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上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何不同的的界定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及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相结合的制度。细微之处各有不同,对比国外(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和智利)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我国保险体系的现状,更好地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一)中国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我国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宜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层次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自行建立并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的年金制度。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
(二)澳大利亚
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为国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
第二支柱为强制实施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超级年金),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的缴费,享受一定的税优(为ETT模式)。职业养老金在发展初期以DB计划为主,现以DC计划和混合计划为主。寿险公司、基金公司和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在养老金运营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审慎监管局、证监会、税务局、竞争与消费委员负责其监管。
第三支柱为自愿的职业养老金和其他长期养老储蓄,缴费有一定的税优。
(三)德国
第一支柱为法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曾经是职工最主要的退休收入,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替代率逐渐下降。
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的缴费,享受税优(为EET模式),多采取帐面准备金形式。计划以DB为主,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现在DC计划逐渐增多。其经营管理主体一般有计划发起人、寿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德国商业保险较发达,第三支柱多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替代率可达50%以上,缴费有税优。
(四)智利
第一支柱为政府为没有参加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和为参加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担保,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
第二支柱为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制度,基金积累制,资金全部来源于雇员的个人缴费。该制度为DC计划,由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其运营管理,保险公司为计划提供伤残、遗属年金保险和年金给付服务。
第三支柱为享受税优的个人自愿储蓄,一是存入个人养老金帐户,二是存入单独的第二帐户,后者可以随时领取。
(四)美国
第一支柱为社会保障计划(SocialSecurityProgram),现收现付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为就业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它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金计划,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享受税优(为EET模式)。补充养老金计划包括私人养老金(privatepension)、个人退休金账户(IndivialRetirementAccount)等等,覆盖了公务员、企业职工和自营劳动者等大多数群体。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以DB计划为主,80年代以后,DC计划迅速发展,约占养老金资产的60%,目前混合型计划发展也较快。银行、保险公司、储贷协会、信托机构、共同基金等机构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为养老金计划提供受托、帐户管理和投资(三种角色可以集中于一体)等服务,劳工部、国内税务总局、证监会负责其监管。
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保险和其他储蓄计划,缴费享受一定的税优。
总结:商业养老保险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成为一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商业养老保险可为社会保险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提高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能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承担者;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❷ 1981年起,智利政府实施的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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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智利在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中,在解决中人问题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上对由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的创立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进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对于隐性债务中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隐性债务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债务安排
一、隐性债务问题的产生和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准,可以分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类,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强制下,由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在其年轻时按一定比例自我积累形成的、以个人账户形式保有的养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在此类基金形成之时都将面对全部年龄层次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参与者群体,在其参与者群体中的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无法按照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则获得养老金,然而由于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现在和将来)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产生了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实际情况与其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国家对于其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这就是隐性债务。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这里,为便于读者理解有关概念和叙述的简洁,我们对于隐性债务中的相关名词作如下解释:‘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刚参加工作的群体,他们的养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原则筹集和支付;相应的‘中人’和‘老人’分别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在职者和退休者,他们未按上述原则支付的养老金是隐性债务的产生根源。这一债务称为‘隐性’的原因在于其总体规模随时间而变化,并且是逐年地、部分地体现出来的。虽然对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言,隐性债务的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时期性: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
