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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6-01 17:55:11

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离休养老金的调整

2015年养老金调整表http://www.161.com/news/?list_annou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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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Ⅱ 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Ⅲ 辽宁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

退休养老金,是根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养老金账户的总额来计算的。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Ⅳ 2014辽宁省养老保险新规定对断交的人员的规定

2014养老保险新规定2011年7月1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2014年辽宁省养老金扩展阅读:

社保中断: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教授表示,目前大广州范围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已经达到121万人。其中,仅广州市本级统筹的就有76万人。

由于没有做过调研,申曙光无法给出答案。但他估计,随着最早一批外来工陆续达到退休年龄,类似年龄够了参保年限不够无法退休的现象,在未来的几年内会越来越多,乃至成为普遍现象。看样子,外来工的被迫退出,很可能成为广州社保部门的一笔财富。

申曙光表示,易承芳在养老保险遭遇到的困局,无疑是不符合社会保障设立时候的目标和原理的。如果她本人愿意在年满55岁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他强烈呼吁,政府部门应尽早根据现实情况出台补救措施,以弥补政策制定时的漏洞。

Ⅳ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多少

辽宁省2014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上涨约10%

Ⅵ 辽宁今年退休工资怎么算

辽宁省的退休金,除了特殊情况之外,(比如年龄超过70岁,偏远地区,转业干部,专工商业者属等等)只分为三个内容,第一,按照缴费年限,每年2元,多出15年的年限,每年另外增加一元,第二,按照本人统筹内2014年底退休养老金的0.50%增加,第三,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增加,比如,你的缴费为35年,其中15年为2元,为30元,剩余的20年,每年加3元,为60元,加到一起为90元,第二,如果你是54年以后参加工作,在3013年之前退休的,发给118元,假定你2014年底之前退休金为2000元,那么增加0.5%为10元。所以,第一项,你增加90元,第二项118元,第三项为10元,加到一起是增加218元,调整之后的退休金是2218元。

Ⅶ 2014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辽宁省退休调吗

辽宁省2014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Ⅷ 辽宁复原军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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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岁数大不合适呀。沈阳最低退休金的一半,899+80*6年。农村复员军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要求--新民政府网
农村复员军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要求
稿源:新民市人社局
根据辽宁省《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原农村复员军人可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明确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参保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复员军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我局认定身份后,从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15年,共计57327.27元。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自愿从1998年1月及以后任何时段缴费。办理补缴时,缴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保费,以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2011年7月1日以后的保费,以缴纳上年在岗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待遇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统一为2014年7月31日,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间的计发办法据实计发,低于我市2013年平均养老金1778元50%的,按50%计发(889元);2014年8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以实际达到退休年龄为退休时间,基本养老金据实计发,低于前述标准的,按前述标准(889元)发放。
2014年7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按上述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8月开始发放;2014年8月1日至今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从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办法
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七家属工”、城乡居民,以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如果符合农村复员军人条件,经认定身份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原保险(保障)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及已领取的养老金按规定退付,之后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参与养老金计算。仍决定享受原待遇人员,其军龄不参与原待遇计算。
五、相关责任部门工作分工
(一)人社局。负责牵头协调此项工作,解释相关政策,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办理相关手续。
(二)人民武装部。负责为复员军人查阅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民政局。负责为复员军人查阅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社保分局。负责收缴复员军人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做好相关退费审批、养老金核算等工作。
(五)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自愿参加复员军人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养老保障退付工作。
(六)各乡镇街。负责将参保政策通知到本乡镇街复员军人,查阅并提供入伍和复员档案,接收本乡镇街复员军人参保报名、材料初审、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参保所须材料
各乡镇街负责收取参保人员材料,每人一个档案袋。封面要注明参保人所提供的材料,特别是注明原件复印件。申请参保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4.农村复员军人退出原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申请书。5.本人入伍和复员档案、士兵证、退伍证等能够有效证明其身份的原始材料(必须要原件)。相关材料丢失的,可提供《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证》、《定期定量补助证》以及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青年花名册》、民政局出具的《复员军人花名册》等材料来认定其身份。
六、注意事项
(一)人员身份认定。在此项工作中,人员身份认定是前提和关键。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二)原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保。曾经参加“五七家属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新农保和城居保)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复员军人,自愿申请参保的,需要退出原保险(保障),退付养老保险缴费及已领取养老金。但要在经人社局认定身份并认定工龄之后再进行退保,以免材料不合格不能参保又提前办理了退保。
(三)出生时间认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审批退休时,如身份证与档案不一致,以档案记载为准。因此,如果该复员军人身份证为1954年5月出生,但入伍档案记载为1955年5月出生,那么该人的退休时间就是2015年5月,不能补发2014年8月至今的养老金,这一点在报名时一定要着重进行说明。在各乡镇街报送汇总表时,要对身份证号和档案中的出生时间同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流程。各乡镇街宣传参保政策—→接收参保人员材料—→初审并汇总报送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408房间)—→人社局进行材料审核并认定工龄—→各乡镇街领取材料—→各乡镇街到社保分局为超过60周岁人员领取档案卡和社区居住证明—→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保—→到社保局缴费(每名参保人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把钱存到卡内,必须保留办卡手续)—→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到人社局办理退休。
(五)材料初审和报送。各乡镇街在材料初审时,一定要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于档案弄虚作假、有涂改无法认定身份的,不予收件。各乡镇街报送的材料,必须是经初审认为完全符合参保条件的。各乡镇街在报送材料时,要同时报送汇总表,加盖本乡镇街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不得涂改。如出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报送时间。由于人员众多,且沈阳市明确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复员军人的参保缴费。
联系电话:
人社局养老保险科27515510
武装部军事科27623460
民政局优抚科27624114
社保局个体科(缴费)27624729
社保局农保科(城乡居民保险退付)27510709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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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过渡性养老金从哪年开始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从2014年开始计算。
养老金制度开始实现改革,执行十年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指那些在事业单位里面具有养老保险的人士,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士,实现十年的过渡期,自2014年十月到2024年九月为此过渡期。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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