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基础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 ×1%
②过渡性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帐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符合政策增发额
③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④定额补贴=[调剂金(25元)+统筹项目内补贴]×减发比例
二、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公式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注】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温馨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四、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三、养老保险计算解析
1、养老金的多少,与购买的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有关。缴费的基数大,缴费的时间长,退休时养老金会多,反之就少。由于每个人每个时段的缴费数量不一,因此养老金的计算按“分段计算、综合结算”原则处理。
2、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B. 辽宁省养老金计发基数
辽宁省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
辽宁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每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每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职工年老或丧失工作能力后,根据对社会发展的奉献和享有养老服务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方式支付的保险工资是惠及社会的必要条件,主要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金按照国家、团体和个人共同积累的标准积累和运行。当每个人年轻有为时,用户们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被投资于养老保险计划,以确保老年人有所依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C. 辽宁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
退休养老金,是根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养老金账户的总额来计算的。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D. 沈阳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筹资机制和待遇水平,其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E. 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辽宁省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也需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进行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15×1%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15×1%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15×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40×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40×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40×1%200元
个人养老金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F. 辽宁省退休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与退休年龄相关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指数化视同缴费基数同缴费年限x1.3%或者是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G.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第十条企业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免除费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一条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8%。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对企业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向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五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
变现国有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第十八条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九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当记入下列项目: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规定应划转的部分;
(三)按照规定应当记入的利息。
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二)项之和应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