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交养老保险有诉讼时效吗
摘要 老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交养老保险,有诉讼时效吗?这道题的答案是有诉讼时效的,因为他要走过程,走流程,一般的是七天至15天,久一点的是一个月到三个月之间。
❷ 养老保险有诉讼时效吗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版障法律、法权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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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个人诉讼单位养老保险时效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没有诉讼时效,截止到不再缴纳社会保险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❹ 养老保险适用诉讼时效
1.按<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它属于劳动争议,应是从争议起60日为内仲裁时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审理该案的诉讼时效。
2.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企业法定义务,不受时效限制。另外,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该争议无时效限制。
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由此可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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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养老保险向法院申诉有无追诉期
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不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退休,也不可以补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补偿。
向劳动监察投诉,对于超过两年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为被举报、投诉的,劳动监察不予处理。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
《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❻ 养老保险需要劳动仲裁有时效吗
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是仲裁行为,仲裁裁决时可以规定,要求在什么时间之内补刘,这个不是诉讼时效。
只有单位欠交,职工在知道欠交或者说职工可以要求劳动仲裁时,但一直没有去劳动仲裁,这个才是时效,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职工知道企业没有缴费养老保险费,但离职或者其它情况下明知未缴,一年之内没有到劳动仲裁去申诉,就超过了申诉时效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❼ 社会养老保险损失有诉讼时效规定吗
现今无论是年轻人还是中老年人,最热切关注的问题就是养老保险的问题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慢慢地变成“买保险防老”了。但是买了养老保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也会有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保费等因素而造成养老保险损失,那么社会养老保险损失有没有诉讼时效规定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社会养老保险损失有诉讼时效规定吗
社会养老保险遭受损失时,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由于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而且用人单位没给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单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还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他的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由于社保而发生的争议没有时效限制。
社会养老保险损失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赔偿损失:
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依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本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照月赔付;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本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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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社保补缴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社保补缴诉讼时效是一年。因为“申诉补交养老保险的诉讼”属于劳动纠纷的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