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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内外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2-06-06 09:22:44

A.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需要,很急,希望得到帮助

国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现状
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仍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宏观的角度,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现就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1.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可行性争论
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国现阶段尚无能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翠迎、张晖等人对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中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步骤、分阶段、“渐进式”发展。任保平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坚持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
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可行性的讨论中,不少观点多是强调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3.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也存在着明显分歧。主流地位的观点:强调土地保障功能在农村以及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以土地承包权为主要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权”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把土地保障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户农民耕种,用所生产的产品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种和规模经营,农民依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
4.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转变政府和学术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力争早日建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以指导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实践。三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分步骤、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逐步建立起能够替代家庭和土地社会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体农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树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的理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工业化发展的结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和一国发展需要,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鉴合理成分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外以美国为例
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
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全面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否定了“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其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或有购买力的需求,并且是社会总需求。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性偏好规律导致有效需求经常低于社会总供给,造成就业小于充分就业水平。针对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失业问题,凯恩斯提出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用举债方法扩大政府支出,承担公共事业投资,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实行社会救济,对私人企业进行订货和贷款。凯恩斯还主张实施补偿性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情况变化,有意识地扩大或紧缩政府支出,使财政起到反危机的作用。凯恩斯主张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由政府增发货币,刺激投资。凯恩斯主义从维系再生产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财政政策大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属于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有限责任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政府负担较轻,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该制度模式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会保险中,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缴税人或缴费人,政府充当最后责任人;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责任人。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应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高,则社会保障的项目更齐全、覆盖面更广、保障标准更高,这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美国社会保障立法虽然较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规发展,其立法种类、保障范围与水平均达到美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社会经济发挥了以下积极作用:一是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生产率稳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美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如通过强制性保险和补助性救济及工作性培训使劳动力得到保护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又如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二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如降低贫穷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补偿失业者,照顾弱势群体,通过收入累进税和社会福利开支调节经济周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促进资源配置等。此外,美国的公共年金计划是发达国家中运行最有效的,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相比,其特点是低税率、低保障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低,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促进了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典范。
三、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背景和理论基础之上的,也是和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从总体上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国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多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指导思想
首先,应以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学说为理论依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六个必要扣除”,其中扣除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总之,现在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其次,应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等领导同志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要正确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述重要论述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
(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总结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发现,当社会保障水平限制在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两者是良性互动的,而当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经济增长时,社会保障就会引发财务危机,损害了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只能实行“广覆盖,低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但是有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
(三)完善社会保障负担模式
由于我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和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形式,既不采取完全市场形式,也不采取国家包揽形式,而是将效率与公平、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求得平衡,在社会保障领域,主张国家负责与个人负责并重,走国家和市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非政府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提供保障,国家提供非普遍的社会服务,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倡发展私人的和志愿的福利事业作为补充,引进竞争机制和消费者选择福利服务的自由。在这里我们强调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功能角度出发,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或政府应承担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调整等职责,还要负责筹措资金和承担最后资金责任;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发展功能这个角度出发,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它的运行应建立在市场这个基础之上,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服务是由国家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的衡量工具,这一点也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效所证明。
(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社会稳定功能,还可充当需求管理工具,以及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推动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发挥经济发展功能。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须充分发挥上述两重功能。以我国正在改革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做实个人账户,一方面可以为迎接人口老龄化做好充分的准备,消除后顾之忧,稳定人心,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条件让养老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既实现保值增值,又促进经济繁荣。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尝试建立基本保险、强制性企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
参考文献:
[1]徐丙奎.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J].理论参考,2007,(4).
[2]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楼主您不知道看看内容自己总结一下么。。。别人又不知道你的l论文要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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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是怎样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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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0年农村养老现状是什么

2020年农村养老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据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内外研究现状扩展阅读: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我国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

