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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2-06-12 08:14:03

㈠ 安徽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何时发的最新相关信息

养老金上调初步方案已上报
今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这是我国首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具体实施时间未透露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已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了数据测算工作,研究提出了初步调整方案,目前已上报省政府。方案待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后即可实施,但具体时间并未透露。
关新闻人社部:养老金总体上涨6.5%
昨日,人社部召开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6.5%的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是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未来将完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逐步平衡各类退休人员的待遇。
人社部:20省份可将养老保险费率隆至19%

人社部、财政部公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李忠介绍,目前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在单位缴费比例上,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
李忠表示,按照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是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的。“具体来说,有21个省份,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附:新疆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8号)精神,现将我区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本文内容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正式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按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五·七工退休人员。
养老金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不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增资每人每月在2016年末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工龄增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三)比例增资每人每月按退休人员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对象和标准
(一)高龄增资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2016年1月1日之后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对2016年1月1日之后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二)艰苦边远地区增资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分为三个档次,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乌鲁木齐市属于二类地区。
(三)军转干部增资退休人员中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如果还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2534元),按平均水平计发。
高龄增资、艰苦地区增资以及军转干部增资只要满足条件可以同时适用。
举例一、王某,企业退休人员,出生日期1943年9月1日(72岁),退休时间1998年9月1日,工龄为35年零1个月,2016年12月的养老金为2256.5元。
2016年待遇调整情况:普调:4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增发30元;工龄增发180元(36*5);高龄从2016年1月起增发50元,比例增资:23元(2256.5*1%)。
王某2016年应增40元+30元+180元+50元+23元=323元。
其2016年5月份工资额应为:2579.5元。
如下所示:①普调②艰苦补贴③工龄④高龄⑤比例增资⑥合计备注40301805023323⑦2016年12月份工资额2256.5⑧2016年增资额323⑨2016年5月份工资额2579.5
注:1、普调40元和艰苦补贴30元为固定数,工龄、高龄和比例增资根据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定。
2、⑧2016年增资额=⑥合计=①普调+②艰苦补贴+③工龄+④高龄+⑤比例增资;⑤比例增资=⑦2016年12月份工资额*1%(四舍五入到元);⑨2016年5月份工资额=⑦2016年12月份工资额+⑧2016年增资额。
举例二、张某,“五。七工”退休人员,出生日期1932年2月25日(83岁),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工龄为15年。2016年12月工资为1305元。
2016年待遇调整情况:普调:4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增发30元;工龄增发75元(15*5);高龄从2016年1月起增发60元,比例增资:13元(1305*1%)。张某2016年应增40元+30元+75元+60元+13元=218元。其2016年5月份工资额应为:1523元=1305元+218元

㈡ 安徽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安徽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方案: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倾斜部分。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㈢ 安灰省2O15年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调整: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 2014年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㈣ 2015年安徽省退休养老金怎么调整方案

安徽省已启动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对2014年12月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25元。目前,人社和财政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4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安徽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悉,我省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体现公平;
第二部分为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体现激励,鼓励多缴多得;
第三部分为高龄倾斜部分,对2014年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对高龄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体现了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
此外,《通知》还明确,对于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㈤ 安徽省养老保险调整

法律分析: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㈥ 安徽退休金调整

法律分析: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3.倾斜部分。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㈦ 安徽企业退休退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_工资改革方案_智坤教育手机版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19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五、其他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
4、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抚恤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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