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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江苏省职工

发布时间:2022-06-06 17:29:36

❶ 2021年江苏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1年江苏养老金计发基数:
江苏省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去年提高4.9%。
江苏省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2344元(6862元/月);
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与去年7602元相比提高了4.9%;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6862元/月,与去年6445元相比提高了4.5%。
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改变。
江苏省2020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2元,今年直到11月份才公布,今年计划基数为7974元,增幅约4.65%。
江苏省2021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是173元,比上年度的160元上调了13元。另外一部分养老金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领取养老金待遇时的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余额,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条件的集体可以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❷ 江苏退休工资调整方案2022

江苏怎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如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73号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问责,并作为拨付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考量因素和核定地方管理性缺口的依据。

❸ 江苏省退休金养老金上调标准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江苏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❹ 江苏退休职工养老金2021年调整方案

江苏的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可以概括为“三降一提前”,即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提前到6月底前;定额调整31元、缴费年限挂钩金额降低、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金额降低。以下未具体的三降一提前的内容。
一提前: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提前了
江苏省今年养老金上涨补发到位的时间是要求在6月底前,这个补发到手的时间比去年是提前了1个月时间,因为去年是要求7月底前补发到账的。
虽然说养老金早补发和晚补发,养老金一点都不差,但退休人员多数还是愿意赶早不赶晚的。
三降低:定额、倾斜、挂钩金额降低
根据江苏省养老金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的金额和比例相比去年都有降低了。
一是定额调整31元。去年的定额调整金额是34元,也就是说今年降低了3元。
二是缴费年限挂钩上涨,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年增加1.8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年增加2.7元;25年以上部分每年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
缴费年限挂钩增长的金额比去年下降了,去年3个缴费年限的区间,分别是每年增加2元、3元、5元,今年分别降低了一些。
然后是跟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1.2%,去年增加的比例是1.4%,降低了0.2个百分点。
三是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金额降低。
江苏省只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增发23元。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增发32元。年满80周岁以上增发41元。
而去年的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调整金额分别是25元、35元和45元,所以高龄退休人员享受的额外上涨的金额比去年减少了。
这是因为今年的养老金的涨幅是4.5%,比去年的养老金涨幅5%缩小了0.5个百分点,所以体现在各个省份方面,今年的养老金调整金额是有所下降的,这也是在总体涨幅限制下做的微调。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由于今年的养老金基数跟去年相比已经上涨了,所以实际上涨金额未必会比去年少很多。

❺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七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第十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❻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六条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基金等工作。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八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向当地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者由经办机构委托的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的方法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条各市、县(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拟订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方案,经市(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应当统一当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全省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第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四条国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❼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❽ 江苏省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江苏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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