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农村60岁以上基础养老金2021年是否上涨
摘要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6元,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6元,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1元。
B. 滨海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在哪里
参保农民享受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和国家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确定;同时新增加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80元。与原制度相比,改变了养老主要靠个人账户积累的办法,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还有增长机制,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调整。
缴费方式新:
参保门槛降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可由农民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多缴多得。“这意味着缴费标准没有上限。”
弹性缴费标准考虑了城近郊、远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与原制度相比,大龄农民缴费标准门槛将大大降低。有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高标准缴费,这样转居以后便于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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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南通养老保险个人交多少
这个不是一个固定、统一的金额,个人参保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此时个人缴费金额是当事人在当地社保当年度限定范围自由选择,而社保又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确定本年度各个缴费等级对应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
由于各地、每年的社平工资都不一样,因此每一年各个等级对应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也是有差异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向当地社保咨询本年度缴费范围。
南通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
养老保险,其实主要就是指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也被称之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该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但如果是个体户或者自由业者,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话,那此时的费用就是由个体来承担的。
根据省人社厅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南通市实际,市人社局昨天正式公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人社部门提醒,各地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折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
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
D. 江苏南通新农村养老保险咨询:我是南通如皋的,我父亲53年出生,我和老婆都交了养老保险,我父亲可以领钱
你想问什么?
E. 南通农村养老金个人缴纳3600元一年政府补贴多少
现在农村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政府是没有补贴的,全部是个人自费。
F. 南通农村户口可以退养老保险吗
从2010年元旦开始,养老保险就不能办理退保了。
除非到退休的时候,不足15年,没有办理补缴;重复参保;移民;去世等情况,才可以办理退保。
农村户口购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
县级社保机构会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G. 2021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村养老金每月是多少钱
摘要 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通常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官方称呼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目的是确保全民参保,应保尽保,应发尽发。该保险一个宗旨是“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本金、政府补贴、利息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龄养老金+年限养老金组成。
H. 江苏南通新农村养老保险咨询,60岁以上老人若子女无能力参保,每月是否还可领取60元基本养老金急!!!
子女没参保老人是领不到养老金的。
子女无能力参保可以按最低档的参保,回每年100元的答档次。
实在没有钱向别人借100元先缴,待老人领到养老金后再还,老人可以每月60元,二个月就够了。一年缴了100元,老人可以领回720元,何乐而不为。
I. 2010南通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0〕23号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资金划拨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及开展相关业务;公安部门负责基本信息资源共享、领取人生存资格审查及人员变动和死亡信息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等工作。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违规投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10%、20%、30%三种比例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或前述缴费比例参保,政府为其代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有条件的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和公共财力发展适时提高。对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参保补贴;对选择3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困难群体,政府分别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的参保补贴。
保险费由参保人直接到保费收取银行缴纳,政府补贴由财政部门划拨至个人账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划出相应的财政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标准为每月6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结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新农保期间享受过养老金调整待遇,调整幅度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调整幅度低于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补发差额。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至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办;已按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55-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标准领取,至年满60周岁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50周岁以下的,按照本办法执行;50-55周岁的,按《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6 号)规定的领取年龄及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至60周岁时,再按本办法改办;或按本办法继续缴费至60周岁,再享受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通政发〔2009〕10号)所规定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全部转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范围,原养老补贴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低于距领取年龄年限;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选择的缴费标准乘以补缴年限确定,由参保人全额负担,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同一参保人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被评定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养老金从审批后次月开始领取,直至参保人死亡。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至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统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J. 南通 农村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3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方式,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第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待遇结算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提供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第六条乡(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承担。第七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参保对象和保费筹集第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具有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男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未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为16%。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7月公布调整后的最低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一条根据本年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标准,区财政给予15%的财政补贴;乡(街道)、开发区财政给予5%的财政补贴。第十二条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详细记载每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分开记载。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二)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第十四条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集中本区域农村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金汇集系统将资金汇集至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本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如下: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区、乡(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补贴+利息)]/120。第十九条新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为l5年,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最长为5年,如推迟5年后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用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补缴时,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本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先折算缴费年限后,按历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一条不愿或无力补足保费的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保险关系终止。第二十二条养老金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发放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保证期内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条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养老金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经批准后,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建立养老待遇调整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衔接,具体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储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现阶段主要通过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条区成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受赠款项,均不计征税、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港闸政[1996]第8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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