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今年9月起将停发或少发部分农民的养老金,这是怎么回事
如今、各省市的养老保险,正在并轨、统筹、联网;到今年底、全国的养老保险将全部并轨、统筹、联网;从今年9月起,将停发、或少发局部农民的养老金(养老保险),到底是怎样回事?
六:在乡村(原籍)己交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又在外地就业、打工的,只能住留一份养老保险;正在同时交纳“双份”养老保险的老乡、尽快与老家的村镇、或社保部门获得联络与沟通;
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该怎么处理
原属企业单位调入形成的缴费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退还范围
(一)改革时(2014年10月1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原则上一次性退还本人:
1、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其他情况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退还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
(三)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编制身份后,改革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单位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名册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信息表》;
同时查阅申领人员的人事档案,核对申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段及用工形式,核对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交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单位对其填报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保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请退费材料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负监管责任,发现有误的,及时纠正。
⑶ 清退1994年至2014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是以后退休这段时
清退后,这段时间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2014年10月开始按社保缴费年限计算。
⑷ 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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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改革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员怎么办
需要补缴,地区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单位缴纳金和个人缴纳金都要自己承担。单位不承担,只有你工作后,单位才为你缴纳。
⑹ 关于企业改制的养老保险问题
当然可以,不过你要准备好必要的证件,带齐去劳保局办理
⑺ 中共中央2016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怎么改革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成可以转移,也可以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7)清退改革前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新政策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
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期限养老保险手续将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广大代课教师能够及时办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⑻ 为什么清退养老保险
重复缴纳养老保险后,应先在转出地进行记录清理,然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清理相关记录,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清退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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