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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7 04:55:56

Ⅰ 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 办法重庆市

农村干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区别的,一般都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陕西的政策供参考。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列为当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据
2009年12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发的《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2009年5月15日,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发的《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甘劳社发[2009]113号)。2008年12月3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发的《庆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委办发([2008]132)。
2.参保范围
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村支书、副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3.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年缴费总额1200元,其中: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360元),政府补助缴费总额的70%(84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95元)。
4.村干部离任后,已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政府不再补贴,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5.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缴至不再担任村干部。
6.村干部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养老金了。
7.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养老金如何处理
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8.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收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个人账户管理、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市级财政专户将所辖县(区)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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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甘肃的养老保险的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09〕1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三条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第四条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五条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第六条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市州政府确定。第八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第三章个人账户第九条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第五章制度衔接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第十八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劳动新农保试点办法通知抄送: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好像最高缴费500元。60岁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得与那时的物价、工资水平等有关系。不好估计。当前是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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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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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第四条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Ⅳ 村干部养老保险,让人们老有所养

农村的村干部中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没搞头,人老了没想头。”在精英治国的策略下,村干部也称得上广大农村的精英,但是他们的悲惨遭遇显然与身份有点格格不入。

村干部养老保险,让人们老有所养

有些村干部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干了十几年,甚至时间更长,但是到头来,他们连自己的基本生活也无法保障,经常处于家庭经济困难,贫病交加,几乎绝境的之中……近年来推出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给他们打了针“定心剂”。

目前,许多地区都已经出台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为推动这一工作起了很大积极作用。例如,2009年底,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发的《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等。那么村干部保险又有哪些待遇呢?

一、参保者每人每年均享30元政府补贴

举例:一位一、二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保险费,政府要给予40元特殊补助,即个人实际每年只缴60元,加上重复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普遍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每年储存总额则为60元+40元+30元=130元。

二、零缴费参保

政策规定,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本人不缴费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高出25元。

同时,有条件的老人可自愿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除能按月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外,还能领取按所选档次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父母年纪大,怎么买保险?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给父母老人买保险,一定要避开这些坑!

举例:一位65岁的参保人员,若选择90元缴费档次,他距75岁差10年,即120个月,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为90元×120个月=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实际缴费10500元。每月领取的养老待遇为80元(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70元,若享受独生子女及高龄补贴,每月最多可领取190元。

三、取消缴费年限

按照新政策,45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而对45~59岁人员,则不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按年缴费,到60岁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248元。

综上所述,因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缴至不再担任村干部为止。它的领取条件相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简单很多,是村干部缴费满3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即可。

Ⅳ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农村干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区别的,一般都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陕西的政策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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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农村干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区别的,一般都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陕西的政策供参考。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列为当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据
2009年12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发的《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2009年5月15日,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发的《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甘劳社发[2009]113号)。2008年12月3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发的《庆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委办发([2008]132)。
2.参保范围
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村支书、副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3.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年缴费总额1200元,其中: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360元),政府补助缴费总额的70%(84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95元)。
4.村干部离任后,已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政府不再补贴,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5.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缴至不再担任村干部。
6.村干部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养老金了。
7.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养老金如何处理
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8.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收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个人账户管理、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市级财政专户将所辖县(区)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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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甘肃农村举养老保险制度是怎样的,年交1000元到60岁每月能领取多少钱

(一生交的钱+政府补贴+利息)/139+55元=月领标准

国家制度你看下,省的和这个都差不了太多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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