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市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经办。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自行选择经办机构。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第五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第六条本章各条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必须参加职工社会养保险。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标准为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的27%。为合理调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分3年过渡到27%的统一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以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视同工资性质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款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
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征收,处终结算的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分解到职工个人,连同个人缴纳部分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今后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依据。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调整费率,由市劳动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时,应在破产清盘费中扣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给付第十四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周年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每满一年按1.2-1.5%的比例发给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六条缴费年限不足十周年者,作一次性处理;缴费第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生活费。第十七条实行本规定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实行本规定后在职工固定职工,在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提龄退休的,可由本人在下列2种养老金给付办法中选择:第一,按本章第十五条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按本章第十七条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九条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根据本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办法另定)。第二十条实行本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连续计算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凡未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B. 2020年重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法律分析: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国家要求各地以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为高限确定调整比例和水平。重庆市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1.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
2.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3.适当倾斜:倾斜调整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我市已经建立了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C. 重庆市养老金有什么调整
法律分析:参考的调整幅度完全按照国际要求标准上调4.5%左右,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会确保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兑现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D. 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法律依据:《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0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E. 重庆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F.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G. 重庆城乡养老保险新政策
法律分析:重庆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比较低的,从2014年开始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95元。 年满65岁的老人每月增加5元,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重庆的农村人如果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究竟要该如何办理呢?如果是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庆城乡居民,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是街道社保所登记办理,办理了缴费账户登记以后,需要选择缴费档次,可以在每年100元到3000元之间,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