显然,隐性债务会影响到在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否则就不能达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标。
隐性债务可以具体分解为三个逻辑上具有承继关系的基本问题: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
二、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
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由谁来负担支付义务问题。从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对于‘中人’和‘老人’而言属于事后要约,对于其创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经济行为不具备约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们按照‘新人’的支付标准来实现个人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由于‘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创立之前就已经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是隐性债务的债权方,因此对于他们就更不存在所谓债权回溯问题,不能要求他们自己来支付隐性债务,这样做颠倒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权责逻辑。从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也不存在债权回溯的经济缘由:中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步构建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到目前为止,这一过程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尚未结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体规模难以精确确定,从时间上看,其大致包括从新中国建立开始至1997年参加工作,并被纳入到其覆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此前的为‘离休者’,养老金只有公家财政负担,不进入社会保障范围;此后的为‘新人’,不会产生隐性债务。可见,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国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时期,而在此阶段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采用‘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通过降低居民工资的方式来积累建设资金,从而使我国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同时建立以企业为行为主体的养老、医疗等现收现付制保障体系。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替代了原有经济制度,产生了中国的隐性债务问题,而中国的‘中人’和‘老人’已经以‘低工资’的形式向国家‘预付’了社会保障的积累基金,因此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要求中国的‘中人’和‘老人’为‘债权回溯’支付金钱,而且中国的隐性债务基本上要由国家承担。
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中国隐性债务的权责认定问题的结论是由国家承担‘中人’和‘老人’的隐性债务,而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具体的施行过程也存在众多问题。隐性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并不明确,这为该问题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从上述对于我国经济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隐性债务主要应该由财政部负担。财政部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唯一的经济管理部门以‘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从‘中人’和‘老人’获取了资金,发展了公用制经济,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剥离了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但它仍是国有经济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为原有政策的制订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国的隐性债务应该主要由财政部来负责解决。然而,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将其转嫁给社会保障的具体管理执行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没用其他的收入来源,因此只能动用这部分基金来支付隐性债务,进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
由于没有《社会保障法》相关条款的约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们承认目前不具备要求财政部全额支付隐性债务的现实条件,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应付责任的理由。由此产生的‘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变成了‘名义上的基金制,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这样,不仅使基金制的运行具有由‘空帐’造成的资金不足的潜在支付风险,而且还会增加现收现付制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困难(这一问题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正迅速凸现),从长期来看,将有可能诱发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全面危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财政部必须承担起支付隐性债务的责任,将之作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这一问题上,智利的社会保障改革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其具体改革方案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与智利在经济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在我国照搬智利的经验。
表1: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管理混乱等原因,该体制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之中。
1973年,皮诺切特政变上台,成立军政府,基于‘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学说,于1979年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
智利政府承担支付隐性债务的义务: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
2.1982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中人’,有为期5年的自主选择权。如果选择旧体制,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但个人按15%缴纳保险费,雇主不再缴费;如果选择新体制,可获得标志其以往就业对旧制度的贡献和积累的权益的‘认可债权’,作为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资的回报率计息,而是按照每年弥补物价上涨后的4%的固定利率计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残废后兑现。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计划,退休人员有80万人,新制度实行后只有40万人选择旧体制。目前,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基本正常,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
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实际上是保险精算问题,由于我国的隐性债务存在上述责任认定方面的困难,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测算主体,测算对象的含义和范围不明,同时更缺乏有效真实的统计数据支持,使得我们在此不能对隐性债务进行定量测算,而只是交待其测算的定性框架。
1.隐性债务的存在时限。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记为N年。
2.隐性债务的计算基年。即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年。记为n(0)年。
