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末来发展
【关键字】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集权管理;多元自治管理,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摘要】组织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是以官设、官管、官办、官督为特色的典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排斥了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劳资双方的参与权,对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由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委员会模式,使社会保险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行这种组织管理模式还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包括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交给全国人大,将社会保险的实施向官民结合的方向推进等。
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已经持续进行了将近年,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在政府集权管理下,雇主与劳动者既缺少发言权也缺少参与权,社会保险责任正在走向政府化,有鉴于此,重新思考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中国社会保险是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中国是一个典型的集权型国家,这_传统色彩在社会保障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面向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以劳动保险的名义实施的国家保险制度,它虽然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直接提供,却完全服从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与行政管理,单位没有自主权,企业的盈亏状况不影响职工的劳动保险权益,国家财政事实上充当着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与物质保证,因此,提供劳动保险的虽然是单位,但实际上单位只是国家保险制度组织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世纪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被摒弃,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得到确立。与国家保险模式的劳动保险相比,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如下转变:一制度模式由原来现收现付式的国家保险制劳动保险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二财政责任由原来的国家政府负责转变为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等多方分担。三实施方式由原来的单位分割、封闭运行转变为统「的、开放型的社会化实施。上述转变表明,中国社会保险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转型的任务。然而,就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模式而言,这种转变只是将过去由国有单位分散实施变为政府机构统一实施而已,仍然具有很强的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文件加以规范。迄今为止,中国的立法机关还未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险立法,虽然今年已经确定将社会保险法纳入本届立法机关任期的立法规划,但近年内仍将难以上升到立法机关法律规范的层次。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来确立的。在国家层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依据甚至还不是规范的行政法规,而是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改革方案与决定;规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是国务院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生育保险事务的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试行办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则由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职能部门通过相关政策文件来规范。地方政府亦有权在中央政策框架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本地的社会保险事务。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不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这种状况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其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国政府的架构与职责划分,负责全国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中央政府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该部门制定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并管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事务。
其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由设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官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经办。如中央层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样隶属于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经办、承担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部分地区是委托地方税务机构代为征收社会保险费,更为强烈地表明了政府对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干预。
其四,监督社会保险运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日常监督之责,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机构还必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机构。
综上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政策出
于行政部门、管理权在行政部门、经办权属于行政部门、监督权同样在行政部门,这种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体制是典型的政府集权组织管理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的缘由及其效应
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原有模式的延续,与改革中已经确立的财政责任多方分担机制、社会化实施机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选择的统账结合模式不相吻合。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仍然延续的原因在于:
第一,对原有政府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一方面,社会保险属于公共事务,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必然要服从于中国现行行政架构。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政府集权管理甚至突出地表现为中央集权管理,虽然中国已经开始从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化,但政府集权管理行政及社会事务并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保险模式——劳动保险制度,从而不可避免地继承了原有体制下政府负责的传统。历史传统的惯性使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对原来形成的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产生了路径依赖,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政府集权管理的烙印。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力量来主导与推动。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责任分担机制的确立,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责任的重新划分。不仅如此,中国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模式、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变革。如此巨大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主导,便不可能推进。因此,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客观上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变革过程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期的需要。
第三,政府依然承担着主要的财政责任。尽管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分担的机制,但总体而言,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主要的。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企业或雇主承担的缴费责任全国平均约占工资总额的,但有/以上的企业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亦存在着少缴、漏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但全国多数地区只达到,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截至××年底只有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的职工亦刚逾亿人,参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劳动者则更少,多数从业人员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的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还未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缴费主体。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却仍然承担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巨大财政责任,包括:一社会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的管理与运行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实际上相当于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三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即对各地主要是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亏空给以补贴,这已经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支出项目。年至××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支出的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年共计补贴亿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国家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支出还要多。这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没有任何养老金积累而现阶段又进入退休高峰期造成的。四对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支出补贴,如对失业保险基金及类似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补贴等。以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补贴为例,年至××年,中央财政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六年共计补贴亿元。
上述四项支出揭示出中国政府仍然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承担着重要乃至主要责任的事实。这一事实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有效组织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责任。
第四,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虽然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但中国的社会组织欠发达,大量社会事务仍然依靠政府管理。在德国等发达国家富有成效的由政府、资方、劳方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来,却是非常不完善的。中国的工会组织由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正在遭遇新的挑战,中国的雇主组织还很不成熟。因此,如果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疏于组织管理,这一制度在现阶段便不可能找到相应的替代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变革了,但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这种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效应:
