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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没有土地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5-29 05:21:49

❶ 没有失去土地,60岁以上的农民能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单位购买的社保能同时拥有,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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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为什么农村很少有人买养老保险,农村老农道出了真正原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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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农村无土地的如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很简单,社保的费用一般从公司账上扣,或者由公司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收。
你的养老缴费手册如果在你手中的话,那就不要把钱付给公司,不闻不问就OK了。
公司不会为你负担这笔费用,自然会想办法帮你解决。
反正这件事肯定要你们单位出来办理。你自己凭一己之力找谁也没有用。就算劳动监察也不行。
要不跟单位领导谈谈,社保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来的。如果他不帮你转出来,法律上会认同你还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你是可以向他要求每月的工资的。你要把对他有害的情况告诉他。
领导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帮你办的。
农村社会保险怎么让农民买账
财政支农费用中增加农村社保补贴金
部分减免农业税强制变为农村社保金
为流动农民开设养老保险金动态账户
为失地农民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
编者按
六千万元与参保农民命运攸关的养命钱,竟被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以增息升值为名出借给他人,造成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2月8日,视点版以《六千万养老钱是如何被挪用的》为题,报道了这起挪用农保基金案的前前后后。
六十余家报纸、网站几乎同时转载了这篇报道。
“目前,民政、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的公益性基金基本上无人监管。如上级无要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过问,管理部门的领导如果心术不正,就会为一己或部门利益挪用基金。”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总能抓出一堆不廉洁或是不作为的官员。问题早就存在并有所反应,为什么管理者总是后知后觉?”
……
从网友的评论中不难看出,农民养老钱的安危受到极大关注。
农保基金管理存在哪些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解决呢?王永超
“村干部说养老保险好,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到时会不会给钱。后来一想是国家办的,国家总不至于骗咱,就决定先少缴些,看看再说。”山东省泰安市农民晏应盛的说法,反映出部分投保农民的矛盾心理。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2003年我国农村参保人员223.9万人,其中乡镇企业参保人员139.7万人,累计参保人数5428万人,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共有197.6万人,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只有40元。如果扣除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人数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计算农村农民的缴费和养老金的发放,按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民的参保年龄为20至60岁,分2元至20元10档缴费,若每月缴费2元,10年后参保农民每月仅能够领到4.7元的养老金,15年后每月也只有9.9元。
据了解,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档次,即每月2元。由于管理费增加及银行利率下降等因素,参保者实际领取的标准可能还要低。从投保的实际状况看,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这一目的根本难以达到。
农民不愿买农保账各地退保现象增多
“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可谓困难重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四川省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朱荣宗忧心忡忡地说。
朱荣宗说,目前,各地农保办法不统一,大多数农民认为这是地方行为,担心时间长政策会变,养老金难兑现,因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另外,参保范围和对象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交叉,政策界限不清。如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有的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专家杨立雄介绍,民政部从1990年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两年后向全国推广。“高峰时全国大约有八千多万农村人口入保,但这一数字从1998年开始下滑,目前只有五千多万人,也就是说,15年来,占中国人口60%的农民绝大多数都没有加入社会养老体系之内,其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土地和子女。”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杨立雄认为,主要原因是,尽管按照当时的政策,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扶持、集体适当资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保给予补助,其集体补助、国家政策扶持难以实现,致使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这是导致部分农民中断投保的原因之一。”此外,朱荣宗认为,近十年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最高时的12%下调到2.5%。按原来的较高利率计算的养老金难以兑现,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保基金保值都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是导致部分农民退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农保没有统一法律地方立法依据不足
海南省海口市委党校科研开发部主任、农村问题专家王天意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
“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王天意说,他曾到烟台、青岛、苏州等地农保部门考察,各地农保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规定显得有点过时,实践中难以行得通,而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结果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不利开展农保工作
王天意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负责救济、低保和社会优抚,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对象的保险,还有扶贫部门搞的也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孙涛把农村社会保障的这种管理体制比喻为“三驾马车、五龙治水”。
他认为,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保工作的推动和开展。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部门的归属也是五花八门,有成立农保公司的,有归属社保部门的,有归属劳动部门的,这种状况也加剧了各自为政。
政府财政出资扶持设立动态个人账户
孙涛建议,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主要是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也有利于社会安定以及缩小城乡差别。
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把减免的农业税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变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地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减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负担。
目前阶段应该允许农民用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缴纳养老保险金。这种做法只是过渡时期短期使用的一种形式,应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逐步取消。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哪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增加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
同时,借鉴支农和扶贫专用基金的经验,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赞助基金。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企业、乡镇企业、城市居民中的高收入阶层以及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等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赞助部分养老保险金,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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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为什么我们南部农村老家要买养老保险说必须是国家占了土地的才行呢

你理解错了。
养老保险的种类很多。
2009年实施的养老保险(交3.8万元,以后每月领取500元以上的养老金),是专门针对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时,国家为了对占了土地的农民予以一定补偿,而且很多失地农民都转为城镇户口了,从而实施了养老保险特殊照顾。
你家父母既不是城镇户口,又不是失地农民,当然不能买了。
下一步,国家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四川部分县已经试点,不清楚南部县试点没有?
到时你家就可以买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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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是农民但现在没有土地,能亨受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吗

1、仅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户口人员,是不可以参保失业农民养老保险的;
2、当事人要享受到该保险待遇的:必须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并且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当地的市政规划或者其他用途而被征用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等明确。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1、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凡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❻ 农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规定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为如果其失地是因为国家征收土地导致的,其征收部门应当安排其社保费用,对其失地农民予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让失地农民老有所依。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❼ 关于农村户口没有土地,国家有什么补贴和福利

除了老年人,每个月有百来块的补贴,五保户和贫困人群,会多发一点,公费跟家庭贫困老人交医疗保险外,其他的就别想了,其他的补贴和福利,基本上都是依托土地给的!!!!

❽ 没有土地的农民能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农村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
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
2.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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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我是农村户口没有土地这次农村失地养老保险返回我有资格吗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办理后不能退。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 架按照人口类型 可分为城镇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

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❿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可以拥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1.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3.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收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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