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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12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4 17:42:02

1. 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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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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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从事的时间|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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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二)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全上述材料外,须带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
(三)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规定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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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12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文件规定不了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法”就是法律。按现行规定男性60女性50.

3. 职工社保12号文件 湖南

摘要 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4. 养老保险12号文件

该文件是《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6-9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九、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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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养老保险的12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文件字号是多少,哪里发的,是地方发的,还是人社厅,还是省发的

6.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1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附件:
1、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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