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人买社保死后丧葬费,还有抚恤金是多少
生老病死在所难免,好在缴纳社保的人员死亡,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可以获取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的。
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要缴纳了社保,符合领取条件(因病、非因公死亡)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发展历史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1951年)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注意:《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是百人以上相关企业工厂,同时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的劳动保险基金已经停止,有关支付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注意:覆盖范围为所有国企、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私企、个体商户等不在实施范围内,他们也不可能承担着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意: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是不一样的,之前实行的地市级统筹,直到2020年才实现省级统筹,全国统筹还任重道远。
二、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待遇标准
由于是省级统筹,各地自主权很大,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不一样。
举个极端的例子:云南一半人都去江苏打工,在江苏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又回到云南退休享受待遇——钱被江苏收走了,云南得到的很少(个人账户不会少,统筹账户江苏只会部分给云南),制定的退休标准会比江苏低上很多。
云南省:一次性丧葬抚恤金与缴费年限挂钩,超过(含)15年,计发死者本人生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4倍(丧葬费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11个月),不足15年,计发社平工资乘以14乘以缴费年限除以15(最低为1200元)。
比如,某人缴费16年去世,计发社平工资4218*12=50161元。
湖北省:湖北省的丧葬费为死者所在州市(非省)社平工资的3倍,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所在州市社平工资的10倍;
河南省:河南省丧葬费按照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特殊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机关(含参公)人员抚恤金
烈士: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因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烈士: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因病:抚恤金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结束语
没有参保的人员是无法享受这一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得更高一点!
② 江苏省启东市新农保死亡人员退保财政补贴和本金一并退吗
未退休死亡的,退个人全部本金;退休后死亡的,退剩余本金。\r\n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r\n六、养老金待遇\r\n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n另外,不是说参加新农保的就一定没有丧葬费,比如《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r\n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③ 江苏职工死亡后如何领取养老保险
退休职工死亡之后,作为人的民事权利已经消灭,不再享有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当月止。另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江苏省常州市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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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农村新农保老人死了以后有没有补贴
没有什么补贴的。只有几个月当地平均收入标准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⑤ 江苏农保养老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农村养老保险的标准是什么?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支付标准,支付更多。具体收入取决于个人支付水平和当地补贴政策,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答复为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存款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少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⑥ 江苏张家港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有丧葬费吗
应该没有,不过可以把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取出来、也可以继承。详情电话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⑦ 江苏新农保参保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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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其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的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上述内容以当地政策为准)
依法继承是指只有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等)才能享受此项权利
保险只有最低缴费年限,无最低领取年限。
⑧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农保机构承担。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员(含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纲(以下简称保险费),由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指定人员代办。第九条保险费缴纳的额度不受限制,参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数次性缴纳。第十条乡镇企业可以从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为本企业的职工集体补助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经济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规定。
乡(镇)企业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一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记在参保人个人名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统一编号,并由农保机构及时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保险费和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根据。第十二条参保人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允许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参保人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三条参保人或者乡镇企业有权向农保机构核查个人或者企业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农保机构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服务。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积累总额,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农保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第十五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个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保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第十六条参保人因户口迁移或者被招工、提干和升学,其保险关系和缴纳的保险费应当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区可以继续参保;
(二)无法转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保险关系;
(三)无法转保、本人不愿保留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第十七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确定。第十八条参保人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第十九条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参保人有权向农保机构核查养老金的给付情况,农保机构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服务。第四章保险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保险金)由农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储存安全责任、保值增值责任、运营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
⑨ 江苏老人退休后,死亡补贴是多少个月
江苏抄职工退休后死亡补贴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
二、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16000元,企业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8000元。
三、全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为1800元。
(9)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死亡扩展阅读: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继承按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52号)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