3.隐性债务的核算年。即隐性债务存在的某一年,记为i,其中n(0)≤i≤N
4.隐性债务的覆盖人数。即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总数,记为P(P=Pm+Po)。
5.隐性债务的生命表。即以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为研究对象,根据他们的平均年龄、最高年龄、最低年龄以及平均寿命等方面的特征,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规律的统计表,死亡概率记为Q(i),借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隐性债务核算的情况。
6.隐性债务基年的人均工资。即隐性债务基年中,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资,记为K。它可以通过已知工资水平和相关政策得出。
7.隐性债务的因子。由于隐性债务的支付是在多年内完成的,这就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这里用N年内年均通货膨胀率表示,记为f;人民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基本经济安全’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的变迁而改变,因此用一个调整因子来体现指数化收入政策在N年内的年均值,记为g。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计算某一隐性债务核算年的隐性债务的终值:F(i),
F(i)=P[n(0)]×[1-Q(i)]×K×(1+f+g)^i(1)
进而可以计算出其现值:AF(i),折现因子为f(2)
以及隐性债务的现值总额:∑AF(i),折现因子为f(3)
这样也就完成了对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体系的理论构架工作。
五、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
在明确了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和数值测算问题之后,我们要解决就是如何保证其责任主体及时、足额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隐性债务的问题,即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问题。
财政部作为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显然只能运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经济资源来支付隐性债务,具体包括财政盈余和国有资产变现两个来源。
赤字财政是现代财政运行的基本特征之一,财政盈余、甚至是财政平衡已经不是现代政府的财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标,而是被以牺牲财政平衡为代价的财政赤字政策希望达到的‘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财政盈余即便存在,其数量也不大。同时,财政盈余并不是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产生受众多因素影响,财政部门对此的控制能力很差,显然不能以此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可靠资金来源。再者,有限且规模不定的财政盈余是否必然投入到对隐性债务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存在将全部或部分财政盈余用于支付隐性债务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而且由于它不会给财政部带来任何经济收益,财政内部也不存在这样做的主观愿望。所以,将财政盈余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是不现实的,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国用资产变现是财政支付隐性债务的另一个可能的资金来源。从中国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历史角度考察,其相当部分是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产物和物质形式,将其一部分变现用以支付隐性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时,财政对于国有资产的控制能力较强,可控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能够保证对变现市场的充分供给。目前,我国财政部门主要通过直接出售和‘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问题主要出在国有资产的需求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历史不长,不存在足够的国内投资者来购买国有资产,而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有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对国有资产的需求不足。同时,财政部门出于自身和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将业绩优良的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大量变现,这就进一步打击了其需求者的购买愿望,影响了财政变现国有资产的收入规模。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面临着同样尴尬的需求状况。由于国有股本身存在着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内容,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普遍不满和不信任,都使得‘国有股减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场强烈的消极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无市的局面。因此,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来支付隐性债务在近期内在我国也难以奏效。
由于财政部单独承担隐性债务的支付面临严重的现实困难,同时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形式,作为社会保障管理、执行部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事实上分担了绝大部分的隐性债务支付责任。目前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前面已经论述了这种‘饮鸩止渴’方式对于社会保障体制,乃至经济和社会的危害,显然这不是解决隐性债务的理想办法。
由于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可以在长时间内保持很大规模的基金积累,一些人士认为可以参照智利改革的有关经验,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用于投资,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以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支付隐性债务,达到‘双赢’。本人认为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资必将盈利’的一厢情愿的基础之上的,与经济常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质存在本质冲突,同时我国经济的现实情况也使该方案不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虽然智利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我国对于加深对于隐性债务的责任
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的认识,但是并没用提供具体的方案,我国的现实情况也使得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刘洪海]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李连友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
2.《寿险精算原理》章琪朱文革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9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王东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1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林义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2
5.《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德]何梦笔主编庞健冯兴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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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什么
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缴费工资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补充资料:
