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各省市的标准定不一样,比如黑龙江省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108元,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金账户总额除以139。这两个数合计就是每个月可领的养老金数。
2. 安徽省滁州市农民退休金2020年上涨了多少
今年农民养老金上调是必然的,领导人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其中城乡居民养老金就是我们农民养老金,所以能够确保今年农民养老金是能够上涨的。
其实城乡居民养老金也是本着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决定养老金领取多少。然而一是城乡居民养老金制度建立的晚,许多已退休农民虽然享受到了基本养老金,但是却没能够很好的自行分配。二是许多比较闭塞的农村,相对比较落后,养老金的缴存发放政策,基本都是靠人创达,许多细则,比如缴存金额,年限等都没传达到位。导致许多农民只交最低标准,最终也只能领最低标准了。
农民养老金标准可以说是相当低,每个省份因为经济水平不一样,标准也有差异。比如去年,河南、湖南、云南、吉林等地区为103元,山东省为118元,福建省为123元,江苏省委148元,浙江省为155元,而广东省为170元,北京市800元,上海市为1010元。只有北京和上海让人觉得比较合理,其他地区的养老金,对农民个体来说确实是少得可怜。
目前江苏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金政策已经出台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60元,每个月上调了12元。其他地区也正紧锣密鼓地进行调整,农民养老金仍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现在已经提高到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一,地方政府给予的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不同,不能确定能领取多少。国家要求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所以,请你具体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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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对农村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吗
16—59岁的农民按规定缴纳每年100—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到60岁以后,就可领取每年至少660元的养老保险费。11月20日上午,湖南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出席会议。新农保制度将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吸引农民自愿参保。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适当提高。目前中央确定的最低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有条件的试点县区将适当提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和省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依据湖南省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湖南首批列入试点县的有长沙市长沙县、株洲市株洲县、衡阳市耒阳市、邵阳市邵阳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益阳市赫山区、郴州市北湖区、娄底市娄星区、永州市道县、怀化市芷江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岳阳市平江县、湘潭市湘潭县、常德市澧县等14个县(市、区)。湖南是人口大省,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已达到868万人。于来山在会上表示,到2020年,将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使每个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660元收入,让农村老年人解除养老的后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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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对农村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没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版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权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 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政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内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容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
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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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村老人养老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结构老化、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迈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 养老问题。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状况,笔者对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杨集村的农户和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杨集村是江苏省西北 部的一个行政村,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全村总人口3 560人,人均耕地约0.04467公顷(0.67亩)。由于这里属黄泛区冲积平原, 土壤多为砂土,耕地适用于果树种植,村民的全部农业收入依赖于果树种植。由于果品收入远远高于粮食收入,所以杨集村所在的大沙河镇成 为了远近闻名的富裕乡镇。
(二)农民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
谁来照顾年迈的农村老年人,在现实中成为了农村养老过程中一个重要话题。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并不单纯地指在老年人躺在病床上 或不能自理时的照顾,而是包括老年人全部的生活过程。对于老年人来说,衣食住行、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嘘寒问暖胜过钱财物质的供给。
然 而,改革开放后的农村虽然脱离了贫困状态,但在较多的地方仅仅是达到了温饱水平。市场经济冲击、物价上涨、收入增长缓慢等生产生活的 压力使每位农村劳动力不得不把时间全用在农活和出门打工上。能够守望子孙、得到子女们无微不至的照顾成为了农村老人的一个奢望。许多 农村劳动力不得不或经商做生意、或外出打工挣钱,才能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婚嫁费用以及家庭的日常开支。
而农村劳动力外出营生的工 作,如运输、加工、建筑、修理制造等行业,一般都是工作时间比较长,劳动强度比较大,造成与家中老年人的长时间分离。例如,张某YJC —L,男性,47岁,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劳动力,在山东从事建筑行业,每次出去打工3~4个月,每年累计打工时间9个月左右。果树农忙时回家 料理果树,果品收获后为卖得好价钱而亲自四处营销。
因此,无论在外打工还是在家营生,很少有时间陪伴、照顾年迈的父母。妻子YJC— M,48岁,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在本地一些加工企业兼职打工赚取一些收入,供养两个孩子在外住宿上学。一对老人平时自己照顾自 己,除非重病在床,儿女们请假回家或中断打工来照顾老人,否则,老人也不会同意他们留在家里照顾自己。
8. 问:国家向六十岁以上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问题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9. 关于农村的一些养老保险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主办、政府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指我国农村居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
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广覆盖就是普遍覆盖农村适龄居民。有弹性就是适应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差距大、流动频繁等特点。可持续就是制度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基金安全。
制度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待遇支付办法: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二、新农保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我县新农保工作。
三、参加对象和范围。具有容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是新农保的参保对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要首页及本人页)各一份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五、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补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600元以上(含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及政府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即100元)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50元;政府除了为特殊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外,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养老保险待遇。
1.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2. 新农保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我县还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容县财政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支付完后由县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支付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 个人账户由四部分组成: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②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③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④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八、新农保养老待遇的领取条件。
1.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在我县,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年满60周岁(即1950年9月30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如58岁的交2年保费就可以了),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3.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到60周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到60周岁时,全额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对不按年缴费,到60周岁为了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再进行补缴的,允许其补缴,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并加收利息。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
1. 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①参保人在容县内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②参保人在跨容县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转入地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2.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②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容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与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十一、其他。①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容县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时,容县人民政府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③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的村民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归参保人所有。
十二、未参保人员的政策规定。
在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而没有参保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如要享受基础养老金,必须补缴,但补缴时,政府不给予补贴,并加收利息。
注意几个问题:
1. 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存折的姓名不一致的,一定要更改,必须一致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2. 对特殊群体(高龄老人、残疾人等)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用第一代身份证及新户口簿到信用社开户,并办理参保手续。
3. 外出打工人员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用参加新农保,个别人员提出要参保的,必须向其说明,到达领取年龄时,只能是享受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才能确定享受新农保或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能申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 2010年10月份满60周岁的,也要参保缴费一年。办理参保手续后,从2010年11月起领取养老金待遇。
10. 农村老人如何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