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一节产品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第二节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B. 保监会建行养老金业务
2013年3月20日,建行在北京举办了隆重的养老金卡发布仪式。据悉,建行养老金卡是建行与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金融涉老服务发展委员会合作推出的以龙卡通为基准,国内唯一一款具有养老特色的联名借记卡。该卡在磁条卡基础上采用当前安全性最高的金融IC卡技术,在芯片上存储密钥、数字证书以及指纹等信息,具有一卡多用、有效防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受理环境多样、无限扩充功能等诸多优点。除具有存取款、消费等借记卡功能外,还具有企业年金、员工福利计划个人信息账户查询、发放和支取、对账簿、主附卡、电子现金等特色功能,还将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适时开展赠送保险、产品优惠、预约挂号等特色养老增值服务,适用于各类企业年金、员工福利计划等养老金对公客户的员工,及具有养老需求的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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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银保监会发声:房地产市场调整要平稳转换,养老储蓄试点将启动
3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介绍了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金融”、“养老金融”成为本场发布会出现最频繁的话题。
郭树清指出,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但是租房还是需要的,特别是租赁住房,做好这方面的金融服务很有意义。养老方面,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容外,郭树清透露,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也正在抓紧筹备。
郭树清在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省联社改革的方向都是一样,就是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具体的组织形式可能有差别,但共同的一点是要加强管理。现在各省都有方案,我们正在指导完善修改。要吸取过去的教训,对股东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一股独大、关联交易、挪用资金、直接把银行资金或者是保险费用于加杠杆、用于搞其他投资等局面。
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对照该会议的要求,到2019年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实质性进展,八个方面的风险明显收敛。2021年,重点领域风险持续得到控制,宏观杠杆率下降了大约8个百分点,金融体系内的资产扩张恢复到较低水平,再次回到了个位数。
据郭树清介绍,从2017年到2021年,五年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过去两年就压减11.5万亿元。五年时间内处置不良资产约12万亿元,最近两年处置6万多亿元。一批高风险企业和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P2P网贷机构全部停止运营,未兑付的借贷余额压降到了4900亿元。过去五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防范外部风险冲击的韧性进一步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状况趋于改善,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建设银行董事长田国立表示,我们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住房市场必须要理性地控制,必须要有一种新的模式。好在我们有一些政策性的、制度性的优势。但是怎么能够用金融的市场化手段,逐步把这个优势变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动能?如果围绕这个持续设计金融产品,大家也会看到一个新的景象,那就是未来很多居民会逐步习惯于租赁。
田国立认为,“从理财的角度来讲,租房也可以,因为现在大家不会总想着买了房以后能升值,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即便升值,套现起来也都非常难。其实房地产不是一个特别理想的资产买卖,中国随着市场成熟化,依靠租赁这个时代肯定很快就会到来。”
郭树清指出,“去年以来房地产的泡沫化、货币化问题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楼市不像以前那么活跃了,但是住房还是需要的,特别是租赁住房,装修也还是需要的,做这方面的金融服务很有意义。现在房地产的价格做一些调整,需求方面结构产生一些变化,对金融业来说是一个好事,但是我们不希望调整得太剧烈,对经济影响得太大,还是要平稳地转换。”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除住房之外,养老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保险业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它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养老保险在居民养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养老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二、三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据郭树清介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大到“十地十机构”,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也正在抓紧筹备。
专属养老保险试点方面。2021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表示,自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底,参与试点的6家保险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
2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对此,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扩大试点范围,可以使更多消费者接触到具有较强养老功能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养老金融消费观念;有利于推动试点保险公司深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促进和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养老理财产品方面,自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也在逐步扩容。试点范围由最初的“四地四家机构”扩大到“十地十家机构”。中国银保监会表示,试点工作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郭树清还透露,“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也正在抓紧筹备。”这意味着,未来居民在进行养老金融规划时,可选择的范围不仅有专属养老保险、养老理财,还可能包括养老储蓄、商业养老金。
郭树清表示,我们在养老保险方面花了很多功夫。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相比,第三支柱发展最滞后,迫切需要加快速度。去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是也不能太着急,因为我们同时还要防范风险。这个前提下,我们按照国务院金融委确定的方针“小步慢跑、总体渐进”,逐步来发展壮大。
D. 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有哪些
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要想在退休后无忧无虑地享受晚年时光,需要尽早开始养老规划,在获得社保养老金保障的同时,还要通过企业年金、商业养老等方式精心打理好自己的资产,既让晚年生活更有保障,同时也减轻子女的负担。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有哪些相信很多人士是不怎么了解的,想要买到各个合适自己的养老保险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是要了解以下的,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了解吧!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有哪些
我国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出台了《保险法》。此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其中个人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
一、个人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是指从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的业务:
1、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2、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4、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在配置个人养中老年金保险的时候,除了要从自身的投保需求角度出发外,在具体产品选择时还应仔细比较固定领取金额、保障范围和比例以及投保时的缴费年限。
二、团体养中老年金保险业务,是指从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的业务:
1、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2、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3、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4、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在提高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有关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中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一种很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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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本就是理所应当的。全国各地甩老族频频出现,不仅苦了家里老人,还让养老院吃了亏,甩老族甩掉的不仅是道德,更甩掉了亲情和法律。父母年纪大,怎么买保险?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给父母老人买保险,一定要避开这些坑!
养老险领取方式多样,怎样领取最科学?
养老险有定额、定时或趸领等领取方式,领取年限也分终身领取、保证领取,领取的起始年龄也有多种区分。养老险领取方式都有什么特点呢?作为投保人,要怎么选择领取方式呢?保费怎样缴纳更划算呢?等等问题您都知道吗?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
E. 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管理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一节产品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第二节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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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养老金业务 保监会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该保险2014年7月在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城市试点,2016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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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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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中国养老保险行业状况
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挑战。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挑战也意味着巨大的养老市场潜力。目前,中国养老金融行业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些数字跟美国、OECD国家相比确实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大的差距可以看作是我们存在的问题,但是也是巨大的商机。
参考《中国养老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显示,我国养老产业金融服务发展目前明显不足,首先我国老龄金融发展上处于起步阶段,养老金融产品单一低效,很多老人是以个人储蓄作为唯一的理财方式;第二个是养老保险方面也存在过于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的养老相关保险补充不足的问题;第三是产业发展理念滞后,对于老年用品,老年金融的重视不够,基本上是观望多、行动少;第四是产业有效的需求不足,鼓励老年人消费的政策支持不够,扶持政策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因此养老市场亟需模式升级以及供给侧的改革,需要用连锁化、标准化来治愈之前散乱差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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