第一,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国家财政风险持续增加。政府集权管理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它部分地冲消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功能,迫使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无限化,进而将使有效控制政府责任的改革目标落空。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日益复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必然使团家财政所面临的社会保险财务风险增加,进而会波及国家财政的稳定。因此,在政府集权管理下,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并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退休人员的急剧增长而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第二,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模式,其中个人账户被明确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它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因而实质上是劳动者延期领取自己的工资。对一种完全由劳动者自己缴费并属个人所有的养老金由政府集权管理,显然存在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对劳动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上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政府集权管理与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独特财务模式及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私人性质存在着内容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客观上限制了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的权责。由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典型的官设、官管、官办、官督,这种政府集权管理必然剥夺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责任主体的雇主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在现行组织管理模式下,一切听命于政府,雇主只是单纯地充当着缴费义务主体,无权对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劳动者亦只是被动地承担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关待遇,并且无权过问由自己缴费、属自己所有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管理体制不利于责任分担机制的合理确定与健康发展,亦难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责任。
第四,对社会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与有效结合产生相应的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基金完全由企业或雇主缴费组成,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劳动者个人缴费组成。社会统筹基金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式,许多地区实际上还需要国家财政补贴;而个人账户基金从理论上讲应当是逐年积累的,它由劳动者缴费形成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劳动者却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政府管理与个人所有的分离导致了这一基金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完全分离,显然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在这种权、利分割的格局下,虽然政府统一管理较为简单,但基金贬值的风险却因其过分集中而持续增加,劳动者个人对该基金的不安全感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政府的责任将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不断扩充而增加。
三、未来发展:多元自治管理模式
前述分析已经表明,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实行集权管理,确实存在着不利于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缺陷,加之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和以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失误,更导致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信任危机。因此,重新考虑并选择中国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确实很有必要。
基于对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的认识和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不太赞成中国未来的社会保险继续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而是主张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第一,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责任主体,有权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管理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责任应当来源于责任主体,谁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谁就应当对这一制度负责并有权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奉行的是选择性而不是普遍性原则,强调权益与义务相结合,其缴费主体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个人,解决的问题是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雇主不确定的劳工风险,因而是平衡劳资利益纷争的调和机制,而调和了劳资关系则意味着维护了社会稳定。可见,社会保险既不同于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制度,也不同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其他公共福利计划,它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利益调整机制,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的公共福利计划。因此,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也有权直接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自我调节、自我平衡,才能实现自我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追求目标,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是无法真正实现这一目标的,只有让这一制度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自我平衡,才可能自我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需要社会保险与政府保持适当距离,以劳资双方作为责任主体直接介入为基本条件。如果政府包揽劳资双方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力,必然导致责任重心向政府转移,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功能亦将丧失,因为在政府集权管理下,劳资双方均无须对这一制度的持续性负责。
第三,有限责任政府的构建决定了中国政府将无法包办全部社会保险事务。市场经济改革带给中国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建设一个依法行政、富有效率的有限责任政府,庞大的官僚系统正在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发展。如果中国政府要包办社会保险事务,则意味着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将随着覆盖人数的增加而膨胀,这显然与有限责任政府的发展取向相背离。因此,政府责任的有限化和政府管治职能的弱化,决定着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直接责任主体的劳资双方乃至社会组织有必要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之中,并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除承担起雇主的职责外,还应当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第四,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中包括了纯粹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部分。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就完全是劳动者个人缴费积累起来的,它也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也有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部分。上述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属于私人积累性质,如果继续由政府集权管理,不仅难以管理好,而且终会导致个人账户所有者的不满。
第五,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趋势揭示了政府集权管理的内在缺陷是无法自我克服的。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凡是实行政府集权管理的保险制度,都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表现出刚性增长的不可逆转规律,难以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无论是智利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私营养老金制度,还是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从一个侧面揭示出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已经走到了尽头。
总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选择一种自已够让劳资双方介入其中的多元合作自冶管理模式,可能较为适合中国未来社会保险制空的发展需要。
本文提出的多元合作自治管理模式,是指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构建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加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委员会简称管理摸式,行使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并承担起这一制度发展的责任。多元自治管理的核心在于自治,但多元合作是前提与基础,是建立在多元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应当是政府委派的社会保险专员,它在委员会中代表政府的利益;雇主方面则应当由各类雇主组织推举出来的代表参与,它代表雇主的利益;劳工方面则应当是工会委派的代表,它代表劳工的利益;而专家则是作为独立人土参与,它应当代表理性与公平。这种组合式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既独立于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之外,又能够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利益相关各方在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因而是值得考虑的合理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
在管理层次之下,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可以委托给社会团体来组织实施,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则在相关立法的规范下制定更为具体的或可操作的政策,并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承担起监督之责。这样,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是由立法机关规范、多元合作的管理机构自治管理、社会团体实施、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在这样一种组织管理体制下,各方的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各责任主体均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还能够借助社会乃至市场的力量,调动更多的资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自治权力的扩张,既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轻,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具备了自我调节、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机制,并为这一制度走向更加开放奠定基础。
