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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私吞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6-07 03:05:11

1. 企业负责人私吞员工养老保险费致员工老无所养,员工该如何维权

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去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仲裁会支持你的诉求,如果企业拒不执行仲裁,可以拿着仲裁结果去当地社保部门的监察科进行举报,社保监察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补缴员工的社保费用,万一企业死不要脸对监察结果置之不理的话,直接去法院起诉企业。
PS:在这几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公司处罚通知、公司奖励通知等等设计你自身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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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单位公款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因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业务回扣费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业务回扣费用的行为,且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单位支出的违规业务费用不属贪污对象,不应计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数额。

问题24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部分虽然是私人所有,但在个人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在此期间损毁灭失风险由国家机关承担,因而应以公共财产论。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管领、控制财物后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方式有以下三种:

(1)通过隐瞒事实使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又私自向参保人员收取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该情形下,行为人骗取企业多缴纳参保费,同时利用他人对其身份的信任,承诺为他人建立保险关系并收取参保人的参保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已有。该情形下,因为该参保人员不符合抵充“空名户”保险费的资格,应该另行向国家缴纳与其保险类别相应的参保费。行为人利用“空名户”的漏洞,能够顺利将应缴未缴的参保费占为己有,与其职务上的便利离不开关系,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3)占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激活养老保险关系后,随即停止参保,领取应退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预征款。该情形下,进入社保统筹账户的预征款,依规定只能由企业实有人员占用“空名户”并停保后才可以退还约三分之一给参保个人。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企业人员,能够顺利套领退款,与其职务上的便利也密切相关,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3.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养老金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付什么责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负责办理公司职工退休手续、社保手续的职务之便,先通过其妻子余某芳以代买保险的名义取得余某芳的亲戚林某莲(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并串通其下属饶平县新塘贸易公司经理黄某德,制作林某莲为饶平县粮食集团新塘贸易公司退休职工以及林某莲的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虚假材料,后将上述材料报送饶平县劳动局及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县社保局”)审核,骗取上述部门的批准。县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开始发放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后,余勇智于2000年11月初从县社保局领取到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并将该存折交给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县社保局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共83241.53元划入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帐户。期间,余某芳分多次从该帐户中取款82021元用于家庭开支,将骗取的款项据为己有。

2012年7月初,饶平县社保局发现林某莲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况后,启动稽查程序并查明余勇智上述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行为,余勇智于同月27日将骗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83241.53元退缴县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余勇智处以二倍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罚款的行政处罚,余勇智于2012年10月21日缴纳2万元罚款,剩下罚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处罚。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勇智主动到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余勇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勇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勇智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勇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余勇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虽有虚构事实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但由于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且其所骗取的财物并非本单位的资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余勇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是明显的,其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骗取”而非“侵吞”或“窃取”,但仅此还难以认定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被告人余勇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财物是否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一)被告人余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两者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主管是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看管、保护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公共财物保管情况,有机会接近公共财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怀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这种便利与其职务之间没有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案发前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负责日常文件资料、职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余勇智作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负责向劳动局、社保局报送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于是余勇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下属新塘粮食贸易公司有一个在职死亡的职工林某后,遂要求受其职权制约的新塘贸易公司帮助办理林某莲顶替林某的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在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手续制作完毕后,余勇智又在报送职工退休材料时,把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材料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退休材料一并报送给饶平县劳动局。在骗得饶平县劳动局批准林某莲办理退休手续后,余勇智又将林某莲的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并报送给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骗得该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备社保金领取条件的林某莲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之后,余勇智再将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非法占为己有。

由上可见,在被告人余勇智所实施的制作虚假退休审批手续、将虚假退休手续材料和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材料一并报送骗取审批等一系列行为中,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如果余勇智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他就无法利用这些虚假材料骗得饶平县劳动局和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骗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

(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有观点认为,贪污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只能是骗取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如果所骗取的是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因为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并未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实践中,认定以骗取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与被骗取的公共财物是否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无关。即公共财物是从本单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骗取”,还是从其他单位或他人手中“骗取”,只是具体认定事实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骗取”的本质,即所“骗取”的都是公共财物,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所骗取的是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虽然该资金明显不属于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的资金或余勇智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但同样属于刑法第382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勇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4. 谁该为承德市社保局科员私吞的养老金埋单

这还用问么,社保局管理上出了问题,当然是社保局埋单。

5. 湖南一公务员套取并贪污养老金1700多万,有哪些案件细节值得关注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生活,也为一些心怀不轨的违法人员带来了贪污腐败的途径。湖南就有一名公务员,利用去世老人的社保卡,一共贪污1700万元,他是怎么做到的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那么他是怎么盗取这些社保卡的呢?原来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做了。在过去的六年间,这名公务员私下联系乡镇的一些公职人员通过贿赂等手段,从他们手中收集去世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他们的社保信息。因为农村老人知识水平有限,加上青年外出打工,很少有人了解此事,村民们一直被蒙在鼓里。而在人口普查的一些名单上,这些老人的信息并未及时更新,他们在名义上还存活于世,所以国家还在不断往社保卡里面发钱。但是这些钱最终都被这名公务员占为己有,他把大部分钱占为己有后,剩下的小部分钱用于贿赂乡镇的公职人员,这样他们就是绑在同一个绳上的蚂蚱,就这样事情一直持续了五年之久。但幸运的是,警方追踪抓获了这个贪赃枉法的公务员,并最终判决上交所有社保资金,为人民出去了这个贪官。

6. 养老金被贪污了,省社保局还为社保科变了数据,但我有交养老金的票

你可以根据情况,反应到纪委或上级社保中心。

7.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金被收款人侵吞的事件,对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对于企业倒闭养老保险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每月退休费用,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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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保养老金被贪污了查出了怎么索陪

这个很好回答,就是把你自己损失的上报给相关的部门,就会给你一定的补偿。

9. 社保局故意计少养老金在哪投诉

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反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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