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每一项都有严格明确的公式和计算方法。而根据公式,将来能拿多少养老金取决于三个因素:缴费工资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4)智利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取决于扩展阅读:
一、养老金
养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费,是中国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养老金定义为: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二、主要分类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年。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1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2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3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两者之间待遇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已引起群众的不满,要求缩小差距、统一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三、差异原因
(一)计发基础不同造成的差异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技术等级工资。计发比例则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作年限越长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低退休金替代率都有80-90%。
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是社会平均工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人”为例,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这也加大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1999—2009年,各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平均工资都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就养老金替代率而言,据郑秉文测算,1997年中国企业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替代率达76.3%,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只有47.7%。说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的速度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而与机关事业单位比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多。
(二)养老制度与薪资结构的不匹配导致人们对退休双轨制深恶痛绝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保障模式是低工资,高福利,相当于在职时已将部分资金交给国家,国家则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则是延续这一制度,它的制度假设是基本工资不高,所以养老不要缴费。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的制度假设是职工的薪酬里已包含延期收入,延期收入可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因此在现行双重退休金体制下,只有企业员工的在职收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双轨制才是合理的。然而,由于经济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有的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远远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的中小企业员工收入则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人们忽视了行业间和行业内的薪资结构差异,而集中关注部分高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高工资、高福利现象,并对此表达强烈不满。
(三)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愿实施将造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异持续扩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保证公平,企业年金体现对工作期间的激励。基本养老保险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高,加上企业年金之后才能保持一个较高的替代率。由于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自愿实施的,很多企业考虑经济情况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亦有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又终止该制度。这种局面导致退休工人最终领到的养老金只有基本养老金,即企业退休人员只领取了制度设计者设计的部分养老金,所以感觉待遇较低。而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既包含了基本保障部分,又包含了激励成分,所以金额很高。很多群众并未看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只是看到养老金最终结果的差异,于是不满情绪在滋生蔓延。如果不改变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愿性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差异将会持续扩大,最终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又一重大隐患,必须及早解决这一问题。
(四)养老金调整机制的不同使二者的差距未能消除
公务员退休金的主体部分是基本退休金。随着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公务员的退休金也需调整。公务员基本退休金是按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调整的,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以调整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础的,按照一定比例增加。例如,2011年1月,国家决定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而2006年到2009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年均递增为18%,高于10%的养老金增幅。
公务员退休金按工资上涨率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低于工资上涨率的比率调整,而且他们的基数不同,公务员调整基数包括全部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数只是基本养老金,基数和比率均低的结果造成二者的绝对数差距并未缩小,只是它们之间差距的相对比例有所下降。
❺ 智利的社会保险和新加坡的区别
作者:郭小竹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312295/answer/3436694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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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智利模式相同点:都强调自我储蓄,自我积累,实行完全积累制。不同点:智利模式主要是强制性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雇主不缴费而由雇员个人缴费,由私人机构管理经营养老基金。新加坡模式实行的公积金制度,不仅有养老,还有住房;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费,由中央公积金局管理养老基金。利:两国实行的完全积累制相对于我国的现收现付制。更强调效率,多交多得,更能激发公民参保意愿。一般来说可以避免现收现付制下的支付危机,就是现收现付制下由于老年抚养比不断增长,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因为现收现付制实现的是由年青一代向年老一代的转移,而完全积累制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没有必要担心人口结构变化对偿付能力的担心)。但是人口结构的变化也会对完全积累制造成冲击,由于劳动力数量较少,要是生产率提高比率低于劳动人口衰退比率,导致商品生产减少,这也就意味着个人账户中的钱实际上买不到足够的商品。还有一点就是万一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话,完全积累制下所积累的资金可当做遗产提取,而在我国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背景下,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剩余资金,统筹账户中的则不能。弊:完全积累制下没有再分配的意义,拉大了社会不公,势必会一些短视或者年轻时候低收入者会因积累过少而出现老年贫困现象。其次完全积累制收益由投资收益决定,难免会遭遇金融危机的冲击。就能在我国实行的话,个人觉得还是短期内困难重重,转轨成本太高,上一次的转轨成本还没能完全消化呢,眼前还是慢慢做实个人账户,随着我国新一轮改革序幕拉开,近期中央频频举措可以看出资本市场在逐步开放,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期待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减持国有股所带来的资产可以大大充实社保基金,解决上期转轨成本,然后在慢慢向完全积累过度吧。并且现阶段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也在不断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效率的作用。最后我觉得像那句老话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是得经济发展水平而发展。由于我是一名学生水平有限,以上所述如有不详错误之处还望指出,大家好交流。
