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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遗留问题集体企业

发布时间:2022-06-06 21:08:00

Ⅰ 河南省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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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该政策首先针对是城镇户籍人员,文件中写得很清楚。而且不单单浙江省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这样规定的,大家根据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个文件。即:《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但是,浙江的文件还包括其他人员,明确可以参照执行,这些人员可以是农村户籍。
注:浙人社发[2011]221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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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业养老保险怎么年审,关于201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审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单位:人、元
年龄(周岁)一次性缴纳
养老保险费标准
男女
75周岁及以上70周岁及以上10000
746911500
736813000
726714500
716616000
706517500
696419000
686320500
676222000
666123500
656025000
645926500
635828000
625729500
615631000
605532500
注: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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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帮解读 浙人社2011-21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 施意见

该政策首先针对是城镇户籍人员,文件中写得很清楚。而且不单单浙江省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这样规定的,大家根据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个文件。即:《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但是,浙江的文件还包括其他人员,明确可以参照执行,这些人员可以是农村户籍。
注: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Ⅳ 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限问题

一,实施《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考虑和协调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养老,医疗保险问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该办法对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对逐步解决我市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原企业包括参加我市统筹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六)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解决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即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选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一)月缴费基数:721元.
(二)缴费比例:按18%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7%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721(元)×18%×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折算为月数).
(四)利息计算: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本人
承担.
例一: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王某,男性,现年59周岁,1971年5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4年4月被该国有集体企业作自动离职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王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王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3年.
则其在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注:利息另计,以20245.68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0245.68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说明:王某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还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年.
例二: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李某,男性,现年66周岁,1976年4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7年3月被该国有企业作除名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李某于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李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李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补缴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4年.
则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11年+4年=15年,金额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注:利息另计,以23360.40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3360.40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六,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七,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按照粤府〔2006〕96号文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规定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
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
允许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原来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分别与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十,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详见《办事指南》.
十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要求
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惠州日报》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登记办理为时限.请符合本《通知》的人员互相告知,及早办理.
十三,解决我市回城未参保知青的社会保险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可参照《关于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的办法,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后未安排工作,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列入本次解决社会保险范围(但不包括在我市购房,异地转入我市城镇户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和安排在乡镇企
业工作的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由个人缴费申请一次性缴纳养
老保险费.
1,回城未参保知青可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可申请按15年补缴,高于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补缴.
2,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医疗保险,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以及实施时间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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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问题。

1,5年9个月的工龄在什么时间?如果是在92年之前,可以抵缴纳年限 ,如果是之后的,不能抵消
2,是否享受一样待遇,看补缴标准,补缴是在60-100%之间自愿选择的,选择哪个标准,既按哪个标准领取养老金

Ⅶ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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