次缴费情况,缴费人对违反规定者应予举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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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和比例:1、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2、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3、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4、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恶意欠缴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伍』 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问题

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办法核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陆』 劳动合同制有没有养老保险

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不同。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法》实施之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固定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退休费用统筹,但是个人并不缴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始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之后,自1992年开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时间不一),最晚不超过1993年初。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发布了四个决定,其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招用的职工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和个人均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77号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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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事业单位lt聘用合同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gt有正规编制吗

事业组织的职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是我们在日常接待咨询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事业组织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三是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形式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制。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不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调整?如果发生纠纷依照什么规定解决?这一问题应引起劳动合同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关注。我认为,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源于我国严重分割的用人体制和管理体制。按现行的体制,劳动者之间严格的身份界限,不同身份的劳动者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分别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即干部进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工人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反映到市场上,形成了以智能型、管理型专业人才为主的“人才市场”和以技能型、体能型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两个市场并存的格局。而这两个市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体制模式和政策,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共同发展。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用人体制急需规范,应纳入《劳动法》范畴实行劳动合同制我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从事信访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数十年,对人事、劳动的政策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接触比较多,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大局考虑,对事业组织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以下建议和设想:1、打破现行严重分割的用人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体制。首先,两个市场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有悖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要求,要统一市场,必须先统一用人管理体制。其次,国家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要进行平等的保护。现行的用人管理体制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如事业组织职工和企业的劳动者按不同的标准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而且养老金标准差距逐步扩大,形成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势必影响科研机构转制的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再次,事业组织失业保险管理也需要在工作上进行统一。实践中,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归人事部门管理,多数地区这项工作由人才交流中心具体操作,即职工失业后档案关系由其原所在单位转移到经办这项业务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审查后由该机构负责发放员工失业期间的各项待遇和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相应服务,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却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这样就形成档案关系和保险管理分离。要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和问题,必须促进人事和劳动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实行并轨可以通过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实现,即将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所有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使劳动合同适用其所有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性事业组织中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我国正在大规模地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的步伐,改革从科研型事业组织开始。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国家将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大型科研机构转制稳步进行,继1999年242家大型科研机构实行向企业化转制后,2000年又有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科院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且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经完成。其中5个部局所属的85家科研机构,大部分转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中科院所属13家技术开发研究所也全部转为科技企业。按照“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的要求,转入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3、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事业组织的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从前年开始,高等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今后我国高等学校将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和会员聘用合同制。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试行聘用合同制规定的文件。这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属于用人协议,即用人单位与所用人员就双方在工作岗位、生产(工作)期间各自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或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应再人为的划分人的身份界限,每个公民都应当是平等的劳动者。因此,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的人员也可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范畴。4、相关立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实施,为扩大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条件,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有所突破,大部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已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陆续推开的医疗保险改革已覆盖事业单位的职工;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试点。这些立法和改革的实践突破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在企业实行的规定和做法。事业单位的职工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员,社会保险制度能适用于企事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制同样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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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疑问

楼上错了 这样的是编内合同 待遇等同在编职工 但是不等于有编制
这种是事业单位最新改革的所谓聘任制
其实没事的 只要不犯大错误 不会下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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