❻ 养老金多少和哪些因素有关
(一)计发基础不同造成的差异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技术等级工资。计发比例则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作年限越长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
(二)养老制度与薪资结构的不匹配导致人们对退休双轨制深恶痛绝。
由于经济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有的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远远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的中小企业员工收入则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人们忽视了行业间和行业内的薪资结构差异,而集中关注部分高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高工资、高福利现象,并对此表达强烈不满。
(三)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愿实施将造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异持续扩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保证公平,企业年金体现对工作期间的激励。
基本养老保险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高,加上企业年金之后才能保持一个较高的替代率。
(四)养老金调整机制的不同使二者的差距未能消除。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低于工资上涨率的比率调整,而且他们的基数不同,公务员调整基数包括全部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数只是基本养老金,基数和比率均低的结果造成二者的绝对数差距并未缩小,只是它们之间差距的相对比例有所下降。
(6)智利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取决于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❼ 国内和国外的社保体系有什么差别
以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为例。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也就是说,中国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定的,是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而国外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制度类型,分别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以传统型为例,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
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
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7)智利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取决于扩展阅读:
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
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保险
❽ 智利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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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上讲,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保制度有三大类,一是DB型现收现付制,二是DC型完全积累制,最后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混合模式,如半积累制和名义账户等。
所谓DB型现收现付制是指“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就是说,用当代工作的一代人上缴的保险费来立即支付当今退休一代人的基本融资制度,保险费集合起来由国家统一调配,一般来说是有节余的,这笔节余就叫做“社保基金”,中央政府为了减少支付压力,将之投资于某种金融工具,例如政府债券等;在这种制度下,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给付标准的计算方式主要是看他在整个工作生涯中的工资总水平,尤其是最后几年的水平,还有资历、工龄、级别和贡献等综合因素,这就是“待遇确定型”(DB型)的主要含义。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
第二种DC型完全积累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智利模式,大约近十个拉美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个人缴费完全在个人账户里,国家提供几个投资基金,由个人来决定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亏了赔了都由个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几乎完全取决于缴费余额和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这就是“缴费确定型(DC型)”的含义。所以,在智利模式下,国家没有掌握一个集中的社保基金。所谓的社保基金,是分散在每个人的账户里,投资决策是个人行为,是分散型的决策,根据个人的偏好和国家提供的投资基金种类进行个人决策。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投资基金从风险大小和利率高低来分无非依次有这么五六种,例如,非交易型的短期政府债券基金(G基金)、债券市场基金(F基金)、普通股票基金(C基金)、小型资本化股票指数投资基金(S基金)、国际股票指数基金(I基金),等等。关于投资基金的设立,虽然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但它们大同小异。
二是“中央公积金制”,这种类型社保基金的特点是,在养老金给付上基本上是DC型的,其收益率由国家根据投资收益情况统一确定,但在基金投资方面则完全由国家来运作。所以,这种制度下,养老金的最终给付与以往的缴费积累既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又不是完全精算型的,因为投资收益率是经过国家“调整”与“管理”的。在英国前殖民地国家中大约有十个左右是采用这种模式,他们将其一少部分(大约15%以下)投资于股市,大部分是以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率表现不好,亏损较大。
第三种是混合型。混合型的社保制度也可以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半积累制,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收现付制,一部分是积累制。对于实行半积累制的国家来说,具体制度细节也是千差万别,但一般是国家掌握现收现付制的那部分基金。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社保制度的设计框架就是半积累制性质的。美国拟议中的三种改革方案就属于这种典型的半积累制。另一类是“名义缴费确定型”,也称“名义账户制”,它是DB与DC型相结合的一种模式,既有现收现付制的优势,又兼具积累制的优点,就是说,它采用前者的融资方式,用当代就业者的缴费来支付当前退休的一代,这样就避免了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过渡的转型成本,但在给付方面则是缴费确定型的,严格按缴费的数量给予退休津贴,将缴费与未来津贴紧密联系起来。欧亚六国近几年来带头采用了这种崭新的制度,它对一些转型国家很有吸引力。欧亚六国采用的名义账户制度中,有的国家将社保基金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控制,有的国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国家统筹并统一投资,另一部分划给个人账户,留给个人进行投资,由个人进行决策。
❾ 退休养老保险多少取决于个人交的多少,还是取决于统筹交的多少
退休养老保险金多少,取决于个人交的多少和个人交费时间长短。个人交费多,交费时间长,退休养老保险金就多。于统筹交的多少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