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农村户口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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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⑵ 是不是北京新规定从今年起农村的养老保险不交的.以后就在不许上了
养老保险不交,可以退个人账户资金。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⑶ 2020 2020年农村养老保险啥时候截止交费
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截止日期的通知
根据朝阳区农保中心通知,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期定于2020年10月30日,请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缴纳时间:2020 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一、续期缴费人员
1
人员范围:指已签订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协议书人员。
2
保费缴纳:请在个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中存入相应保费,缴费标准同2019年缴费要求,如有疑问请咨询个人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工作人员。
二、新参保人员:
1
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携常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券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三、低保户:
1
携带请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携带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四、延期缴费人员
1
人员范围: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龄不符合领取年限规定的,可自愿申请进行延期缴费。
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3
缴纳时间: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的- -个月,持以上材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五、趸缴业务
1
人负范围:2009年1月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逐年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延期五年后,仍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入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时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
参保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六、一次性多缴
1
人员范围: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市户籍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逐年缴费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多缴差额年限保费。如未逐年缴费的须延期缴费至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方可多缴。
多缴的标准: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金额,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2
参保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农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开立时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请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注:2020 年10月30日为2020年度办理城乡居民保险参保手续最后期限,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⑷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4、个人账户计息
5、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9、保险制度的衔接
10、清算
11、个人账户继承
(4)北京农村养老保险延期扩展阅读: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3、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1、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3、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⑸ 我今年已年满60周岁,北京农村户口,交养老保险时晚交了两年,请问怎么补交,何时能领到养老金
你是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到60周岁不够15年吗?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该都回是向后延续,具答体政策每个地区可能略有不同,如果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问下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局,如果是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咨询一下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看看你们的当地政策能不能补缴,如果不知道具体办公地点可以拨打114查询一下,希望能帮得上你,手机码字不易,有用请采纳,谢谢!
⑹ 请问北京市农民养老金2020年还有机会再长点吗
北京市农民养老金每年都会有增长的,所以在2020年的时候还是可以增长一部分的。而且现在我们的农民养老金每年按照230元的速度增长。
⑺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1)参专保人员男年满属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①《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②《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③《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⑻ 养老保险延期怎么办理
你买的是什么保险了,社保吗,社保局办理啊,人力资源部办理啊,一般60多岁了就不用办理啦拿养老金就好了
⑼ 2019年北京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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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如何区分的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农民工以及企业都并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将对此做一个全面的解答。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将对此做一简要分析。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只是称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详见下表: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项目人员类别文件依据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标准上限下限单位个人养老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本市农村劳动力市政府[2001]68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本市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4]140号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0.8%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外埠农村劳动力京劳社保发[2004]32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月社平工资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外地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外地农民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备注:1、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2、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只上两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三、具体以哪种身份参加保险农村劳动力究竟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国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关的标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所以主动权是掌握在单位手中的,单位选择参保的方式,劳动者无法有效的提出异议。
⑽ 有谁知道最新要下发的7月1号正式实施的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的文件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法规延伸】北京首次出台断档养老险补缴办法(2010.10.15)
北京首次出台断档养老险补缴办法
2010年10月15日02:10 京华时报
对于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来说,如果此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从11月开始,即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昨天获悉,北京首次出台养老险补缴办法,填补个人补缴的空白,以保证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新政意义
填补个人补缴空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有关部门介绍,这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涉及人群
补缴须为本市户口存档者
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如何补缴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
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
>>补缴金额
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资水平来计算。
>>市民声音
临近退休者期待补缴
正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听说这个消息后,感觉提高自己退休金的机会终于来了。她说:“我来这家企业其实时间不长,只有十年左右。之前我待的那家制造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倒闭了,中间我有好几年一直无业,也没想起要给自己上社保,就出现了好几年的空当期。”
她表示,由于上社保时她工资不高,所以缴费不多,估计退休后待遇也不高。这次如果能够自己补缴那几年空当期的社保,相信自己以后的退休费应该能有所提高。对于像她这样已经五十出头,离退休不久的人员,她表示,很期待补缴,因为相信自己能得到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