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养老保险与编制人员一样也视同缴费吗
社保是广覆盖低保障,保而不是包。你说的所谓养老保险是单位上出一部分钱,你自版已也要权出一而分钱,假如有一天你离开了,后面的部分除非你再找个这样有待遇单位从你工资扣出,或者是百分百由个人承担,直到退休,说不定连本金者拿不回来。不知有些人是怎么想,社保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在办商业保险,而你们还在挤破头皮往社保里钻,难还他们比我们还傻吗?……
B.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应不应该缴纳养老保险原因是什么呢
全部的机关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都归入到了参加养老保险的队伍之中来,只是就是说他们的养老保险称作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可是他们所缴纳的机关单位养老保险,跟我们的公司在岗员工的养老保险是十分的相似,可以算是一样的,只是就是在称呼的名字上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他们也逐渐开始缴纳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了。
那么2024年10月之后统统被称作事业单位的新人,并且在养老金计算方法里面也彻底选用新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跟今日企业退休人员一样的计算方式,根据总计缴费年限,均值缴费系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方法来确认和计算养老保险金的福利待遇,到那个时候逐渐开始大部分就是在真实意义上创建了养老保险金的并轨,不会再有双轨制,那么全部的机关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也好,或是企业单位在职员工也好,计算方式全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说我们国家公务员也好或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人员也好,尽管都正常缴纳了养老保险,可是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干扰到他们以后的退休待遇,并且在创建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的同时,为他们创建了企业年金,这一企业年金就等于及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规章制度,所以说自身离休之后的收益没有产生任何的变化,只是的的确确要从每一个月工资之中,扣减所缴纳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这个和我们公司在岗员工也是一样的。
C. 我是退伍安置 超编进入参公事业单位 不在编 但是通过编委 人事局 工资是财政发 单位交养老保险
可以进编,前提是本单位工抄勤编制出现空缺。工资当然可以涨,参公单位干部实行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实行行政机关工人工资,如能拿到技师职称,工资待遇基本上与正科级公务员持平或略高。个人发展前途取决于单位规格高低,以及个人具体岗位,与个人能力及与领导关系密切相关。你是通过编委,人事局进入单位的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为单位正式职工。
D. 乡镇超编人员怎样交纳养老保险湖北省
1、当事人实现就抄业(乡镇)的,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当事人办理参保社保的手续(与是否有编制无关的);
2、当事人实现就业后,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3、由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等)申报参保后,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 没有编制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在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超编调动、机构改革、压缩编内制、容领导职数核减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正式职工出现超编问题。这类人员的编制问题迟早会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到有空缺编制的部门使用编制,或者在原单位死等,在原单位出现退休、调动、死亡等自然减员腾退出编制时,按个人条件依次使用。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这类人迟早会有编制,因此,在个人养老数据核定时,会专门设库,暂时采集这类人的数据,参照其他在编人员正常缴纳社保费用,待其入编后调整到在编人员大数据库中。“三支一扶”、进村进社、零就业等项目人员参照执行,都设有专门的临时数据库管理。
F. 超编人员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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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曾在让胡路区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教师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为: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未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延期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2000年以前的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包括自动离岗、辞职)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离岗退养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申报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两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4.证明教师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5.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6.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证明教龄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取证。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证明人必须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补缴的基本办法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起步时间比企业推迟47个月(即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为此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办法是:
一、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全部时间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47个月补缴(此期间市内流动人员按第五条第三款办理);
二、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从市外单位和市内企业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
三、根据深府〔1997〕75号文规定,应补缴总额采取分四年补缴到帐的办法,即从1996年至1999年,每年度应缴数额,分别由市、区财政或用人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于1999年底补缴完毕。第二条补缴单位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的范围,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第十条和深府〔1997〕75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严格掌握。
补缴对象:1996年6月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在册并于同年7月1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对于在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进、调出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补缴。第三条补缴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一、凡参加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基数,均按本人1994年12月份工资制度改革前特区工资额(即按深工改〔1995〕05表核定数额)的19%计算,由财政或用人单位补缴,个人不负担。其中:属市、区财政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分别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属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
二、凡是没有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按其当时的职务(岗位)和工龄,比照同类人员1994年12月份工资制度改革前特区工资额作为计费基数(详见附表)。补缴办法与前款相同。第四条补缴基金的划拨、分帐、储存和计息
一、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应补缴数额逐一核实并造册填报,经市、区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确定后,分别从市、区财政或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统一拨入社会保险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基金收缴帐户。
二、补缴基金划拨到帐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将补缴数额的6%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专户,13%记入个人帐户。
三、社会保险部门分帐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共济基金连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存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专户基金与企业基本养老基金收支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到帐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帐户(含利息)全部随同转移。第五条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分别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
二、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从市外单位或市内企业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除了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外,本人在市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含利息)相应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市外单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深府〔1992〕128号文处理。从市内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如原已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应由个人补交其已领取的相应数额后恢复原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应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市内流动人员的补缴办法:
(一)在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本人1996年6月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由所属财政渠道负担。
(二)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或在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按本人在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各自的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
(三)在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按本人在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各自的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
(四)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人员,由调出单位按其在原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原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然后将其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本人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各调进、调出单位对以上各种流动人员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凡是应该补缴而造成漏缴的,应由调进或调出单位负责。
四、1992年8月1日以前参军、1996年7月1日以前安置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8月1日开始补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军、1996年7月1日以前安置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军之月始补缴,补缴月数一直计算到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止。
上述人员按接收安置后确定的实际职务(岗位),比照同类人员的补缴基数计算补缴数额(详见附表)。
五、根据深发〔1996〕25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其经费渠道由财政拨款改为经费自筹的,仍由原财政渠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已按深府〔1992〕128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月6月30日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重复补缴。
七、从199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人员,或辞职、辞退、开除、判刑的人员,其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缴清的,均应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缴到帐。社会保险部门凭补缴清单分别为退休人员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或为相关人员划转个人帐户等。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或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缴。
H.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超编人员怎么办
这不是你应该操心的事吧,皇上不急太监急,你多虑了,多想点与自己有关的事。
I. 政府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养老保险问题
你在该单位工作了6年,单位给你交了6年,这个一点问题都没有,问题在于你在这家单位工作前从来没交过养老保险是么?是的话如果你现在就想退休领取养老金,那你需要补缴9年,也就交够15年之后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至于怎么补缴,还请你咨询当地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