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村干部参加的养老保险政策
(一)补助对象未参加政策性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职的村综治专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处罚的;2、受过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的;4、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二)补助标准1、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包括大队长等相应职务,下同)一年补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间断任职经历分别计算,下同);每任村文书(包括大队会计,下同)、村计生专干职务一年补助400元。2、对在任村干部的以往任职年限的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一年补助500元;每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村综治专干一年补助400元。从2009年起,在任村干部不再享受此补助,有关待遇按《关于调整村(社区)两委会办公经费和村(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三)补助办法1、专项补助用于村干部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总额,不足部分自付,结余部分不补。2、对已达到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如政策允许并本人仍愿意继续缴费且尚未享受完任职补助的,可继续享受,补完为止。3、对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和具有以往任职经历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均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4、对未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采取逐年补助方式,按其所任职务高低顺序及相应年限予以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所任职务的相应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年满60周岁后仍未享受完补助的,其余额用于缴纳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5、对未年满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在离任后采取逐年补助方式,对其以往任职年限予以补助(补助方式按第4条执行)。对任职至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其以往任职年限补助在一次性缴费时予以兑现。6、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如在任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党内撤职以上处分、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于处罚、处分生效或非正常离任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对离任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于处罚生效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
❷ 农村干部退休有新政策么
2018年村干部的养老退休待遇有所提高。
第一:工资待遇。农村村干部的基本工资待遇是和当地村民的收入多少直接相关的,也就是说,村民的收入越高,村干部的工资就越高;具体规定如下:村委书记:不低于当地村民收入的两倍;村主任:不低于村委书记工资的70%;其他村干部:不低于村委书记工资的50%。
第二:养老待遇。农村人的养老待遇,不管是村民还是村干部,和城市居民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国家提出,今后将会提高村干部的养老待遇,对于表现较好的,业绩较为突出的村干部,将会得到不低于2800元/年的养老金缴费补助。
第三:退休待遇。这一点也是很好的一个待遇,退休后一系列的福利补贴都会有所提高,例如免费体检等,反正总而言之就是,在职期间待遇好,退休后,待遇会一如既往更好。
说实在的,如果是认真负责的村干部,待遇提高了,农民自然没话说,因为农民得到了很好的关注,但如果是投机取巧的干部,农民自然就会不乐意了!不过大家也不要担心,村干部的待遇提高了,相应的绩效考核也会更加严格!
❸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法律分析】
在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新的缴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河南省农村居民仍按照2016年就开始执行的缴费标准执行,即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河南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因为每个地方的平均收入不同,所以每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所缴纳的金额梯度是不一样的。以河南省平顶山为例,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此外,为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河南省还针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扶持,即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记入个人账户。例如河南省政府部门在2016年推行的在62个县城提高养老金补助标准的政策。在全国和全省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158个县市区中有62个已经或计划不同程度上调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在19个地市中有5个地市开始增发高龄补贴,其中在郑州市为70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高龄生活补贴(70-79周岁、80-99周岁、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将发放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所有户籍老人(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实现高龄补贴全覆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❹ 中央对农村村干部有啥退休政策
根据《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组通〔2017〕26号)文件精神,中央对农村村干部退休政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1、1949年8月以来在我县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的;
3、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
不包括:1、被撤职或罢免的;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的;4、有其他不宜发放情形的。
二、补贴标准
1、连续任正职10年或累计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2、累计任正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3、曾担任过正职且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4、未担任过正职、连续任副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副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4)河南农村干部的养老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干部退休政策补贴发放方式:
所有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经“三审三公示”〔村(社区)初审、公示7天;乡镇(街道)复审、公示5天;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审定、公示3天〕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账户,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本次未按时、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补报、补发。
凡有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乡镇(街道)申报,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取消其生活补贴待遇。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就是一个地方的村干部退休补贴,而每个地方是不同的。结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对退休村干部实行补贴也是合理的。
❺ 河南省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9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调研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豫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省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和省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内设安置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综合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省际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省直及部分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职称处。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深化职称改革政策;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一、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那么,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5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
2、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2009年以来,自治区农村居民陆续参加了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自治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率先建立全新的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
(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 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及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❼ 村干部的养老保险政策
农村村干部,不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村的村版委会,只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权,并非国家政府,因此,村干部不享受国家退休政策,也没有退休费,自从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政策之后,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费,不缴费依然是没有退休费的。有的乡镇政府自行制定了退休政策,按月发给退休费,那是自己发给的,不是国家政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河南养老金要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2021年河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❾ 河南的朋友大家好!谁知道河南省对退休村干部的补贴工资标准请帮忙说一下!
摘要 2017年现行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河南省政府所下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通知规定河南省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标准12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