D. 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在管理体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
(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4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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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医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基金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并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连续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老工伤待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
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策部署,我们下大力气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们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断增加。2009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我们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按时足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共拨付两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超过1700亿元。全国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经办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推进顺利、进展迅速、成绩显著,超出预期。这说明,中央建立这两项制度的重大决策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国情出发,确定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既考虑了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实需要,也考虑了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方针是两项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我们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补贴,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政府的强力引导,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大加快了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我们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2009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各省也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 可以预见,不久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新农保将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保险合并,从而成为历史名词。

F.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试点,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该方案主要的特点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有能力的情况下给农民一些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帐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按个人立户记帐建档,个人帐户利息分段计息,参保农民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一般为60周岁),根据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的总金额和平均分摊年限计算给付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此项职能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不再扩大工作范围。对经济欠发达、农保基础工作较弱、没形成规模的地区,停止农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好清退善后工作;对于尚未开展的地区不再开展农保工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1800多个县不同程度开展此项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20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2006年末芜湖市农业人口1573493人,参保人员109720人,参保率6.97%,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从资料反映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参保率低、享受社会养老人数极少,难以起到对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功能。
二、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保基金筹集渠道狭窄,制度规定的筹资模式难以完全落实。该制度下农保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未来农村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2、基金增值方式单一。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实际上,限于人才和资金因素,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存银行,运营层次低,加之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保基金升值空间有限,收益对基金运营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把农保资金存入银行,需要面对两大潜在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银行资金运作衍生的问题。
3、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不合理,使得有限的养老基金更为捉襟见肘。根据1992年民政部制度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当前的农保基金来源主要靠农民个人缴纳,集体、国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间有限,从中还要负担经办机构经费,势必造成基金的资金紧张,将来给付面临压力。
4、个人账户产权不明晰,农民缺乏选择权。 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保制度所明确的。参保农民应对自己名下的账户资产理论上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投资选择权,如自主转移,选择投资策略和内容等。但实际的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等)外,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也没有投资选择权。参保农民对其名下的账户资金只是“名义”上的拥有使得这种个人账户资产的“虚置”。现行的完全积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体是年轻人,而年轻人的收益时间是几十年以后。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对生活本不富裕的参保农民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也会大大挫伤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5、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功能发挥水平有限。按照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2元、4元、6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由于缴费水平编低,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从芜湖市2006年末,县、区领取养老金资料反映: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月领取金额最低为0.7元,人均月领取养老金金额为33.26元,参保人员到期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当于本人当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芜湖市各县、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发挥的作用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养老保险功能。
三、对策及建议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6]1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老龄一代间经济联系减少,家庭的经济资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农村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在弱化,有相当多的农村老人生活在相对贫困之中,广大农民群众迫切希望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建立一种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针对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出台新的农保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加大财政投入,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筹资模式,取消从养老保险缴费中计提管理费。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二是制定并试行适合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试行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办法,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双方负担。不具备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可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范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从而自觉、积极参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农民流动续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也有相当部分农民工进城后需要返回农村就业,为方便农民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流动就业,当务之急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的通道,使参加养老保险与就业同步。

G. 目前农村养老服务现状及突出问题有哪些

一、农村养老现状

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来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给。家庭供给部分与家庭经济收入、子女状况等密切相关。中东部发达地区、发达乡镇农村老人家庭供给相对充足,西部及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一部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农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不留在农村的老人身边,并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暂的。所以农村老年人就在干农活和盼儿孙中度日,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并没有太多的娱乐活动,精神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4)农村老年人预防意识差。一方面,农村老人疾病预防意识差。大部分农村老人都做过繁重的农业劳动,身体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药医治,这往往延误病情,由小病转变为重病,从而导致因病返贫。另一方面,农村老人安全预防意识相对较差。一些诈骗分子通过现场演示引诱、虚标价格等手段向农村老人兜假冒售伪劣产品。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传不良观点,引诱农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H.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调查及推进研究的总结报告怎么写

你是想知道养老新政策是吧?我来告诉您,具体情况如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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