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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提租补贴扣养老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2-06-06 04:01:27

『壹』 房屋征收补偿,有没有养老保险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贰』 提租补贴需交所得税吗

提租补贴是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

『叁』 蚌埠提租补贴取消了吗

蚌埠提租补贴没有取消。
申请租房补贴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为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本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应为毕业三年内。按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肆』 住房补贴扣税吗

需要的,根据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这不是薪金,不能按照工资缴纳个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拓展资料:

1、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不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其实也是个税收大国,很多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给国家。但是因为个人买房或者租赁房屋得到的住房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劳务关系而给的赔偿款,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基本贴补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一般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部分人除了每月单位和个人会向个人账户里缴纳住房基金,国家每月还会有不等额的住房补贴提供。住房补贴额度的大小是根据这个人在单位里头衔的高低来判定的。

3、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条件满足

国家的住房补贴并不是只有在职的员工才能获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能获得住房补贴。只要这个员工没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积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那么这个员工就可以申请国家住房补贴,哪怕已经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4、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职时是不会用到住房补贴的,但是账户里的金额每个月在累积。如果这个人直到退休或者离职,出国或者离开这个城市,那么,这个人可以去相关机构申请一次性提取这笔住房补贴,同样也不需要缴税。

『伍』 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

关于“宣传部长林涛”传言的事实真相
最近,网上广泛流传一条据说出自“宣传部长林涛”的消息:
1.教师13个月工资是全额发放。
2.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
3.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
凡教师,关注一下谁偷走了我们多少蛋糕!谁的群多,维护我们的利益。转!!!转!!!转!!……
对于不明真相者,此条让人义愤填膺的消息确实具有一定的鼓动性、蛊惑性。
作为教师维护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也应理直气壮。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依据,或者断章取义,无中生有,这样授人以柄,有理变成无理,非但于事无补,真成无理取闹了。
首先,我们一起来弄清“教师十三个月工资”的来龙去脉。
“第十三个月工资”其实是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俗称,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其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这与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又有何关系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正基于此,虽然《教师法》并没有明确“年终奖金”这一概念,但大多数教师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公务员有第十三个月工资,教师也应该有。
那么问题来了,教师有“第十三个月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确实有,之后虽有,但不叫第十三个月工资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精神,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同时对绩效工资的组成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就是说,2007年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只要你领取了绩效工资,也就领取了“第十三个月工资”。
这个答案难免让人遗憾让人失望,然而事实确是如此,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后,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全国是统一的,其中岗位工资与职称有关,薪级工资由教龄决定,前两项的10%工资(从1987年10月起,国务院决定把全国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这是全国统一的。剩下的也就是体现地区差别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教龄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绝大多数地区的教师工资低都源于后两项。
所以,如果要维权,只要看看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能否按时、足额、公平、公正地发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纠结于什么“第十三个月工资”。
其次,“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事实果真如此吗?
国务院259号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见第三条,全文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该条例的说法,教师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自然不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我们大多数教师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们缴纳的是该条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我们还是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事实上,如果说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师养老保险有违法之嫌,那么现在已经名正言顺了。因为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25日签发了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是即将实施也必将实施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652号令既已颁布,国务院295号令自然已不适用。然而,我们教师队伍中从来不缺乏坚持真理者,说到这儿,又有人较真了,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是缴纳保险,又没说代扣保险。即使缴纳,也应该先打到工资卡上,再缴纳。且不论这种做法是程序正义或者没事找事,事实上,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文提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实上“住房提租补贴”本身就是一个过时的说法。所谓“住房提租补贴”是指房改前,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单位给予的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根据2013年8月1日执行的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住房提租补贴。
即使没取消,这种补贴也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教师所能享受到的。因为“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的范畴。
我怀疑,这位所谓的“宣传部长林涛”所说的可能是教师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20%。”埇桥区教育执行的是15%。即从工资中代扣15%,区财政缴存15%。
代扣依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个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实胜于雄辩,对于许多网络传言,其实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动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宁愿不明真相——“人生就应该任性,活得这么理性,也太没意思了。”
此乃传言之所以流传之根本所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养老保险基数中是否含单位给职工的住房公积补贴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
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l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己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科研辅助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社会服务津
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2.保健性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
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薪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一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
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
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
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赞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

『柒』 按规定,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啥

1.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是五险一金个人负担的部分、独生子女费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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