四、为社会保险多元合作、自治管理创造条件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是值得中国政府考虑的社会保险制度未来发展取向。但要真正实现多元合作基础上的自治管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需要将社会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次。即需要立法机关将《社会保险法》作为这一制度稳定的基石。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规划之中,预计自年开始起草并前后几次搁浅的社会保险立法计划可能在近年内得以恢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将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多元自治管理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需要根据已经确立起来的责任共担原则划清各方的责任。包括政府、雇主、劳动者个人的供款责任、管理责任等,对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的运用规范等,均需要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目前社会保险主体各方责任模糊或者责任分担不平等的现实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第三,需要有成熟的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其中,政府方面需要增强自己的理性并提高效率,在承担自己应尽的“雇主”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同时,还能够通过相应的行政力量诸如财税政策来引导社会与市场力量参与并分担社会保险事务;雇主组织应当从过分分散走向联合,真正有成熟的雇主组织来代表雇主的利益;中国的工会则应当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并真正从基层做起,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起,自下而上地推举出自己的代表。理性的政府与成熟的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是社会保险实现多元自治管理的保证。政府适当的退出与雇主组织、工会组织适度的跟进,将是促使三方协商机制走向成熟的基础性条件。
第四,发达的社会组织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险的发展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来帮助,而中国社会保险选择基金制,也决定了必须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因此,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发育成熟的证券市场和投资机制等。
第五,分解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险职能。即将政府集权管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进行分解:一是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由政府转移到立法机关,虽然行政可以主导立法事务,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后确立权应当交给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强化具体政策的制定及对社会保险运行的监督职能,但具体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力可以交由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委员会承担,以真正分散社会保险管理责任。三是官方设立的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社会团体相结合,构成网络化的社会保险实施系统。
上述条件是中国社会保险由政府集权管理走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的必要条件,而目前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因此,虽然实行多元自治管理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考虑的一种管理模式取向,但又确实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事情,还需要创造条件。否则,在条件不成熟的环境下推行多元自治管理,其结果可能还不如由政府集权管理向行政主导的多方参与管理模式转化,也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本文中的数据资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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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事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概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社会养老保险的概述:养老保险的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目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三、两者的主要特点不同: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2、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❸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实施研究的毕业论文题目怎么写
养老保险的含义及我国人口老龄化概况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养老保险的类型浅专析
三.国民众的参属保意识
四.广泛关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五.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总体覆盖面窄。
2、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地区间、行业间的制度不统一以及缴费率与支付标准的不统一。
3、企业对参保养老保险态度不明确,依法缴费意识差。
4、国家财政收支困难为养老保险的实施带来难度。
❹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图书目录
1.1 研究的目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1.3 研究的目标、内容、方法
本章小结 2.1 社会养老保险的内涵
2.2 社会养老保险思想的演进
2.3 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本章小结 3.1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3.2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改革
3.3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评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制度与改革
4.1 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历史沿革
4.2 城镇职工养老制度分析
4.3 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
本章小结 5.1 农民的养老现状与困难分析
5.2 农民养老制度建设方案
5.3 农民养老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本章小结 6.1 财务机制的基本模式
6.2 财务机制的风险分析
6.3 财务机制风险的对策机制
本章小结 7.1 人口老龄化现状与趋势
7.2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险
7.3 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弹性制度分析与设计
本章小结 8.1 综合评价一般方法
8.2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立原则
8.3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创建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
❺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简介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转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险》基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并参考一些其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经验,探讨了在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风险与难题,同时就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理念、新方案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全书共九章,主要内容分为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1、2章):文献述评及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中,第1章对国内外研究概况作了述评,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转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背景、内容、研究方法等也作了说明;第2章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内涵、社会养老保险思想的演进。该章重点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政治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两大主要学术流派的相应观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第3~5章):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及中国的实践。其中,第3章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及改革进行了比较分析,该章重点讨论了新加坡的多功能中央公积金养老制度和智利的私营化完全基金积累养老制度改革;第4、5章首先介绍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中国正面临“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及养老压力,研究了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缺陷(第4章)以及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农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第5章)。第三部分(第6—8章):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研究。其中,第6章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财务机制模式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基于政府责任的转制成本消化主渠道的建议,架构了“小统筹大账户”的财务机制方案;第7章针对中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弹性制度方案;第8章基于复杂系统综合评价理论,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综合评价方法,创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计算机辅助评价系统平台。第四部分(第9章):全书小结及进一步研究展望。该章回顾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及观点,并认为在企业年金计划、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影响等领域尚存在着巨大的研究空间。
❻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简介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上内海成立,是中容国首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现为33.6亿元人民币,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起成立。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以及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6年12月15日,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在全国开设35家分公司、127个中心支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能够为客户提供面对面、属地化服务。
❼ 我们的退休金与什么有关系,为何有人多有人少
第一,我国的退休制度是怎么形成的?当然这个问题的题目比较大,作为问答,不可能说的那么详细,那么我们就简要回顾一下我国退休制度形成的大致历史概况。
对于退休金的差距,不仅在中国,在外国都是如此,都不可能全国人民一个样,有多有有少才是正常现象,相反如果大家都一个样,那才是有问题的。这种差距主要来自这么几个原因。
一是退休体系造成的差别。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没有纳入社保体系之前,是按照在岗工资的比例来办理退休的,在岗时的工资高,级别高,退休工资也就高。这种差别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二是养老保险制度造成的差别。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金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大的。这里面有缴费基数的原因,有缴费年限的原因,有个人账户资金的原因,有地区之间社平工资高低的原因,有男女差别的原因,还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等原因。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退休政策,养老保险体系造成不同的群体之间、个人之间退休金有高有低,这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在现代历史条件下,要求所有人退休金都一个样,搞“均贫富”,既不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更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❽ 养老保险基金的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
(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
(3)互助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