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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提取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5-24 15:30:10

Ⅰ 外国人的社保可以提取

在京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待遇。
外国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年限累计达到15年,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外国参保女性的退休年龄是根据外国参保女性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来确定,如果是管理岗位,可以按照干部身份55岁办理退休,如果是普通岗位,可以按照工人身份50岁办理退休。

参保的外国人与本市参保职工一样,可享受同等的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同时需要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在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9家A类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看病的费用,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可以在当年按标准报销了。


目前,本市在职职工的门(急)诊起付标准是18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报销70%。住院的起付标准是1300元,超过起付标准3万元的,按医院级别不同由医保基金报销85%—90%,3万—4万部分报销90%—95%,4万以上部分报销95%—97%。报销封顶线为每年30万元。

外国人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保后,可以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但是,最多只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就不能报销了,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转接接续社保关系可跨省转移

外国人在国内流动就业的,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根据社会保险依附于就业关系的原则,无论是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转到其他省市,还是外省市来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只要具有就业许可相关证件,社保均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但是,如果在京就业的外国人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予以保留,等到再次到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如果参保外国人不想保留在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Ⅱ 外籍人交了两年社保要回国,怎么提取公司交的退休金

本人带相关证件,到公司的养老保险管理分局办理。
具体需要什么手续,问养老保险管理分局。

Ⅲ 出国定居提取养老保险

一、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在出国定居的时候才一次性领取,但不是全部,而是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1、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注销本市户籍之月起,对个人账户剩余金额进行清算,并通过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剩余金额返还给个人或合法继承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只要您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即可办理退付,一是农民工返还,二是出国定居,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
3、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带领出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去办理退保。
二、出境定居的情况下,提取公积金及社保的流程如下:
公积金提取:持当地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社保提取:持当地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卡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社保的提取只有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内金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外籍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

外籍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待遇。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外国人提取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Ⅳ 如果拥有外国国籍,还可以在中国领养老金吗

在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法定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加入外国籍的,能够领取国内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职工退休后不能再从事劳动的一种保障。只要单位和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只要还活着就应该领取养老金;依据是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他们须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书。退休待遇可以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为止。

Ⅵ 外国人社保 能否提取

在京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待遇。
外国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年限累计达到15年,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外国参保女性的退休年龄是根据外国参保女性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来确定,如果是管理岗位,可以按照干部身份55岁办理退休,如果是普通岗位,可以按照工人身份50岁办理退休。

参保的外国人与本市参保职工一样,可享受同等的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同时需要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在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9家A类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看病的费用,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可以在当年按标准报销了。


目前,本市在职职工的门(急)诊起付标准是18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报销70%。住院的起付标准是1300元,超过起付标准3万元的,按医院级别不同由医保基金报销85%—90%,3万—4万部分报销90%—95%,4万以上部分报销95%—97%。报销封顶线为每年30万元。

外国人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保后,可以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但是,最多只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就不能报销了,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转接接续社保关系可跨省转移

外国人在国内流动就业的,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根据社会保险依附于就业关系的原则,无论是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转到其他省市,还是外省市来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只要具有就业许可相关证件,社保均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但是,如果在京就业的外国人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予以保留,等到再次到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如果参保外国人不想保留在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Ⅶ 加入外国国籍,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怎样处理

在我国养老金领取的要求是:社会养老保险最少缴费年限要达15年,而且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这儿假如说是早已达到二项规定能够一切正常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添加外国国籍了呢?还是不是还可以再次领取养老金?脑中的第一个念头一定是不能领取,由于早已添加了外国国籍,归属于外国人,不会再是我国国籍,应当就不可以领取大家中国内地的社保了。那麼真的是那样吗?

因此 在添加外国国籍得话一定要留意和办理退休的一个顺序。如果你是办理退休以后再去移民投资得话,那麼你便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了,不然也只能是退还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Ⅷ 外国人在中国交社保可以提取吗

法律分析: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凡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如果外国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Ⅸ 加入外籍还能领取养老保险吗

一、在中国领取养老金(退休金)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中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当地或行业法规为准)。
一般情况下,领取养老金,首先要在中国境内办妥退休手续,取得养老金账户。
二、加入外国国籍后还能在中国领取养老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等中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退休人员加入外籍后可继续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在中国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三、办妥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是否就可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国内养老金了?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并不能直接发放退休金或养老金。实际上,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仅是当事人健在状况的证明,当事人是否具备领取国内养老金资格由国内养老金发放部门审核决定。
当事人如果不能回国办理领取养老金事宜,可委托国内亲人凭上述审核表到国内养老金发放单位办理。
四、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在境外居住的申请人,可向居住国使领馆递交申请。申请人通常情况下应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向使领馆工作人员提供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一份。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除填妥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及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外,代理人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一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Ⅹ 达法定退休年龄外籍人士怎么提取医保社保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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